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酒文化研究会

更新时间:2023-10-12 20:31

潍坊市酒文化研究会成立于2006年4月28日,现有会员851名,其中团体会员38名,个人会员713名。该会是经潍坊市民政局社团批准成立的群众文化团体。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带领全市热心酒文化研究的各界人士,深入系统对潍坊本地酒文化的历史,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研究,从而达到弘扬优秀酒文化,振兴民族精神,为构建和谐社会多做贡献之目的。

基本介绍

2006年4月28日潍坊市酒文化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齐鲁饭店召开。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和主席团。任伯榴当选为会长,汲英民任常务副会长,阎祚好、胡敬义、曾宪林、田宝林、臧传奎、高恩源、王克志、胡福东、李德罡、张凤彩、马庆年为副会长,阎祚好(兼)秘书长。马庆年(兼)、赵中书、马新义、杜德修为副秘书长。选出常务理事23名,理事19人。聘请刘明珂同志为潍坊市酒文化研究会名誉会长。

●研究会成立以来开展的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绩

(1)借酒文化研究会成立之机举办了“我最喜爱的本地酒”书画、诗歌大赛活动。48位具有书画诗歌艺术才能的酒文化研究会会员涌跃参赛,现场创作各类作品123件,其中21件作品获奖。

(2)2006年10月8日,结合纪念臧克家先生百年诞辰,举办了“云门春”杯全国诗词大赛。大赛共收到参赛诗作品41380件,先后邀请全国著名诗人杨金亭、丁国成、田永昌、董培伦,袁中岳及臧老长子臧乐源,小女郑苏伊等参加评审活动。共评出一等奖3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50名,另有优秀奖200名。颁奖大会于2006年10月8日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评委和获奖作者共200余人到会。至11月底大赛获奖作品集《我们放飞青天》,由作家出版社出版发行。

(3)2006年9月中旬至10月上旬,酒文化研究会组织采风团,先后到景芝、云门、板桥、秦池、昌邑乾隆杯和候镇宏源酒厂进行参观采风活动。每到一地采购团一行数人认真调研,仔细考察并现场挥毫泼墨,写字作画,受到酿酒企业极为热情地欢迎。

(4)2006年12月3日,组织部分酒文化研究会领导和会员,对潍坊新产“食玖渡”米酒进行现场品尝,入会作者对新酿米酒给予充分肯定和赞扬,部分书画作者还当场写字作画,当地媒体也都给予充分报道。

(5)从2006年11月开始运作“景芝神酿”杯全国酒文化诗词大赛工作。由于本此大赛宣传发动比较到位,致使整个大赛活动自始至终形势很好,至2007年4月中旬,已收到全国各地参赛诗作2万余件,而且好诗如云,全国知名诗人都纷纷来信来稿,用实际行动支持这项活动。4月中旬组织初评,5月份进行终评和颁奖,出版专辑工作也已准备就绪。

(6)应邀参加山东省糖酒会并安排酒文化宣传活动。2007年4月13日,省糖酒会首次在潍坊富华大酒店召开,该会参展单位众多,会议规模宏大。因为潍坊酒文化研究会活动经常,声名远播,省糖酒会邀其入会,并免费给予滩位和房间。本会组织任伯榴、李希彦、蒋华亭、韩效友、赵修道、杜春艺等书画作者到会,现场为来自全省各地的参展单位写字作画,宣传酒文化,受到入会领导和企业热烈欢迎。

(7)组织编印内部资料性宣传刊物《潍坊酒文化》,该刊物自酒文化研究会成立后开始编印,双月刊,现已编印至第七期(含省糖酒会出的两期特刊)。由于该刊讲究编印质量,所辟栏目新鲜活泼,文章编采独居特色,很受会员读者喜爱。各酒类酿造厂家也对其相当重视,不少单位组织专门人员为该刊服务,稿件来源十分丰富,刊物发行数量直线上升,自开始的几百份,现已发行至5000多份。(附《坊酒文化》各期及内容光盘)

(8)2007年2月,市酒文化研究会被评为市直文联系统先进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为潍坊市酒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由全市范围内热心和爱好酒文化研究的领导者,酒文化专家学者,酒酿造及销售企业事业家及有关团体代表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赢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团结全市热心酒文化研究的各界人士,携手研究和弘扬中华优秀酒文化,振兴民族精神,为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酒文化和食品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潍坊市民政局,接受潍坊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潍坊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山东省潍坊市东风街311号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全市酒文化研究专家、学者,文学艺术工作者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系统深入研究酒文化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从酒文化的起源,古代饮酒器具,酒礼酒俗,酒之营养与人体保健,有关酒古籍,酒诗词和酒书画等酒文化的诸多领域开展研究。

(三)对中国和地方酒文化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系统研究,并组织编辑出版发行有关酒文化的书刊。

(四)组织开展酒文化宣传,展示和人才培训工作,帮助推广和培养人们科学的饮酒习惯,协助有关质检部门,对全市内生产的酒类进行质量检查和监督,并随时向有关执法部门提出建议和举报,确保人们的饮酒健康。

(五)积极引导全市酿酒企业和从事酒类销售单位增强文化意识,参与市场有序竞争,真正做到文明生产,文明经商,文明服务,提高文明附加质,以取得最佳社会和经济效益。

(六)举办酒文化示范和展览场所,并选择相关酿酒企业,做为长期深入进行酒文化的研究的实验基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吸收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与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四)遵守本会章程,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没有特殊原因,一年不缴纳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业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但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该社团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集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正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安排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6年5月16日会员代表会表决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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