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更新时间:2023-10-17 19:29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会同国家其他部门,依法制定或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并以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公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非公约证明)或“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简称非物种证明)的形式,对该目录列明的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进出口限制管理。

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会同国家其他部门依法制定或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对列入目录中的物种进出口以签发证明书的形式对该目录列明的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进出口限制管理。

报关规范

(1)非公约证明

非公约证明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合法进出15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适用范围

①用于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通关。

②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

(2)报关规范

①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非公约证明及其他有关单据。

②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2)公约证明

公约证明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合法进出El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适用范围

①用于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的进出口通关。

②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公约证明。

(2)报关规范

①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公约证明及其他有关单据。

②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3)非物种证明

由于受濒危管理的动植物种很多,认定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为使濒危物种进出口监管工作做到既准确又严密,海关总署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共同商定,对海关无法认定的,由濒危物种进出VI管理办公室指定机构进行认定并出具非物种证明,报关单位凭以办理报关手续。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未列人《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动植物物种的进出口,以及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植物物种的进口。

(2)报关规范

①非物种证明按时效分为“当年使用”和“一次性使用”。

②“当年使用”的证明,用于未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动植物物种的进出口,以及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植物物种的进口。在不涉及《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调整时,证面注明的使用单位在本关区、本年度内(截至当年12月31日)进出口相同物种时有效。进出口企业使用“当年使用”的证明报关时,应向海关出具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海关接受报关后,将复印件连同报关单据一并存档,正本交还进出口企业后续报关使用,直至证明失效。

③“一次性使用”的证明,用于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人工培植植物物种的进口。出口企业持“一次性使用”的证明正本向海关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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