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

更新时间:2022-07-05 08:23

1、负责起草我省地方辐射环境管理法规、标准,协助省局对辐射工作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环境监察;

工作职能

1、负责起草我省地方辐射环境管理法规、标准,协助省局对辐射工作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环境监察;

2、承担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受省局委托参与辐射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验收,参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审查;

3、负责放射源和电磁辐射设备申报登记工作,协助省局发放电磁辐射设施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

4、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及放射源转移的技术审核工作;

5、负责辐射设施监督性监测;

6、负责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参与编制辐射环境监测、科研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编制全省辐射环境质量年、季、月报;

7、负责全省放射性废物的收贮和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管理工作;

8、参与辐射设施退役方案的技术审查,对退役全过程实施监督性监测;

9、对放射性物质运输活动中的环境安全进行技术审查和监督;

10、参与省内辐射类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理,负责对来自省外(包括国外)核事故影响的监测,监督清除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

11、参与辐射事故处理和调解辐射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

12、开展辐射环境保护和管理的宣传,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

13、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主要职责

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规划、制度和标准;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承担省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响应与调查处理;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国际公约的省内履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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