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07 14:03
1932年(大同元年)3月1日“满洲国”政府发布了《国旗制度布告》,规定“满洲国国旗”由五色组成,旗地为黄色,左上角分别为红、蓝、白、黑的四色横条,各占四分之一,横纵比例为3:2。
1933年(大同二年)2月24日“满洲国”国务院发布了第三号布告《对国旗意义的解释文件》,将国旗的含义解释如下:蓝色代表东方,红色代表南方,白色代表西方,黑色代表北方,黄色则代表中央,象征中央统御四方,其色彩来自社稷中的五色土。
根据“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发布的《满洲国国旗考》中的解释,黄色象征五行中的土,象征统御四方的帝王仁德;红色象征火,代表热情和勇敢;蓝色象征木,代表青春和神圣;白色象征金,代表纯洁和正义;黑色象征水,代表意志和决心。
同时,黄色、红色、蓝色、白色和黑色又分别代表满洲族、大和族、汉族、蒙古族和朝鲜族,象征著五族协和,四个民族在满族的统治下携手建设“满洲国”。
1932年(大同元年)4月25日“满洲国海军”第三号令《满洲国海军旗式》制定了海军旗。规定舰首旗和船旗使用和国旗相同的设计,1935年(康德2年)3月7日发布《海军旗章令》以及《大同元年军令第叁号满洲国海军旗式废止文件》对海军旗进行了重新规定,将海军旗统一为上半部分红蓝白黑四色,下半部分黄色,与军旗相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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