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铁兴中公司

更新时间:2022-12-29 17:17

满铁兴中公司1935年12月, 以华北为主要活动舞台的兴中公司设立。它是日本掠夺华北经济的总枢扭——华北开发株式会社所取代,但是从它在“七七事变”前后所起的特殊作用,可以看出当时日本帝国主义进行大规模侵华的经济目的,和为达到目的所采取的经济侵略政策。

公司简介

日本在整个侵华期间,先后参与对河北经济统制和掠夺的日本组织和机构, 多达几十个,既有日本政府设立的国策会社,又有日本大财阀集团, 还有重要产业的行业组织。 所谓国策会社,是由日本政府授意组建,并为主要投资者, 受日本政府直接控制,其主要使命是执行日本政府对外经济侵略政策的国家垄断资本财团性质的大经济公司。 “南满铁道株式会社”(满铁)的子公司—兴中公司和“华北开发株式会社”(华北开发公司)是日本对华北实施经济统制和掠夺的主要国策会社, 它们先后垄断了华北的基础工业和重化工业。

公司成立

三菱三井住友日本财阀担任顾问。该公司是日本侵略华北的重要经济机构。计划在1935年底正式运营。

公司掠夺

兴中公司是满铁的直系会社,1935年12月创立。 初期确定的性质“是华北开发的主体,却不是民间经营,而是以满洲的色彩即革新势力作为其背景的”, 被“确立为日本经济进入华北的桥头堡”。 在关东军的支持下,1937年9月提出了《兴中公司组织改正草案》, 计划改组为“一元化的华北经济指导的综合机关”, 提出除自营的企业之外,对军管理的铁路、矿山、公路、盐业等行业实行由兴中公司为主的委托经营; 对钢铁煤炭加工、矿区之外的小矿,采金、电力、通讯、航空、矾土页岩、建港等行业也要以兴中公司为中心进行调整。 在日本全面侵华战争爆发后兴中公司,就跟随第二线日军作战部队, “协助占领地区的经济工作,负责经济诸机关及设施的保护管理及运营”, 全面配合日军“确保战果及维持地方治安”。 随着日军侵略的深人,华北各地煤铁矿山、盐产区等相继落人其手, 其经营分为受托、自营、旁系三部分。 受托事业。日军将相当一批的军管理企业委托给兴中公司, 要求它在其他日本财阀的协作下经营。 据不完全统计,受托经营的企业达54家,行业为: 煤炭行业,有河北的井陉、正丰、六河沟、磁县、中和、永安以及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的20家煤矿, 都由兴中公司与日本三井矿山、三菱矿山、大仓矿业和贝岛煤矿合作, 大肆进行掠夺性采掘。 铁矿,由兴中公司委托经营的有龙烟铁矿、石景山炼铁厂、阳泉铁厂、太原炼铁厂和太原铸造广等。 盐业,有久大精盐厂、永利化工厂。 电力,经营石家庄保定、彰德以及太原、济南开封等25家发电厂、电灯厂。

兴中公司还有许多自营企业,有些是“七·七事变”前创办的, 继续发展;还有相当部分是“七·七事变”后创办的。 有:长芦盐田,“七·七事变”前对日输出,扩大盐田, 增加产量;冀东矾土矿业所;汽车运输—华北军用材料运输委员会。 旁系企业。计有:

天津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冀东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冀东采金公司、塘沽运输公司、华北棉花公司等。 至此,兴中公司已控制了包括河北在内的华北重要工矿企业, 是日本在华北最大的经济机构,为日本在华北建立殖民化经济体系, 起了重要作用。

华北开发公司是日本的国策会社,是继承兴中公司的衣钵, 主要的使命是为“日满华经济区”掠夺和输送华北的资源, 主持实施日本统制华北经济的方针政策和计划, 投资并统管交通、通讯、矿山等全部统制性企业, 是日本军政当局在华北推行殖民经济的大本营, 是控制整个华北经济的“经济参谋本部”。 华北开发公司是日本军政当局多年筹划的结果。 早在1935年7月,关东军首次提出建议,即纠合日本国内资本, 设立大投资公司,对华北的矿山、交通、贸易、棉花等进行总括性投资, 并以国策会社的方式,使其有权威性。 随后日本中国驻屯军在《随着华北新政权产生的经济开发指导案》中也提出“迅速组成开发会社”。

