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02 18:24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湖北省监管有关质量技术的部门。位于水果湖东湖路(水果湖二小对面)。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政策和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领导与监督质量技术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二)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流通领域中的商品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管理质量监督工作;管理、指导质量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工作;组织协调产(商)品质量、计量纠纷的调解。
(三)统一管理和指导全省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湖北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研究制订提高我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分析全省质量形势、发布质量信息;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质量奖励制度;组织名牌产品的认定;组织协调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工作;受理质量申诉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案件。
(四)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计划、审批、发布;管理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物品编码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建立省级计量标准,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省量值传递;规范和监督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计量行为;管理全省计量器具产品制造、修理许可证工作。
(六)统一管理和监督全省质量认证认可工作。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监督管理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依法对质量检验、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七)制订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工作;组织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活动。
(八)统一管理全省纤维及纤维产品的监督和检验工作;负责全省纤维检验机构的总体布局及业务领导。
(九)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有关规章、制度、技术规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十)领导和管理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局直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
(十一)承办省政府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 工会
2 办公室
3 计划财务处
4 政策法规处
5 质量管理处(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 产品质量监督处(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7 标准化处
8 计量处
9 科技认证处
1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11 食品生产监管处
12 人事处
13 机关党委办公室
14 纪检监察室
15 离退休干部处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简述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长令第262号)的文件精神,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依照鄂政办函〔2006〕26号文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具体要求,编制了湖北省质监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湖北质监网上查阅《指南》。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包括“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要求主动公开的内容、湖北省质监局《信息公开目录》中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根据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的特点,采用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和固定设施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应公开的信息生成后,在30个工作日内公开;网上已公开信息保留12个月以上;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向湖北省质监局相关部门查询。
三、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指符合《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但未主动公开,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受理机构。湖北省质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办公室和有关业务处室,办公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东湖路1号,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8:00-11:30,14:30-17:00
(三)公开程序。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申诉监督
办公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东湖路1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认为本单位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