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02 11:07
澳门廉政公署(CCA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辖下的一个独立运作的公署,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9条规定而设立,工作只须向行政长官直接报告,而无须向任何其他政府部门负责。
澳门廉政公署(CCAC)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
简称:廉署
葡文:Comissariado contra a Corrupcao
成立:1999年12月20日
职责:为反贪污和处理行政申诉等。
前身:“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简称“反贪公署”。
1999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根据《基本法》第59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廉政专员对行政长官负责。廉政公署亦具有反贪及行政申诉两大职能。
按照经 第4/2012号法律重新公布的第10/2000号法律,廉政公署的职责为:
1、开展预防及遏止在公共部门及私营部门发生贪污犯罪及与贪污相关联的欺诈犯罪的行动;
2、针对由公务员实施的贪污犯罪及与贪污相关联的欺诈犯罪,依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进行调查及侦查,但不影响法律赋予其他机构就该等事宜进行调查或侦查的职责;
3、针对在私营部门发生的贪污犯罪及与贪污相关联的欺诈犯罪,依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进行调查及侦查,但不影响法律赋予其他机构就该等事宜进行调查或侦查的职责;
4、针对在因应澳门特别行政区机关选举而进行的选民登记及有关选举中实施的贪污犯罪及与贪污相关联的欺诈犯罪,依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进行调查及侦查,但不影响法律赋予其他机构就该等事宜进行调查或侦查的职责;
5执行行政申诉工作,以促使人的权利、自由、保障及正当利益得到保护,并透过法律所指途径及其他非正式途径,确保行使公权力的合法性及公共行政的公正与效率。
澳门廉政公署是专责反贪和行政申诉的部门,其前身是“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简称“反贪公署”。 回顾“反贪公署”的设立,是经过澳门市民不断诉求和百般努力去争取才实现的,其产生过程前后经过17年时间的扰攘才得以实现,其由酝酿至成立,可概括为6个阶段。
1. 1975年,总督李安道倡议成立专门对付贪污的肃贪机关。
2. 1975年至1986年间,在香港廉政公署打击贪污成效影响下,澳门社会各界亦不断 要求成立肃贪机关,以对付日益猖獗的贪污犯罪。
4. 1990年,立法会通过反贪公署的权力法规。
5. 1991年,澳督韦奇立任命来自葡萄牙的薛克法官为首任反贪专员。
6. 1992年,立法会通过反贪公署的内部组织法。 1992年3月,反贪公署有了组织法后才正式开始招聘人员和展开工作,换言之,澳门经过17年之久才有专门的肃贪机关。
当年,反贪公署的设置规格相当于政务司级(即现在的司级部门),运作上 独立于以澳门总督为首的行政系统,惟公署性质又非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机关,既不受总督统率又不受立法会指挥,可以说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执法机关。
于1992年反贪公署初设立之时,该署的规格为政务司级,相当于现时的司级部门。公署营运的方针不受当时的澳门总督及立法会指挥,义务上则只须向总督报告,因为行政上独立的关系,对监察政府部门运作起重大的作用。
回归祖国后,廉政公署亦承袭以往的传统,为独立运作的部门,行政上只向澳门特区行政长官报告。廉政公署的首长为廉政专员,其下设有专员办公室、一名助理专员、反贪局及行政申诉局等。专员办公室及助理专员主要辅助廉政专员的日常工作、宣传教育及公署的财政、公关工作等。
