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04-10 12:27

简称澳门基本法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1999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成立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就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18条、第143条、第144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由十名委员组成,内地和澳门人士各五人,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五年。其中,澳门委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院长联合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乔晓阳、李飞先后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主任。三、国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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