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4 20:25
质量技术监督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标准为依据,以技术检验、计量检测为手段,对产品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活动。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的基础工作,其覆盖范围广泛,涉及到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环境保护、核安全、国内外贸易、服务行业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1.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
1. 宏观管理和指导全省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和《湖南省质量振兴规划》;研究制订提高本省产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依法管理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国名牌、湖南名牌、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
2. 负责质量监督工作。对产商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查、鉴定;负责机动车安全检测的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省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商品违法行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国家免检产品的申报工作。
3. 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制订、修订、审批、编号、发布地方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农业、工业及其他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情况通报及指导企业进行主动应对工作;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4. 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省级计量标准;组织制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组织量值传递;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对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进行考核;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5. 管理认证认可工作。实施资质认定,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计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认证等工作,对认证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制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7. 负责全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和卫生监督管理;统一管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负责食品添加剂、新资源食品、特色食品等的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监督检查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并实施食品质量安全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召回制度。
8. 负责纤维及纤维制品管理工作。对全省纤维及纤维制品行使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检验工作。
9. 担负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党组书记、局长:欧阳彪
党组成员、副局长:江涛
党组成员、副局长:周笑春
党组成员、副局长:杨亲鹏
副局长:张治平
总工程师:李丁
巡视员:陈立新
副巡视员:李杰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结合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信息公开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是指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处室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除按《条例》规定免予公开的外,凡与质检业务相关的信息,均应在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省局政务公开
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由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局信息中心负责网上信息公开平台、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工作、网上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与分发工作。
第五条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处室是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各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 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信息公开指南;
(二)督促相关人员依据信息目录保管、维护、更新本部门主动公开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局办公室、监察室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二章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
第七条 省局各处室应当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该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八条 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省局机构职能、省局公告、计划规划、财务信息、人事信息、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以及处室信息公开目录。处室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机构职能、政策法规、相关公告、计划规划及业务信息五方面内容。同时应根据处室业务特点,对本部门信息加以分类,方便用户查询。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 省局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通过信息报送系统在省局网站上公开,各处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向省局申请获得相关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由信息中心同处室协商制定。省局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公众对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意见箱的设立及意见的统计汇总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 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属于网站信息公开范围的,可通过网站获取的,由信息中心直接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网站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其他类申请由信息中心分发给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各处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 各处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各处室答复由信息中心统一汇总后答复申请人。
第十三条 省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各处室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和监督
第十五条 省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公布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各处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各处室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室或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 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 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 在提供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局网上信息发布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更新等所需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应当公开的省局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规定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通过省局网站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省局各处室应当编制并公开本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二十条 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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