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01 11:08
(一)将原濮阳市建设委员会城乡规划的职责划给市城乡规划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濮阳市建设委员会(濮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将市市政园林管理局、市公用事业局和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行政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建立规范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六)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落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拟订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全市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筛选、审核和申报工作。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制定全市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制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综合开发和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对其项目实施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价格实施调控和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租赁、抵押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指导住宅小区及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修缮、商品房销(预)售工作;负责房地产行业各类企业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市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工程类企业各种资质的审查报批或核准并监督管理。
(六)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勘察设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施工的管理工作;组织标准设计的初审、推荐和国家标准设计与地方标准设计的推广应用;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及其咨询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并监督管理。
(七)承担综合管理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监督执行各类工程的概算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建设设计标准;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及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市场、房地产市场及建设行业各专业市场中有关工程造价计价方面的工作;负责测算并发布全市建设工程建材价格信息及造价指标;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并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
(八)承担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本市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和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工作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组织城市管理水平测评和考核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和城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城市管理信息共享和服务水平提升;参与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负责城市景观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行业特许经营、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稽查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组织实施小城镇和村庄建设、发展规划;监督实施村镇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十二)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墙体材料革新的法规、政策;拟订全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推广应用和专项基金的征收工作。
(十三)承担城建综合执法工作的责任。负责城市建设、管理的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规违法案件。
(十四)拟订行业人才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负责行业各类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建设资金、城市管理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经费的计划编制并监督管理;按规定办理有关城建项目的立项审查;拟订多渠道筹集城市建设资金的办法和措施;积极推进代建制建设;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对外联络、机要、局机关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编制等工作;承担信息收集发布、建议、议案提案办理、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催办查办、机关节能减排、信访、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及机构编制工作;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实施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和职称初审、报批、城建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局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行业表彰和社团管理工作。
(三)法规科
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和组织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规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城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局管行政许可备案工作;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
(四)综合计划科
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城市建设资金、城市管理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经费的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办理有关城建项目的立项审查;拟订多渠道筹措城市建设资金的办法和措施;积极推进代建制建设,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水务、公路项目除外)建设过程的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审查;负责协调与工程项目有关单位的关系。
(五)住房保障科
拟订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国家和省、市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发展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筛选、审核和申报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经济适用房出售方案审批和保障性住房实物供应和补贴发放对象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综合开发和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租赁、抵押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对其实施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价格实施调控和管理;指导规范全市房产转让、租赁、买卖、抵押、交换、赠与等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承担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修缮、商品房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资格证的办理工作;承担房地产行业各类企业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房屋征收拆迁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建设工程管理科
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拟订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建设监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政策、制度和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检测试验、建筑竣工验收备案、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市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业、装修装饰、监理、检测机构、建筑制品等建筑工程类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或核准;负责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查报批;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报;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贯彻施工和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负责立项后的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中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后评价工作;编报建设工程统计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的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八)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濮阳市抗震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工程造价管理、墙体材料革新及建设领域科技发展、建筑节能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标准设计的初审、推荐和国家标准设计与地方标准设计的推广应用;综合管理全市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的勘察设计;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查报批及行业执业注册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活动,监督检查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管理;组织协调或参与设计项目扩初设计审批;负责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施工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负责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组织对节能建筑的认定工作;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节能设计、节能验收的备案管理;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推广应用和专项基金征收工作;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测量工作。
(九)市政公用管理科
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负责立项后的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中市政公用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后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区绿化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承担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市政公用行业资质管理、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垃圾处理费征稽工作。
(十)城市管理科
拟订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工作标准;指导检查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园林绿化、环卫、城市照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城市管理水平测评和考核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和城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城市管理信息共享和服务水平提升;参与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承担城市景观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工作;监督管理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工作;监督管理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工作;负责协调城市管理成员单位;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科
承担小城镇和村庄建设、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监督实施村镇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住房安全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各类试点和中心镇、重点镇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十二)财务科
负责城市建设资金、城市管理资金、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经费的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账目管理;监督下属单位、局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行业统计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及局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报账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3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市城管办主任1名(市住建局副局长兼任,正处级),副主任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中共濮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濮阳市监察局派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纪律检查组、监察室(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行政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兼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一)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濮阳市市政园林管理局、濮阳市公用事业局、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二)原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测量工作的职责划归市城乡规划局。濮阳市测量队由原市建设委员会领导移交市城乡规划局领导。
(三)濮阳市城建档案馆更名为濮阳市城乡规划城建档案馆,隶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业务工作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城乡规划局的双重领导,其中:城市建设档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和利用,城乡规划档案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管理和利用。
(四)城市涉水事务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城市节水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水源规划、水源地保护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管理工作;市水利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河道排水口、排污口设置的管理工作。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分别相应承担具体事务。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党组书记、局长:宋红胜
副局长:张洪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