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楹联家协会

更新时间:2024-01-11 10:45

湖南省楹联家协会系由湖南省文联主管、经民政厅注册的社会组织,前身为湖南省楹联学会,成立于1989年1月15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潘基礩当选为首任会长。自此,湖南的楹联组织开始发展壮大,随着同年九月邵阳市、衡阳市楹联学会相继成立,各地市的楹联组织也逐步建立起来。1997年10月,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学会名称改为“湖南省楹联艺术家协会”,余德泉当选为协会主席。2003年3月,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学会名称正式更改为“湖南省楹联家协会”。1994年湖南省楹联学会被中国楹联学会授予“中国联坛十军”荣誉称号。1998年中国楹联学会专题研讨了“马蹄韵与对联格律”这一重大课题,是我国楹联史上第一次举行的关于对联的基本声律规则马蹄韵的专题学术讨论会。在我国联界对认识、推广马蹄韵,使对联创作有章可循产生了深远影响。2014年,湖南获评全国仅有四席的“中国楹联强省”称号。2018年12月,湖南省楹联家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在长沙召开。本次大会选举鲁晓川为主席。2019年,湖南省楹联家协会主办“首届湖湘楹联大会”。2020年6月17日,湖南省楹联教育种子名师孵化工程启动仪式在著名蒙学先师车万育的故乡邵阳岩口铺镇举行。2020年7月20日,湖南省楹联教育种子名师孵化工程培训班在长沙开班,来自全省各地的110多名中小学语文教师参加了培训。

领导机构

历届主席

潘基礩 余德泉 鲁晓川

湖南省楹联家协会第七届领导机构

主席:鲁晓川

副主席:刘松山、杨英礼、何首旺、邹宗德、周永红、郑铁峰、徐立泉、雷树德

秘书长:周拥军

协会介绍

湖南省楹联家协会前身为湖南省楹联学会,成立于1989年1月15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潘基礩当选为首任会长。自此,湖南的楹联组织开始发展壮大,随着同年九月邵阳市、衡阳市楹联学会相继成立,各地市的楹联组织也逐步建立起来。1997年10月,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学会名称改为“湖南省楹联艺术家协会”,余德泉当选为协会主席。2003年3月,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学会名称正式更改为“湖南省楹联家协会”。

2018年12月,湖南省楹联家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在长沙召开。本次大会选举鲁晓川为主席,雷树德、邹宗德、宋自凡、余子牛、杨克辉、何首旺、周永红、黎仁寅、吕可夫、傅小松、贺迎辉、曾昭才、谭天恩、刘松山、张绪军、徐永远为副主席,郑铁峰为秘书长。鲁晓川代表湖南省楹联家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作了《凝心聚力,砥砺前行,共创楹联湘军新辉煌》的工作报告,号召湖南楹联界一起发出振兴楹联湘军,投身文化强省事业的庄严承诺,开拓思路、科学规划,从战略高度继续打造“楹联湘军”品牌,提升湖南文化的新境界、新内涵,为成功实现承诺、为楹联湘军走向新的辉煌而共同奋斗。

1994年1月,在中国楹联学会成立十周年庆典大会上,授予湖南省楹联学会“中国联坛十军”荣誉称号。

1998年8月,“98南岳中华楹联学术研讨会”在南岳衡山举行,专题研讨了“马蹄韵与对联格律”这一重大课题,是中国楹联史上第一次举行的关于对联的基本声律规则马蹄韵的专题学术讨论会。在中国联界对认识、推广马蹄韵,使对联创作有章可循产生了深远影响。

1999年12月,中国高等院校组建的第一个楹联研究所在中南大学正式成立。结束了中国楹联界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正式科研机构的历史。

2002年,中南大学招收中国第一位对联学研究生,导师为余德泉教授,研究生为鲁晓川。2004年鲁晓川毕业,获硕士学位,并获评“优秀毕业生”。

2003年,协会会刊《湘楚楹联》(前身为协会1989年创刊的《今古对联》)更名为《对联学刊》,成为全国用刊命名的着重展示楹联学术成果的期刊。

2006年7月,中国楹联学会授予湖南省岳阳市“中国楹联文化城市”荣誉称号。岳阳成为湖南省首个获此殊荣的地级市。2006年12月,中国楹联学会授予浏阳市“中国楹联文化城市”荣誉称号,浏阳是湖南省首个获此荣誉的县级市。此后,湖南陆续有衡阳、郴州和湘潭等多个城市获得此项荣誉称号。

2007年8月,中国首届梁章钜奖在网上以无记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投票评选,湖南余德泉荣膺该奖第一名。湖南还有熊尚鸿、唐意诚、周渊龙获提名奖。

2013年,湖南省楹联家协会历经近二十年筹划的《湖南对联大典》由湖南省政府资助出版。主编为余德泉和唐意诚。该书分为上下二卷,将湖南古今对联佳作分类收录,还收录了若干篇精品论文,是湖南楹联史上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一部对联作品集。作品集出版后,湖南省楹联家协会举办了隆重的首发式,秘书长余子牛主持,湖南省老领导刘夫生出席了首发式并为组织和编纂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唐意诚、余子牛、胡静怡、周渊龙、鲁晓川等同志颁奖。

