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4-03-18 16:41

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湖南省房协),英文译名为:Hunan Province Real estate industry Association。是由湖南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服务、设计、教学和科研、金融等单位和从事房地产理论研究与实践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政府和行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行业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规范会员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整体利益;遵守职业道德,为提高人民居住水平,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加速城镇建设,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湖南省房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的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和馨佳园1栋202、3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湖南省房协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行业调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发展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依照程序,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规则,推进行业管理和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协调会员关系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有关事务性工作,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专业培训、行业评比、技术咨询、产品推介、信息交流、司法鉴定、会展招商;

(五)收集、宣传省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刊物、信息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行业经验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七)承办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

(九)开展国内外社团组织之间的友好往来,互相学习、借鉴,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湖南省房地产开发协会和各市、州的房地产业协会是本会的团体会员。

会员一经批准,由省房协发给会员证书。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中介服务、设计、教学和科研、金融的单位以及本领域内的专家、管理者;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取得本会编写出版的书刊和资料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批评、监督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主动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经验和调查研究资料,反映问题和意见。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作自动退会处理,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讨论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活动;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项。

七、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全体会员单位或会员单位代表;

(二)全体理事;

(三)各专业委员会主任;

(四)秘书处全体成员;

(五)由常务理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每两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决定工作计划、发展规律和主要活动;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会员会费标准和审查经费收支情况;

4.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7.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批准吸收会员和受理退会报告,按章程审议自动退会会员并公布;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实行单位理事制。每个理事单位推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理事在任职期间由于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理事职责时,可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理事会确认。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务理事会履行。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领导秘书处和分支机构的工作,批准和协调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并决定协会主要工作;

(四)对地方房协和行业协会实行指导和服务;

(五)审查接纳新会员和受理退会申请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重大事项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召集,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参加,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副理事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联系专业单位会员的工作机构,不属独立社团法人,不另立章程。

(一)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工作部门,其工作接受协会秘书处指导。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挂靠单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单位由挂靠单位向秘书处提出名单或由上一届主任单位召集会员单位选举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公布。分支机构任期与协会同届理事会一致。

(二)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密围绕协会的宗旨和本专业委的实际,开展各项活动和调查研究,向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计划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三)杂志编辑部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房地产政策,交流经验和信息,开展理论研究等。服务基层、服务行业。为提高办刊质量,可以聘请领导、专家、学者组成编委会,确定每期刊物重点、审查主要稿件质量。

第二十条 本会日常工作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处负责制,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任职期不超过两届,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须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时,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或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 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社、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商有关单位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本会可聘请党、政领导和专家学者担任本会名誉理事长、顾问或理事。

本会理事及分支机构以上人员由省房协发给任职证书。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交纳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主管部门资助;

(四)捐赠及社会赞助;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及其他合法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用于省协会的各种会议、出版书刊、编印资料,采购书刊资料及设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差旅费及其他经常务理事会确定项目的开支。协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出意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协会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决议及其财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等资料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26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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