至于澳门廉政公署的职能则与香港廉政公署的职能略有不同,澳门廉署除担当反贪污工作之外 (反贪局),还负责处理对政府部门行政失当的申诉 (行政申诉局)。
专员:陈子劲
2019年12月20日—
历任专员
2014年12月20日- 2019年12月19日
2009年11月23日-2014年12月19日
1999年12月20日- 2009年11月23日
斐明达 (前反贪公署)
1995年11月22日- 1999年12月19日
薛 克 (前反贪公署)
1991年11月22日 -1995年11月21日
作为专责反贪和行政申诉工作的公共机关,澳门廉政公署“老虎苍蝇,大小通打”,以打击和预防双管齐下的策略,依法履行职责,严厉打击贪污舞弊,查办了澳门前检察长何超明等一批有影响力的腐败案件。同时,廉政公署致力于监察行政行为及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确保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2018年,廉政公署共接获733宗投诉及举报个案,其中,属反贪的有141宗,属行政申诉范畴的有592宗。2018年法院判决的经廉政公署侦办的案件共17宗,涉及29人。
2024年1月1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2023年度勋章、奖章和奖状颁授典礼”上,廉政公署反贪局专案组(L组)获授予杰出服务奖章(英勇奖章)。
1. 1991年11月22日,首任专员薛克在总督府由韦奇立总督主持宣誓就职。
2. 1992年3月6日,设于美珊枝街3号的反贪公署正式对外办公,人员编制为34人。
3. 1992年下半年,法院拒绝允许反贪公署就一宗案件的被调查人银行户口进行查阅,引发社会大众热烈讨论反贪公署的权力问题。
4. 1993年上半年,立法会拒绝接受反贪公署查阅银行户口和增聘人员的建议。
5. 1993年下半年,侦破一宗财政司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盗用逾澳门元一千五百万元的案件。
6. 1995年上半年,首名公务员因贪污犯罪被法院判决入狱8年,该公务员缺席受审并潜逃海外。
7. 1995年11月21日薛克离任,11月22日前司法警察司司长斐明达就任为第二任专员。
8. 1997年3月,经修订的公署权力法规公布,赋予公署权力设置卧底及线人,而协助调查贪污犯罪人士得免除刑罚。
9. 1998年6月,立法会通过公署建议的《收益及财产利益的声明与公众监察》法律,又称《阳光法》,规定所有公务员须在入职90日内提交个人和配偶的财产报告予公署或高等法院。
10. 1999年12月20日,特区廉政公署成立,张裕就任为首任廉政专员,廉政公署换上新徽号。
11. 2000年2月春节前,廉署向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发出指引,呼吁要小心处理节日的馈赠及款待等。
12. 2000年6月,澳门廉政公署、澳门司法警察局及香港廉政公署采取联合行动,侦破以澳门为投注基地的香港区外围马集团,香港拘捕16人,澳门拘捕12人。
13. 2000年7月,侦破澳门国际机场警员受贿,让大量未被合理征税的高价洋酒非法入境的案件,该案于2001年6月审结,五名被告被判罪名成立。
14. 2000年8月7日,廉政公署组织法(第10/2000号法律)获得立法会全体议员的一致通过,并于同年8月10日由行政长官何厚铧签署命令颁布。该法律的通过反映特区政府肃贪倡廉的决心在法律层面上得到具体落实。
15. 2000年8月21日,廉政公署的行政法规(第31/2000号行政法规)公布,制定了廉署的组织架构。
16. 为配合2001年立法会选举,廉署成立“反贿选研究小组”,为宣传廉洁选举、打击贿选作研究和部署。期间侦破数宗涉嫌贿选案件,并移送检察院侦办。选举结束后,澳门大学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结果显示,百分之七十的受访者认为是次选举是一次廉洁的选举。
17. 2001年7月15日,廉署侦破一宗怀疑以虚假撞车纪录领取保险金的贪污、诈骗案件,共19人涉案,其中3人在案发时任职交通警员,案件移送检察院侦办。