2014年,在中国楹联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上,湖南获评全国仅有四席的“中国楹联强省”称号。随后,湖南省楹联家协会组织全省各市(州)楹联组织负责人召开“进一步推进楹联强省座谈会”,省文联党组书记夏义生到会并讲话。楹联湘军品牌在全国联坛赢得了更高的声誉。

2017年,协会主席余德泉教授四十年研究对联的集大成之著作《中华对联通论》获得国家出版基金资助后由天津教育出版社出版,该著作被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纳入50部社科普及著作向全国推荐。

2018年,湖南省楹联家协会党支部正式成立。易武兴担任党支部书记。支部成立后积极开展工作。2019年,在衡阳县樟木乡开展扶贫活动,为该乡贫困村筹集扶贫资金11万多元。2020年,湖南省楹联家协会暨党支部联合发文,发动全省各市(州)为抗击新冠肺炎,特别是为湘籍赴鄂医护人员撰写对联,编纂了《对联学刊——联题湖南好人抗疫专刊》,引起了全国联坛和全省各市(州)党委、政府的关注。2020年,协会暨党支部组织的捐资助学活动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

2019年,湖南省楹联家协会主办“首届湖湘楹联大会”,会上为评选出的五个单项楹联奖获得者颁奖,与2018年推出的“曾国藩楹联奖”一道确立了湖南楹联学术的标杆。会上还评选了首批“湖南省楹联文化传承人”,进一步团结了楹联队伍,激发了楹联湘军的创作和研究楹联、投身楹联事业的热情。同年,协会编纂的全面展示当代湖南联家创作成果的《湖湘楹联百家》由中国书籍出版社正式出版。

2020年6月17日,湖南省楹联教育种子名师孵化工程启动仪式在著名蒙学先师车万育的故乡邵阳岩口铺镇举行,拉开了湖南省培养百名联教名师和百名联教新秀的序幕。2020年7月20日,湖南省楹联教育种子名师孵化工程培训班在长沙开班,来自全省各地的110多名中小学语文教师参加了培训。这次培训班得到了全省各级教育界、文艺界的大力支持。

2021年 5月30日,湖南省楹联家协会女子委员会第一次全委会在洪江古商城召开。

2022年 2月27日,湖南省楹联家协会六届六次主席团扩大会议暨党支部党员会议在娄底爱乐行营地召开。调研杨家滩湘军名将故居群。

2023年,3月21日,由湖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共青团湖南省委、湖南省青年联合会指导,湖南省青年书法家协会与湖南省楹联家协会共同主办的“联歌二十大 书写新征程——湖南楹联书法巡展”启动仪式在长沙举行。

2023年7月8日,湖南省楹联家协会党支部组织支部委员并邀请协会主席、民盟盟员鲁晓川一起,利用周末休息时间集中开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活动。省文联权益保护与行业建设处处长、行业党委专职副书记谢子元和省文联行业党委委员肖亦翅出席并进行指导。省楹联家协会支部书记易武兴、支部委员宋自凡、曾昭才、郑铁峰参加。支部党员、副主席雷树德,名胜楹联艺委会副秘书长宋佩颖等参加相关活动。

2023年 9月19日,由中南大学楹联研究所和九三学社中南大学校委会联合举办的“用楹联向科学家致敬”活动对联作品评审会在中南大学召开。评审专家组由中南大学楹联研究所所长余德泉,中国楹联学会副会长、湖南省楹联家协会主席鲁晓川,中国楹联学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楹联家协会秘书长郑铁峰组成。

2023年 9月22日,由湖南图书馆、省书法家协会、省楹联家协会共同主办的“湖湘揽胜——谭小平楹联书法展”在湖南图书馆一楼展厅开展。湖南省原副省长唐之享宣布开幕,省政协原副主席、省文联原主席谭仲池,中国书协副主席,省书法家协会主席鄢福初等出席展览活动。

2023年12月10日,湖南省楹联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了湖南省楹联家协会以鲁晓川为主席;刘松山、杨英礼、何首旺、邹宗德、周永红、郑铁峰、徐立泉、雷树德为副主席,周拥军为秘书长第七届领导机构。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南省楹联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湖南省楹联艺术家、工作者、爱好者、理论研究、楹联书法和楹联教育人员及相关学术团体、楹联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二十大精神,团结、动员全省楹联家和楹联工作者,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努力创作优秀作品,为建设文化强省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长沙市中南大学南校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挖掘、搜集、整理有关传统楹联的文献、资料;

(二)研究、探讨楹联艺术的继承和发展,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三)繁荣楹联创作,开展健康的评论活动;

(四)开展各种形式的楹联艺术教育,普及楹联知识;

(五)按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会内部交流或公开发行的楹联专业报刊及书籍;

(六)表彰开展楹联活动的先进基层组织、优秀会员;

(七)运用楹联的社会、经济、文化价值,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活动、对外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维护本团体利益,以实际行动支持楹联事业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团体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或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网络、语音、视频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本团体设立主席团,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可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网络、语音、视频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退任的主席团成员,可聘请为协会名誉职务,名誉职务任期为一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参加重要的对外交流、接待工作;

(四)代表本团体向主管机关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公文处理;

(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和二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对本团体的活动和理事、常务理事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以及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政府财政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免收取会员入会费和年度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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