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5 18:15
溢额再保险是原保险人按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将超过自留额的保险金额,即溢额,分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按自己承保的保险金额占原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保险费和支付赔款。它是以保险金额计算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自留额是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限额,再保险人对分入的再保险责任也有承受的限额,这个限额称为“线”,一“线”的保险责任相当于原保险人自留额,若再保险人承受责任的限额为五线,就意味着可以接受五倍于原保险人自留额的保险金额。原保险人的溢额超过再保险人承受责任的限额时,可以与另外的保险人办理第二或第三溢额的再保险。
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原保险人不仅可以根据其承保的不同业务种类、质量和性质确定恰当的自留额,有效控制自身的责任,也可均衡保险金额,而且在业务选择和节省再保险费支出上有很大的主动权。保险金额小的可全部自留,由此可自留大部分保险费;保险金额大的业务,还可分层次溢额分保。在订立第一溢额再保险合同基础上,再可根据需要确立第二、第三溢额再保险。
虽然溢额再保险手续较为繁琐,需根据不同的保险金额,计算分得比例以及相应的分保费和赔款的分摊数额,编制再保险账单和统计表也较麻烦,由此而产生的管理费用也高于成数再保险,但溢额再保险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尤其适用于业务质量差异大、保险金额不均齐的保险业务,因此,也是国际保险市场上普遍采用的方式之一。
(一)溢额再保险的主要机能:危险责任的分散与转嫁。
(二)溢额再保险的主要目的:危险责任的平均化。
(三)溢额层次的划分
达到溢额再保险的目的,实现危险责任的分散与转嫁,根据承保业务的保险金额来确定不同层次的溢额,即如果保险金额在自留与第一溢额后仍未全部分出,就设定第二溢额……依此类推。
溢额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根据承揽的各类保险业务的危险性质以及自身承担能力,对每一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具体的自留责任限额,对超过确定的自留额以上部分视为溢额,转让给再保险人,并以约定的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作为分出额,然后按照自留额与分出额对保险金额的比例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正是由于原保险人确定了自身所承担的自留额,再保险人的责任则是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计算原则,因此原保险人的责任自担数额与再保险人的责任分担数额就形成了一定的倍数关系,这便是溢额再保险归属于比例再保险方式的原因所在。
显然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与分出额是呈倍数比例的关系,这是溢额再保险的最大特点。分出额一般称为合同限额,它是按每一危险单位可能发生的最高损失来确定的。
合同的容量用线或单位表示,将自留额作为制定合同限额的基本单位。如原保险人确定的自留额是100万元,溢额在保险人最高接受限额确定为10线(即10倍),那么再保险分出额即为1000万元。溢额再保险关系确立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实际承担的比例不同于成数再保险合同的固定比例,而是随着每笔业务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的。
如承接一笔200万元保险金额的业务,原保险人自留100万元,再保险人承担溢额100 万元任,双方比例关系为1:1;如若承担的业务保险金额1000万元,则原保险人自留100万元,900万元就作为溢额转让给再保险人,双方的责任比例就变为1:9的责任分担。自然,最终经营的结果对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来说也是不同的,这与成数再保险关系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利益完全一致的结果是明显不同的。
都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责任分配,且自留额、分保额与总保险金额都存在一定比例关系,都属比例再保险。
A.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确定的,在自留额限额内不需分保;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不确定的,且无论保险金额多少,均需按比例分保。
B.溢额再保险的分保比例是变动的,根据保险金额与自留额而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分保比例是不变的。
C.溢额再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不是完全一致,且对分出公司有利,而成数再保险合同双方利益一致,对分入公司有利。
D.溢额再保险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手续繁琐;成数再保险缺乏弹性,但手续简单。
三要素为: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其中危险单位是固定因素,自留额和线数是变动因素。
分保额的确定
原保险人根据自身情况以及所承担保险标的质量,来最终确定自留额的大小,其超出的部分,可做为分保分出;因而分保额的确定是以自留额的确定为前提,且分出的金额及比例是随业务量(即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变动。
线数
1.线:溢额再保险中,自留额是厘定再保险限额的基本单位,称之为线。
2.线数:溢额再保险中,分保额与自留额的倍数关系,称为线数。
3.用线数表示溢额再保险合同。
例如:20线的合同,指分保额是自留额的20倍,当然要注明自留额。
4.合同容量
又叫合同限额,是指分保额的限度,常用线数表示。
5.线数确定
根据保险人的业务内容及自留能力而定,如平均保险金额的大小与自留额的关系,巨额标的承保状况。
(1)资力雄厚、规模大的公司,自留额大,线数不多即可达到再保险保障。
(2)自留额较小的公司,自留额小,其线数要较多,方可达到再保险保障额度。
(一)范围
1.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
2.业务质量不一,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
3.海上保险,包括船体保险和运输保险。
发挥分层机能,分散和消纳危险。
5.国际分保交往中,常将溢额再保险用于分保交换。
(二)运用
1.合并安排溢额再保险比按各险种分别办理,将是发展方向。
2.一般只划分为第一、二溢额。
因为高层溢额安排一般在大额危险,业务平均质量较差,因而分保条件较为优厚,但危险度较高,且标的物数量较少。
(一)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其优点:可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质量和性质确定不同的自留额,具灵活性。
体现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利益上的不一致性,一般对分出公司有利。
(二)比较繁琐费时
因为对不同业务,其自留额不同,则分保比例各不相同,因而在分保费与摊回赔款的计算方面,以及编制分保账单和统计分析方面比较麻烦。
(一)只有第一溢额的业务计算
例1.假设某溢额分保合同的自留额为40万元,现有三笔业务分别为40万、80万、200万,则溢额分保的责任、保费和赔款分担情况如何?
整个业务亏损,赔付率140.63%
分出公司仍有盈余 95.83% 分入公司亏损 167.5%
(二)分层溢额分保的业务计算
例2.现组织一份海上货运险溢额分保合同,危险单位按每船每航次划分,对某轮船,自留额10万,第一溢额合同限额为10线,第二溢额合同限额为15线,现有一笔业务为200万,则溢额分保的责任、保费和赔款分担情况如何?对于业务为10万、50万的情况又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