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13 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最高级别的审判机关,享有终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1999年设立。负责审理对中级法院第一审、第二审判决提起的上诉案件,法定行政案件等,审理下级法院的管辖权冲突,并对澳门相关法律作统一司法解释。
终审法院是澳门特区法院等级中的最高机关,行使«基本法»赋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
根据«司法组织纲要法»第44条的规定,终审法院的管辖权共有16项,其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第一,负责审理法律所规定的必须由终审法院作为第一审级审理的案件,如审理由终审法院法官、检察长、中级法院法官及助理检察长作出的犯罪及轻微违反案件;第二,负责审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其中既包括对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级所作的可予以争执的合议庭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也包括对中级法院作为第二审级所作的民事、刑事或行政方面的合议庭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但必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对此类合议庭裁判可提出争执者为限;第三,负责审理中级法院与第一审法院或中级法院与行政、税务及海关当局之间的管辖权冲突;第四,就人身保护令事宜行使审判权;第五,依据诉讼法律的规定统一司法见解;第六,其他诉讼程序的案件。
终审法院现时共有三名法官,当中包括由行政长官任命的终审法院院长,终审法院院长在所有法院司法官中享有居先的地位,其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代表,除担任法官及院长的职务外,还须确保终审法院的正常运作以及领导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终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以评议会及听证会的方式运作,作为助审法官的终审法院院长、制作裁判书法官、助审法官以及诉讼法规定的实体均参与评议会及听证。
除非诉讼法律有特别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当终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如作为第二审级审理,须负责审理事实上及法律上的事宜;如非作为第二审级审理,则仅审理法律上的事宜。当终审法院行使统一司法见解的审理权时,除所有终审法院法官参与评议会外,无须回避的中级法院院长及在中级法院年资最久且无须回避的法官也参加评议会;如须回避,则由按年资顺序在其之后的法官参加。
设3名法官,均由澳门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从3名法官中任命1名为院长,院长必须具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资格及中国国籍。
宋敏莉
司徒民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也同其他法院法官一样,应当符合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前提条件,即终审法院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其职责或行为与其所任职务不相称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免职问题。二是程序条件,这方面的条件终审法院法官与其他法院法官有所不同,即当终审法院法官符合上述前提条件时,行政长官须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组成的审议委 员会的建议,决定是否免职;而其他法院法官免职,则由行政长官根据终审法院院长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 庭的建议,决定是否免职。 鉴于终审法院的重要性, 基本法还规定,终审法院院长及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都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址:中国澳门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终审及中级法院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