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航海学会

更新时间:2024-04-10 09:10

湖南省航海学会(下称“本会”),英文译名:HUNA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NAVIGATION, 简称HIN。该会是由湖南航运科技工作者及有关单位(包括交通、渔业、军队系统中的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并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航运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航运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南省航海学会(下称“本会”),英文译名:HUNA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NAVIGATION, 简称HIN。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南航运科技工作者及有关单位(包括交通、渔业、军队系统中的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并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航运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航运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促进航运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服务,为全省航运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航海学会的指导。本会挂靠在湖南省交通厅,其办事机构的党、政工作受挂靠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湖南省长沙市迎宾路113号,邮政编码:41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航运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航运科技水平,促进航运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二)接受委托,对航运发展战略、政策、规划中的重大决策和科技项目进行论证,提出决策建议;进行航运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三)开展航运科技及其相关领域内的技术和决策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以及新技术成果和展品展览;承担航运科研课题的研究;

(四)组织在职航运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普及航运科学知识,推广先进航运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五)组织编辑出版航运科技书刊、文集,研究与编写有关湖南航运类史书;

(六)发现、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航运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航运科技工作者,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技成果;

(七)加强信息交流,组织开展与国内外航运科技社团和科技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活动;

(八)充分发挥本会的有利条件,加强与港、澳、台航运界的联系,为祖国统一事业做出贡献;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十)筹集、管理学会活动经费和基金;

(十一)接受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分为资深会员和普通会员。

第八条 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按期交纳会费的个人和单位,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个人会员

1、取得国家规定的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者;

2、高等院校本科或大专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一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校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者;

3、取得政府发给的船舶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证书,具有高中学历或同等文化水平,并从事航运工作五年以上者;

4、具有相当于大专毕业水平,并从事航运科技工作五年以上者;

5、与航运科技有密切关联的其他学科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具有本款1项、2项的学历和工作经历;

6、在航运科技或技术革新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7、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部门领导和其他有影响的社会人士。

个人会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本会资深会员:

1具有研究员、教授、高级工程师及相关职称或职务满三年以上,并在相关专业领域成绩显著,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2担任过本会理事或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热心学会工作的航运科技工作者。

3参加本会满20年以上,热心本会工作的普通会员。

(2)团体会员

与本会业务范围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航运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单位和学术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向学会秘书处或所属专业委员会提出入会申请;

2、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其后向理事会报告;

3、资深会员由学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其后向理事会报告;

4、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并经本会提示后1年内未能改变者,视为自动退会,并由本会给予通知。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党纪、国法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除名,其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组成人选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各种所有制单位的代表以及与本会业务范围相关的各专业的代表、科研、教学、生产、管理一线的代表均应占有相应的比例。理事会人选由各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选举常务理事,决定常务理事的变更;

决定理事的增补和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下属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除第(二)款以外的职权,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幕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领导参加。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正、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规定任职年龄仍需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5年。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其他重要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及本条前款所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有关重大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分别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和委员经该专业委员会选举或协商推荐后由常务理事会确认,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开始工作。专业委员会冠名应为湖南省航海学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领导。其办事机构的党政工作受挂靠单位的领导和管理,挂靠单位须配备专(兼)职秘书协助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处理日常事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为:

(一)编制本专业学术活动计划并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

(二)评选和推荐本专业的优秀论文;

(三)发现和推荐本专业优秀人才;

(四)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对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国民经济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项目提出建议;

(五)协助学会刊物征集、审查本专业的稿件;

(六)编辑、出版本专业的学术论文和科普读物;

(七)举办本专业各类型培训班,提高科技人员水平;

(八)接受委托参加有关本专业的科技成果评审工作;

(九)配合开展有关本专业的咨询服务工作;

(十)协助发展本专业新会员。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工作委员会、咨询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各专业委员会推荐、常务理事会聘任。

学术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为:负责评审本会优秀学术论文,指导各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

咨询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为:发挥学会人才、知识密集的优势,组织会员开展技术和决策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为航运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秘书组成秘书处,作为学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学会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负责完成理事会、常委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与理事保持经常联系;

(二)编制学会工作计划,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后组织实施;

(三)起草学会工作报告和总结;

(四)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学会工作情况,并完成管理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指导、协调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参与《湖南交通科技》期刊的编纂工作,主办发行《湖南航海简讯》;

(六)做好会员组织管理工作,加强与会员的联系;

(七)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会员档案、学会活动资料等学会档案;

(八)编制学会活动经费预、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

(九)负责做好学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另行制订,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二)挂靠单位的拨款;

(三)捐赠与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学会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福利及正常的办公费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按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执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以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荣誉称号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可视情设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顾问和荣誉理事。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办公会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授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10月31日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

所获荣誉

2024年4月,被评为2023年度湖南省科协所属学会“十佳”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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