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山东商会

更新时间:2023-08-09 08:11

湖南省山东商会成立于2011年 6月8日,湖南省山东商会是由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主管,经湖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商会简介

湖南省山东商会成立于2011年 6月8日,英译名称为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UNAN PROVINCE。湖南省山东商会是由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主管,经湖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商会宗旨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三个服务”(为会员服务、为山东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加强山东与湖南两地经贸投资与交流,为推动山东与湖南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科学谋划顽强拼搏

加快推进湖南省山东商会跨越大发展

湖南省山东商会法定代表人、会长李涛

为融合在湘鲁籍工商业界人士的资源优势,更好地为湘鲁两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多贡献,在湘鲁两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2011年6月18日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下发湘协(2011)39号文件正式批准湖南省山东商会成立,同时湖南省民政厅的2011(12)号文件批准湖南省山东商会注册。湖南省山东商会正式诞生了。

创建湖南省山东商会,是在湘鲁商及在湘山东人期盼已久的愿望。商会的成立,是鲁湘两省改革开放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成果,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商会从筹备到成立,经历了近四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在湘鲁商共同努力,艰苦奋斗,反复酝酿,经过风风雨雨,尤其是得到了湖南省经协办、省民政厅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亲切指导和大力支持,得到了在湘党、政、军、武警部队和公安部门的山东籍的老领导和老首长的关怀和指导,得到了会员企业和在湘山东籍人士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从此,鲁湘投资开发,经商,办厂的山东企业及山东省大,中,小企业驻湘办事处和经销机构,湖南省境内各大、中、小企业的鲁籍高管人员,山东籍在湘个体工商者及来湘务工的山东籍个体劳动者和所有在湘的山东人,有了自己的家。

方向正确,服务会员

我们要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紧紧抓住湖南省十二五规划的机遇。全体会员要团结一致、明确思路、科学谋划、只争朝夕、顽强拼搏、开拓进取,争取湖南省山东商会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五年变大样,把山东商会变成鲁商在湖南的家,变成在湘山东人的家。同时带领大家利用商会这个平台为湖南的经济发展和山东的经济发展架起友谊桥梁。争取在三至五年内把在湘鲁商培育出五至十家亿元资产的企业,为社会和谐,为改革开放做出积极的贡献,为山东省争光,为山东人争气。

服务好会员,服务好社会。必须加强学习,真抓实干,真心服务,在实践中提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服务立会、团结兴会、实力强会。通过民主决策,科学管理逐步使商会的各项工作标准化,制度化,程序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全体会员的信息交流,努力寻求项目,不断寻求合作机会,把会员企业做大做强。

商会是大家的,会员是商会的基础。要相信会员,依靠会员,充分发挥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会员的行业自律和行为自律,要遵纪守法,诚信积德,合法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商会的大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团结兴会,实力强会

团结是胜利之本。没有真诚的团结就没有真心的合作。要加强会员间的团结与合作,加强联系与沟通,切实增强商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拧成一股绳。

发展是硬道理,发展靠实力,说话也要靠实力,没有实力就没有发言权,所以我们要实力强会。全体会员要挺起腰杆,真抓实干,努力奋斗,克服困难,把企业做强。商会要引导、教育全体会员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抓住湖南省“转方式、调结构、抓改革、强基础、重民生”的十五字方针,强抓机遇,内联外引,信息共享,敬业兴业,勤劳致富。把企业做强,把实力做大。

加强管理,开创新局面

商会是一级群众组织。办好商会必须按章管会。我们要做到依法办会,按章办事,用纪律约束我们的行为,依章程规范我们的行动。确立和完善商会的规则制度和工作程序,实现商会的规范化,制度化显得十分重要,加强会员的教育管理,团结教育广大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这是我们商会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体现会员全面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首先将不断地发展壮大湖南省山东商会组织,继续大力发展会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湘山东人有四十余万人,鲁商几千家,这是一个庞大的多元化经济实体。发展壮大山东商会团结更多的鲁商入会,共同发展是我们商会全体会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其次,开设商会网站。现在的社会已步入信息社会,开设商会官方网站,利用现代化交流平台使全体会员及在湘的所有山东人公开、平等地交流,扩大信息量,信息共享,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然后,创办湖南山东商会会刊,制作影碟和影像资料,让湖南了解鲁商,让鲁商了解党和政府的政策及经济发展的动向,了解商会的活动情况,做到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再次,抓好项目带动。要广开思路,改革开放,开拓进取,利用好各种资源,开源节流。商会将逐步创办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等,逐步加快实现商会的战略目标。

会员们,老乡们,我们的祖先同在齐鲁大地辛勤劳作,现在我们这些齐鲁英豪在三湘四水建功立业,真诚是我们的品德,积德质朴是我们的本性,顽强是我们的气节,美名是我们的骄傲,让我们全体会员携手共进,奋力拼搏,在三湘大地创造一片蓝天。为湖南和山东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做出卓越的贡献。

为山东人增光,给山东人争气。

山东商会会员招募公告

为融合在湘鲁籍工商业界人士资源优势,更好地为湘鲁两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多贡献,湖南省山东商会经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省民政厅依法核准成立。欢迎在湘鲁籍人士积极参加本商会,共叙乡谊,共谋发展。

凡从事工商企业的山东籍人士、企业法人、股东、机构负责人、山东省企业和实体在湖南的分支机构(连锁店)的法人均可入会。参会企业和个人须热衷于公益事业,资信良好。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湖南省山东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an 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unan Province. 缩写:SDCC。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湖南省范围内山东省籍人士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实体,以及山东省的企业或实体在湖南的分支机构、连锁店,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三个服务”(为会员服务、为山东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加强山东与湖南两地经贸投资与交流,为推动山东与湖南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三一大道349号君泰大厦1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会员企业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联系,起到良好的桥梁作用。

(二)开展鲁湘两地的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促进两地经济发展。

(三)及时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引导会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树立“鲁商信誉”的良好形象。

(五)参与和开展社会公益等各种社会活动,打造鲁商的品牌形象,促进山东商会崛起。

(六)加强联谊,广交朋友,广结善缘,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等咨询服务和维权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七)建立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商会、企业的联系,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通过各种渠道,为加强两地的经贸合作提供中介服务。

(八)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九)办好商会经济实体、会刊、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组织会员创办股份制经济实体,搞好会员内部的项目合作、资金调剂。

(十)承办鲁湘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以吸收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湖南省山东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是湖南省内从事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山东商家企业或经济实体,山东省企业和实体在湖南的分支机构(连锁店);

(二)遵守和拥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四) 自觉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五)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行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商会秘书处审查资格后报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拥有和掌握的信息资料以及社会资源;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形象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乱纪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推选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其中推选出执行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提出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

(七)审议并通过每年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八)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法律顾问;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商会的日常办事效率,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需要时也可临时召开。办公会由会长或者常务副会长主持,副会长、秘书长参加。主要研究比较重要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报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四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经理事会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最多可以连任两届。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和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全权负责商会党务、行政和对外事务工作。

(五)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任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须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后,报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政厅备案核销。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1年8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0年11月,获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商会组织”通报表扬。

2021年1月26日,获评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2022年12月,入选“2022届湖南省文明单位”拟表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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