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1 2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审计署是享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的独立机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中,审计署是一个享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的独立机关。
审计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条及 第11/1999号法律(组织法)而设立,由审计长领导,并对行政长官负责。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审计澳门特区的总帐目,并对公共行政领域的部门及机构,以及大部份经费由公帑支付之实体等“审计对象”进行帐目及运作上的各项审计工作。
审计署以本身的预算支付其日常运作,根据其职责及权限订定中、短期方针政策,并以此制定每年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审计署的组织法,审计署的使命是在公帑运用及管理方面进行独立审计,对公共财政运作、政府帐目、公共收支的合法性及规范性,以及“审计对象”之财务管理执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秉持专业、独立、尽责、客观的态度完成工作,并严格遵循审计专业的道德及业务守则。此外,审计署亦积极创新,持续自我完善,致力信守工作承诺,以期尽责履行审计监督任务。
审计署会因应审计环境的变化而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提供独立而又高度专业的审计服务,致力推行一套完整、透明、高效率及具效益的管理公帑及其他公共资源的文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贺一诚的提名,国务院2019年12月1日任命何永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审计署审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