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7 20:00
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是在原非公募基金会“袁隆平杂交水稻奖励基金会”的基础上,经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批准,省民政厅注册,于1996年7月12日更名成立的。1987年11月3日,袁隆平荣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发的1986~1987年度科学奖,奖金1.5万美元。为进一步发展杂交水稻事业,发展我省的农业科技,袁隆平将这次所得奖金全部捐献出来,成立“袁隆平杂交水稻奖励基金会”,并于1994年6月15日举行了首次颁奖,全国有42名在杂交水稻推广应用领域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同志获得了此项殊荣。其中包括在艰难年代最早支持袁隆平研究杂交水稻的原国家科委九局局长赵石英同志。在当年的颁奖大会上,原省委书记王茂林、原湖南省常务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克英对袁隆平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并指示应进一步扩大基金规模,加大奖励力度,扩大基金会的影响力。
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名单
(1996.7—1997.12)
一、理事会
名 誉 顾 问:卢良恕、韩德乾、路 明、胡 彪、庞道沐、陈洪新、陈彰嘉
顾 问:欧阳斌、周新安、于来山、但德池、肖寿松
名誉理事长:熊清泉
理 事 长:袁隆平
常务副理事长:傅胜根
副 理 事 长:左连生、田际榕、全永明
理 事:谢长江、官春云、李海珍、燕志国、唐德全、周达苏、周杰、李先聪、安道昌、刘海燕
二、下设机构
1.秘书处
秘书长:范定先
副秘书长:蔡立湘、李继明
秘书:张 桥、辛业芸
2.财会室
会计:黄缨
出纳:伍雄辉
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名单
(1997.12—2004.7)
一、理事会
名誉理事长:熊清泉
顾 问:邓 楠(增补)、胡 彪、庞道沐、洪拨曾、肖寿松、陈洪新、陈彰嘉
理 事 长:袁隆平
副 理 事 长:谢康生、张寅南、周新安、谭载阳、左连生、田际榕
名誉副理事长:丁 勇、肖寿松
常务副理事长:傅胜根
常 务 理 事:范定先
理 事:全永明、王群德、王凤飞、饶文浩、李洪基、左平权、但德池、陈登高、季益贵、罗志宏
二、下设机构
1.秘书处
秘书长:谢长江
副秘书长:范小兵、蔡立湘
兼职工作人员:罗闰良、邓 则、张 桥、辛业芸
2.财会室
会计:黄缨
出纳:伍雄辉
3.基金会办公地点: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办公楼415号
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名单
(2004.7—2010.7)
一、理事会
名誉理事长:马万祺、熊清泉
理 事 长:袁隆平
理 事:宋再钦、罗闰良、甘 泉
监事:张 桥
二、下设机构
1.秘书处
秘书长:谢长江(于2009年3月离退) 段美娟(增补)
兼职工作人员:邓 则、辛业芸
2.财会室
会计:黄缨
出纳:伍雄辉
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名单
(2010.7— )
一、理事会
理事长:袁隆平
副理事长:何铁林
理事:段美娟、罗闰良、甘 泉
监事:张 桥
二、下设机构
1.秘书处
秘书长:段美娟
兼职工作人员:邓 则、辛业芸、黄婧
2.财会室
会计:黄缨
出纳:伍雄辉
三、办公地点: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144室
(2004年10月22日经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设立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和项目资助的方式,促进农业发展和农业优秀人才的成长。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袁隆平先生捐赠款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赠款。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筹集基金:袁隆平院士个人和其所在单位的捐款;国内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赞助款;海外同胞、侨胞的捐赠款;国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款;各级财政的资助;科技开发项目的盈利部分;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二)管理基金:基金单独在银行设立帐户,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 使用基金:奖励对农业科研、农业推广应用、农业管理和农业教育作出了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一般每两年评选一次,具体奖励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资助农业优秀科技人才出国进修和资助优秀中青年农业科技工作者主持的农业科研项目;基金会必要的业务活动和各项社会公益性活动支出。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 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四) 有相适应的工作能力与经验;
(五) 能尽职尽责,保证基金合法、安全、有效;
(六)捐赠数额较多或其他。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 本基金会属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在基金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批评、监督、建议权等。
义务:执行基金会决议、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向基金会反映情况及提供有关资料等。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和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等。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袁隆平院士个人捐赠;
