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4 14:01
澳门财政局是成立于1999年7月,隶属于中国澳门,财政司,负责财政预算的政府工作单位。
第30/99/M号法令
(1999年7月5日《澳门政府公报》)
确立财政局组织架构之重组事宜。
第8/2005号行政命令
(2005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修改财政局人员的编制。
第55/2005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
(2005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核准财政局人员弹性上下班时间规章。
第69/2010号行政命令
(2010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财政局的人员编制。
第112/2010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
(2010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订定财政局政府综合服务大楼工作人员的特别办公时间。
组织“公共会计系统”及“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后者葡文缩写为OR),促进并指导其运作及执行,以及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之正常管理;
建议适当且有效之短期及中期资源份配之措施,如有需要,建议抵销赤字或运用盈余之措施;
协助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营部门投资政策,就有关方案发表意见,并确保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之编制及执行;
确保公库与代理银行及其她实体之联系,监管公款之调动及进行出纳活动,并组织有关之帐目系统及作记帐活动;
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之税务管理,促进其与税务法律之配合,并在公共利益受侵犯时,维护及重建公共利益;
执行税务政策,并不断评估其在财政、经济及社会范畴内之效益;
在税务及公共财政方面进行监察,以预防及纠正异常状况;
按法律规定,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耐用财产之管理;
跟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带来资源或其她利益之合同之履行;
协助吸纳公款活动之进行,并监管有关还本付息之活动,以及评估在中期及长期财政计划上所产生之相应影响;
监管财政活动,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其部门、自治基金组织及民政总署在给予担保之政策上或在取得及转让财务资产方面提供必要之谘询性意见;
开发与其职责有关之辅助整个行政当局之共同活动之资讯项目;
就与其职责有关之法规草案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合同草案发表意见;
为制定及完善与其工作有关之政策,进行必要之研究及调查工作,并制定适当之法律文书;
与澳门金融管理局或货币、金融及外汇领域之其她实体相互配合,制定及执行货币、金融及外汇政策;
在其职责范围内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参与国际团体或其她国际机构之工作;
协助参与有关税务之国际公约之谈判,并执行源自有关公约之跟进工作。
妥善执行税法所赋予的征税权力,藉宣传教育及简化行政手续,提高纳税人的自愿遵从意识,通过国际协作,有效打击逃漏税;严格监管公共机构的日常财政运作及投资计划的预算和执行,提高公共资源运用的透明度,确保公帑不会被浪费;与公共及私人机构紧密联系,适当管理及保养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动产及不动产等耐用财产,增加公开采购及销毁废弃物品程序的效率和透明度;积极与国际组织、各地政府机构和专业团体合作,提升所属范畴的管治水平,务求与国际标准看齐;竭力提供便捷、优质、多元的服务,迅速回应公众诉求,妥善规划服务发展方向;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长远发展,协助草拟及修改与税收、公共财政、公物管理相关的法例。
致力缔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构建现代化的公共财政和公物管理体系、改善服务素质,使财政局成为深受澳门社会信赖的公共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