18. 2001年7月31日,行政长官透过批示设立“廉政公署人员纪律监察委员会”,成员包括廉政专员及四名人士,后者由行政长官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认具备适当资格的人士中指定。首届纪监会的成员为梁庆庭、张裕、林笑云、关翠杏及李沛霖,其中梁庆庭担任主席一职。
19. 2001年8月24及25日,廉署采取了一次代号为‘火凤凰’的行动,以打击公共部门内有组织的贪污集团,分别在内港南舢舨码头及关闸等地带走一批现役水警返署协助调查,案件已被移送检察院侦办。
20. 2001年9月,廉署揭发一宗立法会选举怀疑贿选案,涉嫌者以层压及桩脚模式收集选民证。廉政公署在某单位检获47张怀疑与案件有关的选民证,传讯了数十名人士。案件于2007年5月宣判,两名被告均被裁定不当扣留证件罪名成立,判处2年徒刑,缓刑3年,并须于3个月内向特区政府赔偿澳门币1万元。
21. 2002年4月4日,三名前澳门市政厅领导和主管成员被廉署揭发在位期间滥用职权,以高出合理价格批出工程,以及不按正常程序进行工程批给,案件涉及7项物品采购、工程和服务批给合同,总金额接近800万元。2004年12月初级法院审结该案,基于被告的特殊身份和严重情况,判罚较过去同类案件为重,其中两名被告各被判2年10个月及2年6个月监禁,缓刑3年半,缓刑条件是两个月内须缴付澳门币10万元,是同类案件中缓刑条件较重的一次。
22. 2002年8月9日,廉署揭发600多宗持伪造菲律宾驾驶执照换领澳门驾驶执照的贪污和伪造文件案,涉及金额约230万元,共有417人被列为嫌犯,案中6名主谋,包括1名民政总署员工,于2005年5月被判罪名成立,分别被监1年半至2年半不等,虽获缓刑,但须向澳门政府作出赔偿及支付庭费。
23. 2002年9月12日,香港廉政专员李少光访问澳门廉署,并与澳门廉政专员张裕一起主持廉署展览室(设于皇朝广场大厦13楼内)的揭幕仪式。
24. 2002年9月13日,为纪念廉政建设十周年,廉署举办“倡廉守法”研讨会。行政长官何厚铧主持开幕式,同时亦举行“澳门廉政十载纪念特刊”─《廉透清风》及“廉政十载”纪念邮品的发行仪式。
25. 2002年11月13日,葡萄牙最高法院院长薛克率领代表团一行五人到访廉政公署,曾担任澳门首任反贪专员的薛克在了解廉署的架构、人员和资源的情况后,与众团员均表示对此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26. 2003年2月下旬,廉署制作并出版了专为高小而设计的“诚实和廉洁”教材,并将该教材与“诚实和廉洁”游戏棋,连同介绍廉署工作的光碟赠给本澳的学校。教育界对上述教科书反应理想,获近九成学校采纳作为公民教育科的辅助教材。2005年8月,廉署根据校方的反馈意见,发行了经重新修订的第二版教科书,同时推出“诚实和廉洁”教材套,以求达至更佳的教学效果。
27. 2003年4月中旬,廉署委托澳门大学社会及人文科学院进行一项街头问卷调查,被访的过千名市民中,接近9成市民表示支持特区廉政工作,84%表示如遇上贪污情况会举报,而愿意亲身举报的占73.1%。对于特区廉政工作的成效,有97%表示其本人及亲友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遇过贪污的情况;认为本澳贪污非常严重及严重的,由2000年的64.6%减至9.4%,显示市民认为本澳的贪污情况已有改善。
28. 2003年7月21日,行政长官透过批示发出第28/2003号行政命令,修改第31/2000号行政法规第三十一条所指的“廉政公署部门人员配备表”,廉署部门人员配备总数由96人增至109人。
29. 2003年7月,立法会通过新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第11/2003号法律),作为监察和存放机构的廉政公署,特别制定了一整套的推行办法,包括举办解释会和印制指引等,并设立临时收表站与及提供上门收表等安排以方便公职人员申报。
30. 2003年10月1日至3日,廉政专员张裕出席了国际申诉专员协会理事会在加拿大魁北克市举行的理事会会议,并在会上作了财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获一致通过。