(二)袁隆平院士所在单位捐赠;
(三)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同事、朋友捐赠;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基金会资金用于存入银行、购买国债、投资基金等低风险金融产品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奖励先进个人;
(二)资助科研项目;
(三)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4年10月2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987-1997)
1996年6月,为进一步扩大基金会规模,加大基金奖励力度和范围,为“科教兴国”、“科技兴湘”、“科技兴农”作出新贡献,加速我省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经济强省跨越,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并经袁隆平院士同意,非公募的“袁隆平杂交水稻奖励基金会”更名为“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主要宗旨是将奖励范围扩大到整个农业领域,以袁隆平业绩教育人,以袁隆平精神鼓舞人,促进我省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积极进取,顽强拼搏,勇攀高峰。基金增值部分除奖励以上范围外,还用于资助优秀中青年农业科技工作者主持的农业科研项目。基金会由袁隆平院士担任理事长,聘请熊清泉同志担任名誉理事长。1996年7月12日召开了成立大会。
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民政厅与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关心、支持下,从袁院士1987年捐献资金用于1.5万美元到2008年底,共历时20多年,募集资金1500多万元。为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基础。
(1994-2008)
根据国务院社团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与“奖励暂行办法”,一般每两年评奖、颁奖一次,每次颁奖与袁隆平院士开创杂交水稻事业的重大事件结合起来,邀请全国、全省乃至国际有关领导、著名专家学者与新闻媒体参加,收到了较深远的社会效益和影响。
从基金会初创阶段到2008年,共颁奖六次。
第一次是1994年6月15日,即中国杂交水稻研究30周年,也是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成立10周年,结合基金会颁奖,在长沙隆重举行“三项庆典”活动。这次高规格的颁奖活动,邀请了全国有关部委领导、各省市著名专家学者共120余人参加,面向全国,奖励了杂交水稻开创的艰难年代支持杂交水稻推广的有功之臣42名。袁隆平院士给获奖者颁发奖牌、证书、奖金。袁隆平院士的无私奉献精神得到了各界的高度称赞,并一致要求要进一步扩大基金来源,加大奖励力度,以扩大袁隆平基金会的社会影响面。
第二次,是更名以后的“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所设立的“袁隆平农业科技奖”,于1998年首次开评。根据“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精神,经全省地(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推荐,评审委员会认真评审,理事会最后决定,首届袁隆平农业科技奖评选结果:罗孝和、黄培劲、官春云、李罗斌、周新安获首届袁隆平农业科技奖;陈洪新获特别奖。1998年10月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外界正式宣布;于1999年9月7日在长沙隆重举行的“袁隆平学术思想和科研实践研讨会”上颁奖。到会的有省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农业科技界专家学者300余人。
第三次是2002年元月18日在长沙举行的“袁隆平农业科技奖”第二届颁奖仪式。此次奖励针对2000年至2001年连续两年在超级杂交稻示范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并经国家级或省级验收达标的。获奖单位共13个,其中获一等奖者4个;获二等奖9个。
第四次于2004年9月8日在长沙“国际杂交水稻与世界粮食安全论坛会议”上举行了隆重的颁奖仪式。第三届“袁隆平农业科技奖”获得者为李必湖、冯克珊、颜龙安、谢华安、邹江石。
第五次颁奖着重向杂交水稻研究与应用领域的历史功臣倾斜,产生了10位候选人,认定尹华奇、吕保智、邹国清、罗泽民、周坤炉、郑圣先、骆正鑫、郭名奇、雷纯章、黎垣庆为第四届“袁隆平农业科技奖获”获得者,并于2006年12月在长沙“湖南省第六次超级稻研究开发协作组会议”上举行了颁奖仪式。
第六次颁奖仪式于2008年9月在长沙“第五届国际杂交水稻学术讨论会”开幕式上举行,第五届“袁隆平农业科技奖”获得者为朱英国、杨振玉、杨聚宝、李丁民、李成荃、李铮友、吴让祥、张慧廉、彭兴富、彭惠普、潘熙淦、谢放鸣。
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成立以来,袁院士开创的杂交水稻事业发展迅猛,呈方兴未艾之势。杂交水稻事业正沿着袁隆平院士设计的战略设想由“三系”向“两系”发展,再向“超级杂交稻”深入发展。在实现国家农业部提出的超级稻第一期目标(单季亩产700公斤),跨越到第二期目标(单季亩产800公斤),目前正在向第三期目标(单季亩产900公斤)迈进。袁隆平院士继1981年获得唯一的特等发明奖以来,于2001年又获得国家首届最高科学技术奖。从1985~2008年又连续获得16项国际大奖,并于2006年荣聘为“美国科学院外籍院士”。在他的带动和影响下,基金会基金也不断发展壮大。由1996年7月12日成立时的260余万元扩大到2008年底的1500多万元。
袁隆平院士在他毕生追求的杂交水稻事业上勇攀高峰,他仍有两大心愿:一是把超级杂交稻研究成功;二是将杂交水稻进一步推向世界,造福世界人民。这两大心愿体现了一个农业科学家的博大胸怀和对科学执着追求的精神。他正在为解决全人类赖以生存的粮食推广,为科教兴国,科技兴农的深入实施而努力奉献。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也将在他的影响下,不断发展壮大,为中国甚至世界的农业科技事业做出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