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23 18:17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民宗委)。省民宗委为主管全省民族、宗教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拟定民族宗教事务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及规章,研究制定民族宗教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并推动民族宗教事务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贯彻落实;负责对民族宗教事务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对全省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服务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及表彰活动,保障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指导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城市民族关系;指导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协调指导省辖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扶贫开发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工作;参与推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体育、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发展。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指导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治理宗教领域突出问题,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参与拟订全省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政策建议;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负责培训基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和推荐安排工作。
(十)会同外事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往、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承担湖北对口支援西藏的有关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宗委核定内设机构10个:办公室(宣传办)、政策法规处、民族宗教关系协调处、民族一处、民族二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省支援西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北省委统战部副部长、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湖北省民宗委机关行政编制为60名,另设特殊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22名(正处11名,副处11名)。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湖北省佛教事务服务中心
湖北省道教事务服务中心
湖北省伊斯兰教事务服务中心
湖北省天主教事务服务中心
湖北省基督教事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