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玉梅

更新时间:2024-10-21 15:09

潘玉梅,女,南京栖霞区原区长助理、迈皋桥街道原工委书记,曾任市区人大代表、省市党代会代表。同时本人犯罪作为国家法律指导案例公开在最高法官网。

人物经历

潘玉梅22岁入党,31岁即出任区民政局副局长,38岁被选派至新西兰奥克兰理工大学参加南京市领导干部首期出国培训班。

潘玉梅出身军人家庭,中学毕业后,参军入伍,在部队里入党,退役后回到栖霞区工作。她从区委秘书一路做起,历任区双拥办主任、区民政局副局长、迈皋桥镇镇长、迈皋桥街道办事处主任、书记、栖霞区区长助理。

潘玉梅曾任市、区人大代表,省、市党代会代表,在街道基层担任领导职务摸爬滚打了10年,至免职时,这个原本连工资都发不出的街道,经济总量一跃排到全市街镇前列,财税收入达5亿元。

潘玉梅是南京市栖霞区原区长助理、迈皋桥街道原工委书记潘玉梅,从第一次接受他人贿赂1万元开始,逐渐演变成收受数百万元的巨额贿款也麻木不仁。至案发前,她的囊中已经收入792多万元人民币、50万美元的巨款,她也因此成为南京市处级干部受贿犯罪单笔现金数额最大的贪官。

人物事件

案情调查

2007年1月,南京市纪委在查处邮政系统一起腐败案件时,被审查人员高某口中冒了句:“我还给潘玉梅书记送过几十万美元。” 南京市纪委主要领导听取案情汇报后,当即指示对任何线索都要高度重视,全力以赴,绝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

办案人员从资金来源入手,开始秘密初查。自学过法律本科的潘玉梅闻风而动,在对抗调查上做足了工夫。她一面与相关人员“对口型”、订立攻守同盟,另一面则四处托关系打探虚实,销毁物证,企图逃避组织审查。

南京市纪委初步掌握潘玉梅的严重违纪问题后,时间已是2007年农历春节。考虑到节日期间的各种复杂因素,南京市纪委领导决意按兵不动。

2月26日节后上班第二天,南京市纪委领导带领办案人员来到了栖霞区,向区委主要领导通报了案情。中午12:30,潘玉梅被带到南京市纪委办案点。

被调查的结果

突如其来的变故令潘玉梅五雷轰顶:“出事了。”她对未来的美好预期瞬息间戛然而止,心里盘算决不能说出收钱的事,始终坚信高某不会出卖自己。原来早在2005年5月,高某就曾因行贿被调查过。那次事件之后,潘玉梅见周围风平浪静,便喜滋滋地为高某接风,赞他是“经过组织考验的人”。

打那以后,潘玉梅更认为高某是靠得住的哥们儿。因而在最初被审查的两天里,她对问题缄口不言,只是反复念叨:“我没有拿别人的钱,我没有问题。”

办案人员利用网上搜索的资料,和潘玉梅详细聊了她的工作。潘玉梅对组织上掌握的情况感到惊讶,但对问题仍避而不答。她心中明白自己收的钱是天文数字,丈夫身患重病,不能让年少的孩子就此失去母亲,母性的想法支撑她保持着沉默和对抗,每天靠做广播操来鼓舞自己的“斗志”。

外调资料显示,其银行账户有一笔330万元的资金往来。办案人员点了点她,潘玉梅有些沉不住气,举止变得反常,时而心不在焉,时而大汗淋漓。

潘玉梅的孩子在一家重点中学读初三,潘玉梅最担心自己照顾不到小孩,影响孩子学习。为了督促孩子安心学习,南京市纪委办案人员主动到学校,了解小孩的学习情况,请老师关心其孩子的思想和学习,小孩在中考后升入了重点高中。

组织上对潘玉梅家庭所作的关心,办案人员对她的苦口婆心,令她十分动容。所有答案就在眼前,组织上对自己的不离不弃正是在挽救着犯错的自己,让自己争取个主动交待的机会啊。她在悔过书中感慨地写道:“我被他们执着敬业不放弃我的精神感动,被他们谈话时人人所散发的阳光健康心态所吸引,被他们看问题实质的深刻犀利所折服。”审查进行到第13天,潘玉梅终于从畏罪封闭的心态中走出,积极配合组织开展调查。

3月10日下午四时,她悉数交代了自己收受高某巨额贿赂的经过,并写信请家人配合组织交出赃款。当晚9时许,南京市纪委领导周密部署,办案人员将潘玉梅摆放在父母家中的现金53万美金、170万元人民币全部取回。这些赃款净重高达26公斤多,银行工作人员用点钞机足足花费了一个半小时才清点完毕。

受贿数据

2000年春节 收高某2瓶酒、1万元人民币

2001年9月 收高某1万美元

2003年 收港商陈某480万元

某年 为其他公司降价购地受贿50万元

2005年 由高某买单,供其在上海疯狂采购

2006年 向高某索取48万美元、120万元人民币

受贿共计人民币792.08174万元,美元50万元(折合人民币398.1234万元),合计收受人民币1190.20514万元。

2003年 注册工贸公司低价拿地100亩倒卖

2005年 与其他4人(另案处理)成立公司,出资1100万元购创业园267亩土地使用权,两年后潘玉梅让创业园以5800万元回购。5人牟利1700万元。

一审宣判

2009年2月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潘玉梅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潘玉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

2009年11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苏刑二终字第00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潘玉梅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

执行变更

2012年2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04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再次减刑

2015年5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如下:将罪犯潘玉梅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5月5日起至2040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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