31. 2003年10月15日,廉政公署主办题为‘财产申报法中的刑事规定’的法律讲座、由葡萄牙助理总检察长彭仲廉主讲,就有关将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况定为犯罪的法理依据作出阐释。
32. 2003年10月20及21日,来自9个国家80名代表,齐集澳门参加亚洲申诉专员协会理事会年度会议,是次会议由澳门廉署承办,会议就促进行政申诉工作的研究、加强向社会推广申诉专员的制度、及亚洲申诉专员的角色等议题交换意见。
33. 2003年10月30日,廉署将一宗涉及港币6,300万元怀疑土地购买诈骗案移送检察院侦办,案中一名公务员怀疑在案中以不正当手段诈骗港币近400万元,另两名公务员怀疑在评税过程中故意调低土地价格约1,000多万元,而令土地少纳税金70余万元,二人则从中获得利益。
34. 2003年11月9日至15日,廉政专员张裕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之邀请,率领代表团前往北京、湖北省和广东省的检察机关进行正式访问,藉以加强与中国内地相关机构的交流及协作。
35. 2003年12月,廉署出版《公务采购程序指引》,并广泛派发予各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希望有助公务员重视采购各阶段中须注意的事项,提高工作的严谨性和警觉性。
36. 2004年1月6日,廉署社区办事处经行政长官何厚铧主持揭幕仪式后正式启用,办事处的设立将有助廉政公署拓展社区关系,加强廉洁教育工作,以及为市民提供更方便的咨询、投诉和举报渠道。
37. 2004年1月9日,廉政公署助理专员陈锡豪获特区政府授予专业功绩勋章,成为特区政府成立后首名获颁专业勋章的公职人员。
38. 2004年4月14日,香港廉政专员黄鸿超率团来澳访问澳门廉政公署,两地廉政公署领导层在会晤中,就廉政建设的发展交换了意见。
39. 2004年4月26至29日廉政专员张裕率团前往韩国汉城参加亚洲申诉专员协会第八届会议,并在会议上发表题为《政府与市民的关系:市民对政府的期望?市民对申诉机构的期望?》的论文。廉政专员同时获选连任理事一职,任期为3年。
40. 2004年5月16至21日,廉政专员张裕率领代表团前往葡国,先后访问了葡国最高法院院长薛克(Jorge Alberto Aragao Seia)、总检察长莫勒(Souto de Moura)、申诉专员罗德礼(Nascimento Rodrigues)、国家司法警察总局和总局下属的司法警察、犯罪学高等学院、安全情报局、外籍人及出入境事务局、国家选举委员会等机构,进行联络和交流。
41. 2004年5月,廉署委托澳门大学社会及人文科学院进行有关澳门廉政状况的问卷调查的结果公布,调查报告显示,本澳市民对廉署的评分为66.2分,比对上一年上升2.44分;综合各项数据显示,市民对迈进廉洁社会的信心增加,对未来廉政建设也持较乐观态度。
42. 2004年6月14日,廉署将一宗涉嫌在中区某娱乐场所的发牌程序中行贿、受贿、滥用职权,以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不实和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移送检察院侦办,案件涉及土地工务运输局两名主管和一名本澳商人。
43. 2004年7月30日,揭发两宗公职人员涉嫌在公务采购程序中滥用职权,以谋取私利,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不实案件;3名涉案公职人员同在财政局担任与电脑资讯有关工作,其中一人曾先后出任厅长和司长办公室顾问(现为政府派驻某公司的董事),此案涉及总金额超过澳门币100万元。
44. 2004年8月2日,行政长官透过批示修改有关设立廉政公署人员纪律监察委员会的第164/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8月5日委出“廉政公署人员纪律监察委员会”新一届成员,包括梁庆庭(主席)、林笑云、关翠杏、李沛霖及许辉年。
45. 2004年9月4日至10日,廉政专员张裕率领代表团前往加拿大魁北克市参加国际申诉专员协会理事会会议和第八届大会;会上,廉政专员张裕再次当选为国际申诉专员协会理事会成员,任期为4年。
