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04 16:10
马嘉理案又称“云南事件”或“滇案”。1875年2月英国驻华使馆翻译马嘉理,擅自带领一支英军由缅甸闯入云南,开枪打死中国居民。当地人民奋起抵抗,打死马嘉理,把侵略军赶出云南。英国借此事件,强迫清政府签订了《烟台条约》。
同治十三年(1874年)6月,英国以考察云南地区的商贸情况为由,派遣上校柏朗带领当时在印度的一支由193名英国官员、商人、军官、士兵组成的勘探队,途经缅甸自陆路进入中国云南,为通商做前期的准备工作。为了解决勘探队的语言交流问题,威妥玛在征得总理衙门准许的情况下,派遣翻译官马嘉理前往中缅交界处迎候。
马嘉理从同治十三年6月开始动身由上海出发,途经汉口、湖南、贵州、云南,于12月初十到达缅甸新街,与柏朗会合。
在为柏朗颁发“游历”护照时,总理衙门一方面曾婉言劝告柏朗:边境地区不安全,尽量不要前往,但柏朗一行人不听。总理衙门又要求沿途各省及云南督抚妥为照料。因此,马嘉理在进入云南后受到当地官员的周到款待和关照,十分顺利地出境。而马嘉理并未将自己的返程时间、路线预先知会中国官员。
当年1月17日,马嘉理与先期到达八莫的柏郎探路队会合。2月14日启程,挂起“游历”的招牌,擅自越过中国边境,侵入云南腾越地区的芒允。马嘉理率领“探路队”不但拒绝当地民众劝阻,反而扬言要进攻腾越城(今腾冲),并开枪打死群众数人。云南腾越参将李珍国在绅民的要求下,布置兵勇,于各要隘堵截洋人。
2月21日,马嘉理与4名中国随员抵户宋河,遭到当地人民的袭击,5人都被杀死,首级悬于曼允城墙上。经此打击,探路队不敢继续前进,退回缅甸新街。
事件发生后, 英国把此事件说成是清廷幕后指使,同时提出超出事件范围之外的要求,包括要求将云贵总督岑毓英等提京审讯;称要撤使、绝交和用兵;减免税厘、增开通商口岸和开放云南边界贸易等等。
清朝政府以“盗匪劫杀”为名,将腊都、儿通瓦等23位少数民族抗英勇士斩首,把积极主张抗英御侮的腾越镇总兵蒋宗汉、同知吴启亮革职,将左营都司李珍国革职下狱。
光绪二年(1876年)7月26日,李鸿章和威妥玛签订了《烟台条约》。中英对马嘉理案件的审理也随之宣告“结案”。其中包括大清派出公使前往英国道歉,这成为中国外交史上派出驻外长期代表的开始。
《烟台条约》确定了中国近代的“观审制度”,强行干预了中国的司法审判制度。依据“观审制度”,对于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外国人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另外,根据《烟台条约》,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发生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由被告国官员按其本国法律进行审判。“被告原则”也由此确立。中国的司法主权进一步遭到侵犯
《烟台条约》即《滇案条约》或《芝罘条约》。英国借口马嘉理案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二年七月二十六日(1876.9.13),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与清政府北洋大臣李鸿章在烟台签订。共分三大部分,十六款,并附有《另议专条》。主要内容为:①英国得派员至云南调查,准备商订云南和缅甸之间的边界和通商章程;②英国可派人前往甘肃、青海一带,或由四川等地进入西藏,转赴印度,也可由印度进入西藏;③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四处为通商口岸;④在通商口岸和内地各省,凡有关英国人生命财产的案件,英国使馆有权派员“观审”;⑤租界内的外国商品免征厘金;⑥外国商品运往内地,不论中外商人都只纳子口税,全免各项内地税;⑦凡未设立租界的各通商口岸,都“应由英国领事官会商各国领事官,与地方官商议”,“划定界址”;⑧清政府派钦差大臣前往英国表示“惋惜”。此约扩大了英国对中国的侵略特权,使英国得以入侵中国云南、西藏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