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澳大利亚宪法对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权力的划分,财政体制设计的基本原则是:(1)中央政府负责制订财政稳定与分配的政策,州和地方政府负有协助之职责;(2)各级政府的课税应避免重复,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3)各级政府在收支方面应合理平衡;(4)财政收支的划分应考虑具体因素。依据这些原则,澳大利亚的财政集中程度较高,1986年国家财政总收入862亿澳元,为国内生产总值的36.4%,其中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为659亿澳元,占各级财政总收入的76.5%,这一比例普遍高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支出约占49.6%,主要用于社会保陈和福利、国防、教育、保健和公债利息支付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