46. 2004年10月20至26日,廉政专员张裕应中国监察部的邀请,率团前往北京、四川两地进行考察访问,与内地监察机关在业务协作、信息交流及培训等方面建立了更紧密的联系。
47. 2004年12月20日,在国家主席胡锦涛监誓下,行政长官何厚铧与第二届政府各主要官员宣誓就职,张裕续任第二届特区政府廉政专员。
48. 2005年1月24日,廉署发行《公务人员廉洁操守指引》和《公共部门及机构廉洁守则制作建议》两部规范公仆职业操守的法律指引,并举行《公务人员廉洁操守指引》推广活动暨讲解会。行政长官何厚铧、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与廉政专员张裕共同主持了启动仪式。
49. 2005年1月,廉署就第三届立法会选举成立“反贿选研究小组”,以‘重点预防 全力打击’为方针,制定一系列廉洁选举宣传策略。
50. 2005年3月14日,廉署揭发一宗涉案金额合共港币四亿三千七百九十多万元的诈骗及受贿案。一名电业公司负责人涉嫌利用虚假交易,诈骗本澳三家银行信用证巨额贷款,案中一名银行分行经理涉嫌受贿及亏空公款。案件移交检察院处理。
51. 2005年第三届立法会选举期间,廉署揭发多宗怀疑贿选案件,涉案嫌犯超过700人,当中更包括一名候选人。大部份案件均涉及组织非法留置选民证,有部分贿选者甚至利用“水客”及中学生作为中间人以金钱收集他人的选民证,所有案件均被移送检察院处理。2006年至2007年,法院陆续宣判了当中的4宗案件,多名被告贿选罪名成立,被判监禁,不得缓刑。
52. 2005年10月19日,印尼申诉专员苏查塔(Antonius Sujata)等一行4人到访澳门廉政公署,与廉政专员张裕及廉署领导层会面,双方就行政申诉、选举及防贪等多方面问题交换了意见。
53. 2005年11月22日,廉政公署为葡萄牙助理总检察长彭仲廉所著之《廉政文选第一辑-职务犯罪》举行发行仪式,同时举办“职务犯罪”的专题讲座,邀得作者彭仲廉及中国著名刑法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马克昌教授在会上发表专题演说,就职务犯罪的课题交换心得。
54. 2005年12月2日,监察部代表团一行5人在副部长黄树贤率领下到访廉政公署,并举行座谈会,就反贪、行政申诉,以及宣传教育方面的工作交换了意见;同日,亚洲申诉专员协会代表团一行22人,除前述的中国代表外,韩国、印度、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马来西亚、伊朗、澳洲等多国代表在该协会的理事会主席萨希布扎德(Imtiaz Ahmad Sahibzada)带领下亦访问了廉政公署,了解廉署在行政申诉及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情况。
55. 2005年12月14日,马来西亚反贪局局长Zulkiplibin Mat Noor等一行三人到访廉政公署,并参观了社区办事处,以了解澳门廉署在反贪、行政申诉,以及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的情况。
56. 2005年12月,廉署再次揭发一宗贿选案,怀疑有贿选集团以利益引诱非法留置他人选民证,并发现选举后有人为实现选前承诺,继续给付选民金钱。全案经5个月调查后完成,涉案嫌犯共146人,案件已被移送检察院。
57. 2006年1月11日,香港廉政专员黄鸿超率团访问澳门廉署,双方就两地廉政建设的发展交换意见,并期望日后进一步加强联系和合作。代表团此行亦获行政长官何厚铧接见,并先后拜会检察长何超明及立法会主席曹其真。
58. 2006年3月,“政经风险评估”发表《亚洲贪污趋势年报》,中国澳门首次被纳入为评估地区。在该评估报告的13个亚洲国家及地区中,中国澳门的廉洁度排名第4,廉洁水平仅次于新加坡、日本和中国香港。
60. 廉政专员张裕于2006年10月3日至8日率团前往西班牙巴塞隆拿,出席“国际申诉专员协会”理事会会议。会上,各代表除了对区内工作情况作汇报和交流外,亦就协会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行探讨。
61. 廉政公署于2006年10月19日假澳门理工学院举行“持廉守正 - 经验交流会”,让各公共部门彼此分享各自在制定《廉洁守则》及推行过程中的经验及交换意见,互相参详,取长补短,共有240多位公共部门领导及主管出席。
