更新时间:2024-10-21 16:36
湖北省林业局,是2018年湖北省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除承担原省林业厅的职责外,统一管理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统筹森林、草原、湿地的监督管理。湖北省林业局是将湖北省林业厅的职责,以及省农业厅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作为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负责林业和草场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场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相关政策、专项规划、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适时开展专项规划监督和评估。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草场、沙化土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场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飞防飞播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三)负责森林、湿地、草场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公益林、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湿地、草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省级标准,监督管理湿地、草场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调整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五)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省级标准。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六)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七)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省级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产业扶贫等相关工作。
(八)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指导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监督管理省级林业(草场)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负责推进全省林业(草场)领域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场生态补偿工作。
(十一)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对外合作等工作。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开展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有关工作。指导全省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省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草场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林业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党组书记、局长:王昌友
一级巡视员:黄德华
一级巡视员:夏志成
党组成员、副局长:宋丛文
党组成员、副局长:张鹏
党组成员、副局长:张维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人事处
省纪委派驻省林业厅纪检组
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
科技合作处
造林绿化管理处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森林资源管理处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
林业产业处
国有林场管理处
机关党委
行政审批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省森林公安局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护林航空站
外资造林项目办公室
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中心
湿地保护中心
林业基金管理站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湖北省林业厅驻大别山区森林资源监督员办事处
湖北省林业厅驻秦巴山区森林资源监督员办事处
湖北省林业厅驻武陵山区森林资源监督员办事处
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