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煤炭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2-05-11 07:11

2007年10月,湖北省煤炭行业协会在武汉正式成立。

社会职责

一、开展行业调查为政府制定煤炭行业的相关政策提供参考建议,为各会员单位适应市场形势,提供煤炭市场信息和业务指导。

二、协调各会员单位为湖北省煤炭供应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运作提供服务。

三、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全行业统计及办理省直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资料的审查工作。

四、建立煤炭信息中心,办好协会期刊,通过网络和期刊及时向政府部门和各会员单位提供煤炭供需、价格、运力等信息情况。

五、组织行业评比和表彰,开展煤炭生产和煤炭运销管理业务培训、考察等,协助会员搞好商品煤计量、质量管理工作。

六、制定行约、行规,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七、推广煤炭行业的新产品和新技术,总结煤炭行业的新经验,不断提高煤炭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承担相应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

湖北煤炭行业协会本着“自主”、“自律”、“自强”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其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单位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对涉及本行业发展的战略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协助制定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二)开展行业内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行业的基础资料,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搞好行业的专项统计工作,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会员单位经营决策服务。

(三)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自律守则》,组织行业自律性管理活动,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

(四)根据煤炭行业的发展需要,及时组织有关的座谈会、经验交流会或专题讨论会,推广典型经验等。

(五)向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经济、技术、产品、市场等信息,交流有关煤炭的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各项咨询服务。协调各会员间、会员与其它各方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内外的合作与发展。

(六)组织本行业业务、技术及管理等各类人员的国内外培训。根据会员要求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活动,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提高煤炭行业人员的素质。加强行业的宣传工作,办好协会有关刊物,建设好协会信息网站,提高煤炭行业的社会地位,扩大协会及会员单位的单位影响。

(七)组织或参与煤炭行业相关的各种形式的展览会、展示会、交易会、行业论坛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搭建煤炭商品信息交流平台。

(八)开展行业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汇编行业有关方面资料。组织实施煤炭行业示范项目,积极推广新技术和科技成果。

(九)加强本行业与其它行业之间及有关协会之间的联系,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理事会

第一届

2007年10月12日,湖北省煤炭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在武汉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湖北省煤炭行业协会章程》(草案)和《湖北省煤炭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通过了《湖北省煤炭行业协会会费标准》(草案),选举产生了21个理事单位,选举产生了会长、副会长及监事、秘书长人选,湖北省燃料总公司总经理何昌杨当选第一任会长。

第二届

2011年9月23日,湖北省煤炭行业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在武昌召开。湖北省经信委、湖北省民政厅有关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顺利地完成了预定议程,取得了圆满成功。会议审议通过了何昌杨同志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协会第二届理事会;会议选举贾曙光同志为第二任会长。

协会章程

湖北省煤炭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湖北省煤炭行业协会

其英文名称: Hubei Province Co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简称:HPCPA)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煤炭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及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热心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呼声,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大力推广新技术在煤炭行业的运用,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促进湖北省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64号4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单位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对涉及本行业发展的战略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协助制定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二) 开展行业内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行业的基础资料,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搞好行业的专项统计工作,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会员单位经营决策服务。

(三)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自律守则》,组织行业自律性管理活动,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

(四)根据煤炭行业的发展需要,及时组织有关的座谈会、经验交流会或专题讨论会,推广典型经验等。

(五)向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经济、技术、产品、市场等信息,交流有关煤炭的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各项咨询服务。协调各会员间、会员与其它各方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内外的合作与发展。

(六)组织本行业业务、技术及管理等各类人员的国内外培训。加强行业的宣传工作,办好协会有关刊物,建设好行业信息网站,提高煤炭行业的社会地位,扩大协会及会员单位的社会影响。

(七)组织或参与煤炭行业相关的各种形式的展览会、展示会、交易会、行业论坛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搭建煤炭商品信息交流平台。

(八)开展行业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汇编行业有关方面资料。组织实施煤炭行业示范项目,积极推广新技术和科技成果。

(九)加强本行业与其它行业之间及有关协会之间的联系,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其他条件:

1、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企业年经营量5万吨以上或销售额0.5亿元以上;

3、企业在职职工达5人以上;

4、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遵纪守法、合理纳税,并能模范遵守湖北煤炭行业规范条约;

5、企业为湖北省煤炭供应长效机制建设和湖北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较大贡献。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会议。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SPAN>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决定其它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年龄不得超过65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本协会设综合部、业务部、培训班、财务部、和信息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2人从本协会会员中推荐,1人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 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大型活动,应提前7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的,应在举办活动5日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1年9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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