62. 2006年11月6日,“透明国际”公布2006国际清廉指数,中国澳门首次被纳入评选之列,在亚太区25个国家及地区中排行第6,仅次于新西兰、新加坡、澳洲、中国香港及日本;在全球163个国家及地区中,则排在第26名;“透明国际”指出,澳门第一次上榜即以6.6高分跻身前列位置,这跟本地反贪机构大力倡导反腐败运动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63. 2006年11月8日,初级法院对2005年立法会选举期间的一宗贿选案件进行一审宣判,案中第一被告萧鸿伟及第二被告钟伟俊均被判处留置选民证罪名成立,分别被处1年6个月及1年4个月的即时监禁徒刑,不得缓刑,其余10名被告分别被判留置选民证罪或提供选民证罪名成立,各被判处1年至2年的徒刑或缴纳澳门元7,200元至12,000元不等之罚金。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前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怀疑严重受贿及进行非法金融活动,于2006年12月6日晚上10时被廉政公署依法拘留调查,同案另有8男3女包括欧文龙的亲属被拘留,有关嫌犯分别涉嫌行贿、受贿和清洗黑钱。12月7日上午,行政长官何厚铧在特区政府总部公布前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涉嫌受贿的案件;同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的建议,免除欧文龙的职务。12月8日,廉政公署将案中12名嫌犯移送检察院处理。
65. 2007年3月,“政经风险评估”发表2007年《亚洲贪污趋势年报》,在13个亚洲国家及地区中,中国澳门的廉洁度排名第4,与2006年的排名相同,廉洁水平仅次于新加坡、中国香港及日本。
66. 廉政公署完成对前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涉嫌严重贪污案件的初步调查工作,并于2007年4月12日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涉案的公司共有3间,涉案人数为30人,包括欧之亲属4人。同年6月6日,检察院以欧文龙涉嫌触犯滥用职权、严重受贿、清洗黑钱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名,向终审法院提出起诉。2007车8月1日,终审法院完成欧案的预审,预审法院作出起诉批示,欧文龙涉嫌触犯受贿作不法行为罪、清洗黑钱罪、滥用职权罪、在法律行为中分享经济利益罪、财产申报的虚假声明及财产来源不明罪等76项控罪。
67.廉政公署在去年接获举报,就涉及检察院前领导及主管人员的案件展开刑事调查。目前,有关涉案人士已被司法机关命令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廉政公署的调查,检察院前领导及主管人员涉嫌串通私营公司的主事人,长期将检察院的大部分工程及服务以高价判给指定的公司;2004年至2014年期间,涉案公司以不法手段取得金额达澳门币一亿六千七百多万元的检察院外判工程或服务,而涉案人士从中获利不少于澳门币四千四百万元。
68.
廉政公署日前侦破了一宗涉及检察院前领导及主管人员的案件,案中一名检察院前领导被终审法院法官命令羁押,昨日再有两名涉案人士被司法机关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
廉政公署根据案件刑事调查的进展,于去年将涉案的四名嫌犯移交司法机关,当中包括前检察长办公室主任、前检察长办公室顾问及两名本澳商人。经检察院建议,初级法院刑事起诉法庭已命令对该四名嫌犯采取禁止接触及禁止离境等强制措施。然而,廉政公署在近期的调查中发现两名已被宣告为嫌犯的本澳商人违反法官的命令,作出串供、扰乱证据收集及扰乱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行为。因此,经检察院建议,刑事起诉法庭法官于2月29日批准对该两名嫌犯实时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
69.