1936年2月中国驻屯军制定了《华北产业开发机关—计划设立华北兴业有限公司纲领案》, 计划“以中日合办设立企业投资的中枢机构—官民联合的特殊的大投资会社”。

1937年底日本政府在《华北经济开发方针》中决定, “为了开发和统制华北经济,设立一个国策会社,它是以体现举国一致的精神和动员全国产业的宗旨而建立的组织”。 于是日本军政当局动员朝野力量,开始组建华北开发公司。

1938年3月日本内阁制定了《华北开发股份公司大纲》, 4月公布了《华北开发股份公司法》,并由政府和军部主持成立了华北开发公司设立委员会, 同年11月7日在日本东京召开成立大会。 据《日本帝国主义研究》披露,该会社拥有以下特权:

(1)开业后10年期间,免除全部所得税、营业税;

(2)民间分红未达年利6分时,政府谢绝分红;

(3)为巩固民间分红, 从第一年度开始,五年期间政府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

(4)发行华北开发债券,数额可达实缴资金的五倍;

(5)债券本金的偿还及利息的支付,受到政府保护;

(6)全额缴纳前的增资及第一次缴金,允许降低到股金的1/6。

这个会社的资金共3.5亿日元(700万股),其中半数是政府出资。 政府出资中的3058.6万日元(61.0702万股)是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中轨道、轨条枕木、桥梁、停车场等铁路设施752. 5378万日元,机车及其他车辆、机械器具及备品1510.4038万日元, 通古铁路795. 6674万日元,现金出资 2498.4万日元(288.828万股,每股实缴8.50日元)。 可以说政府是利用占领地的资材和纸币来“投资”的。 剩下的民间出资额350万股中,相当于总股90%的315万股由赞成人承受, 剩下的35万股(占全体10%)实行公募。 因而出资者集中于垄断资本。 民间出资资本中,4万股以上的出资者有“满铁”、三菱、住友金属、住友本社、三井矿山、三井合名、三井物产、住友矿业, 明显具有强烈的财阀色彩。

华北开发公司的总社设在日本东京,但其活动中心在华北, 所以大部分机构和人员都在华北,北京分社(支社)实际上是业务上的总社, 另外在张家口设有分社,天津、太原、济南、青岛有事务所。 最初该社设五部一社,即总务部、经理部、业务部、物资调整部、监理部以及北京分社, 下设十五、六个课;随着业务范围和规模的扩大, 其部门更加细化,1941年6月时共有八部二社一局一所, 即总务、经理、物资调整、企划、交通、电业、炭业和产业部, 北京、张家口分社,以及调查局和开发训练所, 共有35个课和若干支局、事务所,而且其部、所各级机构大部分都在北平及华北各地。

1939年仅在北京分社的职员达数百人。 华北开发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交通、通讯、发送电、矿产、制贩盐、以及“为促进华北经济开发之特别必要的统合调整事业”。 它主要以投资和融资的方式指导各企业,并综合调整轻重缓急。 也就是按日本的方针政策,由国策会社负责投资, 并协调各行业之间和各企业之间联系,以达到各行业的垄断和跨行业的联合, 把华北经济纳入其“日元经济圈”,进行殖民性掠夺, 从而控制华北经济的命脉,借此提高日本的战争能力。 华北开发公司一成立,就根据其设立意见书和事业计划, 接收了满铁和满铁兴中公司在华北的企业,很快地掌握了华北的经济命脉。 到1939年底华北开发公司对华北重要产业投资达10471.8188万元, 融资14281.6568万元,共近2.5亿元。 据统计,此时华北开发会社共有17个关系会社, 涉及交通、通讯、电力等国防基础产业,和矿山、盐业、棉业等重要国防资源产业, 计划投资总额为21707万元。 到1942年,子公司发展到30多个,1941年的投资额24433.9万元, 1942年的投资额3010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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