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作品

更新时间:2023-02-09 19:13

演绎作品是根据另外一件前已存在的作品所创作的作品。它的创造性就在于对前已存在的作品进行改编,或在于将其译成其他语言的创新成份。对演绎作品的保护不得损害上述原著的版权。演绎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不是独立的,而是有限制的。划分演绎作品与原作的界线在于新作中保留原作情节或结构的量的多少。演绎作品很易与合作作品相混淆。演绎作品中固然含有原作者的精神劳动,再创作人在行使自己的版权时也要注意勿损害原作者的利益,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却享有完整的版权。而合作作品的各个合作者,则是共享一部作品的版权,其中每个人自己享有的版权都不是完整的。

国内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明确了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依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再创作人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

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进行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时,其他人也可以对该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各演绎作品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演绎作品分别享有著作权。

美国法律规定

一般认为,即使仅仅改变作品的版本,例如从印刷形式改变为数字形式,作品的内容并没有改变,也构成演绎作品。但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允许使用者享有改变作品版本或传播媒介的权利。这意味着,在知识共享许可之下,举例来说,在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许可协议授权下,只要遵从许可协议的条款,您可以将作品从数字文件形式复制为印刷文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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