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民政局

更新时间:2024-10-03 08:36

滨州市民政局是滨州市的一个政府机关。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核准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

(四)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全市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承办县、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和申报工作;承办一个乡镇区域内村的分设、裁并、更名、迁移的业务指导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市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协商和申报工作;负责县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管理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管理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全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全市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工作;承办全市经营性公墓的调查、论证和申报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管理国家和省、市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

(十三)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信息

王亨波同志 局长。

陈福林同志 协助张兆杰同志主持市民政局日常工作,协助分管人事科工作。主持市双拥办公室工作。分管优抚科、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市复退军人服务办公室及信访稳定工作。分管市优抚医院。

董新荣同志 协助张兆杰同志分管计划财务科。分管社会救助科、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分管渤海革命老区纪念园管理处。

吕德祥同志 分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社会福利科。分管市儿童福利院、市社会福利院。分管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办公楼、宿舍院基建及福彩家苑工程建设。

周胜利同志 分管办公室、机关党委、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分管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分管信息化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协调、帮扶工作。联系市纪委派驻纪检组。

安中军同志 分管救灾救济科、社会事务科。分管市地名办公室、市救助管理站。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督办、政务公开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承担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及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优抚科

拟订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因公伤亡人员褒扬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核准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核准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伤残等级;审核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建设。

(三)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转业士官、复员干部、跨市异地安置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审核和移交,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下达安置计划,指导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四)救灾救济科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最低生活保障科(挂社会救助科牌子)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并承办中央、省和市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地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政策。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城乡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七)社会事务科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承办县、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和申报工作;承办一个乡镇区域内村的分设、裁并、更名、迁移的业务指导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市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协商和申报工作;负责县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全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全市涉港澳台居民、华侨收养登记工作;承办全市经营性公墓的调查、论证和申报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社会福利科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管理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和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九)计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分配管理民政事业资金和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局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负责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事指南

社会组织年检服务规范

一、服务事项

社会组织年检。

二、服务对象

山东省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

三、服务内容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四、服务部门

各社会组织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其中,全市性社会团体、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在市级民政部门办理。市级以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在各县(区)民政部门办理。

五、服务依据

1.社会团体年检:(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3)登记管理机关下发的年检通知。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2)登记管理机关下发的年检通知。

六、服务流程

(一)社会团体年检

按照提交年检报告等材料→初审→审批→在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结论意见的程序办理。

受理条件: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②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参加当年度年检,7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不需要参加当年度年检;③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④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年检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年度工作总结;②年度检查报告书。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①确认管辖权并对当事人提交的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检查报告书等进行形式审查,打印《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对年检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形成承办人意见;③审批,在《年检报告书》上签署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④在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优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意见;⑤归档。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按照提交年检报告等材料→初审→审批→在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结论意见的程序办理。

受理条件: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②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参加当年度年检,7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要参加当年度年检;③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④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年检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年度工作总结;②年度检查报告书。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①确认管辖权并对当事人提交的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检查报告书等进行形式审查,打印《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对年检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形成承办人意见;③审批,在《年检报告书》上签署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④在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优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意见;⑤归档……

获得荣誉

2017年11月,滨州市民政局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19年3月29日,荣获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2019年6月,获得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

2020年12月,荣获全国民政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

2023年5月,获得“2022年度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优秀等次”、“高质量发展考核突出贡献奖”、“全市重点工作成效显著奖”。

2024年9月,入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拟表彰名单(公示期为2024年9月26日至10月8日)。

地理位置

地址:渤海六路550号

地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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