廉政公署揭发两名公务员在向房屋局申请经济房屋时,故意隐瞒在内地拥有物业的事实,最终取得并入住经济房屋,涉嫌触犯《刑法典》规定的伪造文件罪及相当巨额诈骗罪。另外,两人在提交财产申报时,故意作出不实申报,涉嫌触犯《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虚假声明(资料不正确)罪,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处理。两名嫌疑人为夫妻关系,分别于检察长办公室及房屋局任职。
70.廉政公署收到投诉,指有民政总署道路渠务部的稽查人员滥用职权,刁难进行道路管线施工的工程公司索要利益。廉署经侦查发现,民署道路渠务部的一名现职及一名已离职的稽查人员涉嫌犯罪,所涉及的罪名包括滥用职权、伪造文件、巨额诈骗、信任之滥用、清洗黑钱和故意财产申报不实,案件已于日前移送检察院处理。
71.廉政公署揭发海关一名处长涉嫌利用职权,违法指示下属不按正常工作程序执法,放行一批被海关人员查获的没有申报的货品,该名处长涉嫌触犯《刑法典》规定的渎职罪,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处理。
72.2016年12月,前检察长何超明因被控多项罪行在终审法院出庭应讯时,曾指检察长办公室有多名官员亲属任职,更表示特区政府前任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及现任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均曾透过电话向其推荐亲属进入检察长办公室工作。何超明的言论经传媒报道之后,廉政公署收到多个团体的投诉信,因此根据第10/2000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组织法》的规定,依法对事件进行了调查。
陈乐其及陈海燕分别于1999年及2008年经何超明批准入职检察长办公室,经分析后廉署认为,由于第13/1999号行政法规《检察长办公室组织与运作》第19条规定,检察长可自由任命符合法规所列的工作人员,且当时有关中央招聘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因此检察长办公室的有关聘用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是否曾经推荐亲属入职,虽然陈丽敏否认,但是廉署的调查显示,难以完全排除她曾经推荐陈乐其入职检察长办公室的可能;陈海帆则在调查中承认曾经推荐陈海燕入职检察长办公室。
第24/2010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通则》第5条规定,主要官员应防止利益冲突,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官方地位牟取个人利益;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第11条规定,担任领导官职者应坚守其个人行为不会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或所服务的部门或实体的形象造成负面的影响。
根据廉署的分析,1999年时陈丽敏的身份是候任行政法务司司长,2008年时陈海帆的身份是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主任,当时上述法规仍未生效,并无其他法律对候任主要官员或公共部门领导的行为操守订定特别的规范,即便是能够证实二人曾经做出过有关的推荐,也难以适用《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有关公务人员执行职务时所应遵守义务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廉署认为,虽然检察长办公室的聘用以及陈丽敏、陈海帆涉嫌推荐入职的行为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但是随着特区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目前对官员的行为操守及公职的招聘方式都作出了更加严谨的规范。鉴于推荐入职的做法不符合市民对公平、公开招聘公职人员的期望,势必对特区政府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廉署建议特区政府严格督促各级官员遵守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在履行公职时要防止利益冲突,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官方地位牟取个人利益,避免其个人行为对特区或部门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廉署已将事件的调查报告及完善官员问责制度的建议提交行政长官参阅。
73.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一名执行委员,以及一名现于退休基金会任职厅长的原贸促局投资居留暨法律处经理,因在审批不动产投资移民、重大投资移民及技术移民的申请过程中涉嫌职务犯罪,经廉政公署调查后,于昨日被移送司法机关。经司法机关批准,已对有关的嫌犯采取中止担任公共职务及禁止离境等司法强制措施。
74.廉政公署去年8月收到投诉,指在安置逸园赛狗股份有限公司的格力犬事件中,有政府人员处理失当。经廉署调查,揭发市政署一名处长在格力犬安置的过程中涉嫌滥用职权,并伙同另一公职人员及一名商人在法律行为中分享经济利益,经检察院建议及刑事起诉法庭批准,该名处长被中止执行公共职务,且所有嫌犯都被采取禁止离境及定期报到等司法强制措施。
75.廉政公署完成有关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行政管理委员会前主席、一名前执行委员,以及一名原投资居留暨法律处经理的刑事案件调查,相关人员在审批“重大投资移民”和“技术移民”的申请时,涉嫌触犯受贿作不法行为罪、伪造文件罪、违反保密罪及滥用职权罪等罪名,案件已完成侦查并移送司法机关。经检察院建议,刑事起诉法庭法官批准对贸促局前主席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