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5 19:36
所谓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愿意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既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大多数招标活动中经常采取的一道程序。 资格审查程序是为了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剔除资格条件不适合承担或履行合同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这种程序,对复杂的或高价值的招标项目特别有用,甚至对于价值较低但技术复杂或高度专业化的招标项目,也是非常有帮助的。如果越过这道程序,而直接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比较,不仅费用要高得多,而且也更加耗费时间。采用资格审查程序,可以缩减招标人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的数量。另外,有的资信较好、能力较高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往往不愿意与不合格或名声不好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竞争,以免失去他们的“面子”。因此,资格审查程序,可能是这些资信较好、能力较高的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的一个重要条件。招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要求和标准,对提交资格审查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作出审查决定。招标人应告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审查合格。
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
有些招标人三四百万工程项目要求投标人先把上百万元资金先打入指定的账户,方可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有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同意垫资30%以上且分三年还清的条件,才可以审查其资格;还有的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时,就要求投标人签定小合同,承诺中标以后,再将中标价下浮5%幅度,才是双方签定合同价。这些表面上是平等的对待所有潜在投标人,实际上是个别投标人与招标人预先串通后,招标人才提出的苛刻条件。
以领导要求做为借口排斥潜在投标人
以地方领导交办工程或上级主管部门承诺建成优质工程给予重奖为由,提高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将明文规定的三级企业和项目经理可以承担的工程只允许二级或二级以上的企业和项目经理投标;还有的招标单位领导,将应该公开招标方式擅自改为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等建设工程方面的有关规定不甚了解;二是认为资质等级越高,工程质量越有保障搞好。
歧视潜在投标人
有些招标人认为:大部分项目经理都是自己了解的本地人,有多大的本事自己心中有数,一本本企业资历质证书和项目经理证书过分的粉饰了这些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的脸面。他们的理论知识究竟有多少?仅凭一点实践经验能建起合格的工程吗?能让人放心吗?目的是提高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招标人有意中人。
取消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有些招标人先考察投标企业情况,后审查资质,将投标企业法人的了解和重视程度及其接待规格作为审查资质,决定企业能否投标的理由。这是因为招标人不了解投标企业的内部分工:投哪一个工程的标往往是投标企业的分管领导决定的,不是重大或意义较大项目,不一定就要投标企业的法人来决定。这种变了味的考察必然为腐败大开方便之门。产生问题的原因:考察人不知其然的同时,也还有思想动机不纯的问题,这种考察的结果必定有失公正。
加强宣传,
建立健康有序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打下坚实基础。只有让人们学法、懂法,才能守法,进而用《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人的行为,这是当务之急.一是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工具,宣传《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使广大群众不断提高规范建筑市场重要性的认识;二是采用引人注目或喜闻乐见的过街模幅、戏剧节目、咨询答疑等多种形式宣传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行为,给单位和个人来的好处;哪些不规范行为 给单位和个人来了危害,用身边的事例教育引导人,增强人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规定资格预审内容
依法规范招标人的审查行为。在招标实践中,招标人应专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资格审查的要求和标准并平等地适用于所有潜在投标人。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这几方面的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工作人员;(3)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5)在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在不损害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潜在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能证明上述有关资质和业绩情况的法定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招标人必要时,可以网上查寻或要求其提供复印件的原件,进行验证,可以实地调查取证;对确需提高资质等级的特殊情况如招标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受自然区域和地理环境限制等一般相应资质干预不了的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审批后方可进行。
维护审查资料的真实性
严禁潜在投标人弄虚作假。潜在投标人按要求提交的资格审查证明文件和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资格审查小组在仔细审查过程中,发现疑点的可以组织考察以获取真实可靠的信息,得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可后取消其投标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企业,招投标管理部门 不仅网上予以公布供招标人查阅,还应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论处: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招标人暂停招标,待投诉与举报处理完毕及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后恢复进行;对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应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坚决纠正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铲除这一环节上的腐败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