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更新时间:2024-06-07 17: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由触发装置、火灾报警装置、联动输出装置以及具有其它辅助功能装置组成的,它具有能在火灾初期,将燃烧产生的烟雾、热量、火焰等物理量,通过火灾探测器变成电信号,传输到火灾报警控制器,并同时以声或光的形式通知整个楼层疏散,控制器记录火灾发生的部位、时间等,使人们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扑灭初期火灾,最大限度的减少因火灾造成的生命和财产的损失,是人们同火灾做斗争的有力工具。

理论介绍

有关资料统计表明:凡是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发生了火灾一般地说都能及早报警,不会酿成重大火灾。在我们交通港航系统许多重要的办公楼、仓库、变电站、控制中心,500总吨以上的各种船舶都根据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国际海事组织《SOLAS公约》等有关条文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施工验收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系统的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竣工图;

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 布线

第2.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第2.2.6条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第2.2.7条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

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一个弯曲时;

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二个弯曲时;

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三个弯曲时。

第2.2.8条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第2.2.9条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第2.2.10条 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一、线槽接头处;

二、距接线盒0.2m处;

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第2.2.11条 吊装线糟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第2.2.12条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第2.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

第三节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第2.3.1条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如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度。

第2.3.2条 线型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2.3.3条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第2.3.4条 探测器的“十”线应为红色,“一”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第2.3.5条 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第2.3.6条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2.3.7条 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第2.3.8条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第四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第2.4.1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

第2.4.2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第2.4.3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五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第2.5.1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

第2.5.2条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其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2.5.3条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两根;

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五、导线应绑扎成束;

六、导线引人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第2.5.4条 控制器的主电源引人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第2.5.5条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第六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第2.6.1条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第2.6.2条 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螺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第2.6.3条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2.6.4条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第七节 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第2.7.1条 工作接地线应采用多束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第2.7.2条 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

第2.7.3条 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第2.7.4条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三、审查施工质量。

系统的调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第3.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2.1.2条和2.1.3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第3.1.3条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第二节 调试前的准备

第3.2.1条 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第3.2.2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第3.2.3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

第三节 调 试

第3.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第3.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二、消音、复位功能;

三、故障报警功能;

四、火灾优先功能;

五、报警记忆功能;

六、电源的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七、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第3.3.3条 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第3.3.4条 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第3.3.5条 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第3.3.6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报告。

系统的验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第4.1.2条火灾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第4.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一、系统竣工表(附录二);

二、系统的竣工图 ;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调试报告;

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第4.1.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第4.1.5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自动报警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二、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

三、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

四、本规范4.1.2中,一至五款中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

五、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导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

第二节 系统竣工验收

第4.2.1条 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第4.2.2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二、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三、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应小于5台抽验。

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不同区域抽验)。

第4.2.3条 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

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第4.2.4条 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三、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

第4.2.5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一、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三、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未端放水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6条 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一、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2次;

二、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

三、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

上述实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7条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

第4.2.8条 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9条 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10条 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一、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二、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三、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第4.2.11条 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二、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

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第4.2.12条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如有不合格者,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

第三节 系统运行

第4.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操作规程;

3.值班员职责;

4.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三、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第4.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见附录三、附录四)。

二、每季度应检测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填写季度登记表(见附录五)。

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试验火灾报警装置的声光显示;

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5、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一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

(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3)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4)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6.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

7.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8.检查所有转换开关;

9.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三、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作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填写年检登记表(见附录五)。

1.每年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应试验一次;

2.进行4.3.2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项试验,其中第5项(3)试验可作模拟试验;

3.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

第4.3.3条 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并作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设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火灾隐患,肩负安全防范重任,是智能建筑中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的重要组成部分。智能建筑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首先必须符合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最新为GB50116-2013),同时也要适应智能建筑的特点,合理选配产品,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般分三种形式设计: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集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就智能建筑的基本特点,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是最适用的方式。

智能建筑中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点是:根据被保护对象发生火灾时燃烧的特点确定火灾类型;根据所需防护面积部位;按照火灾探测器的总数和其他报警装置(如手报)数量确定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总容量;按划分的报警区域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根据消防设备确定联动控制方式;按防火灭火要求确定报警和联动的逻辑关系;最后还要考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智能建筑“3AS”(建设设备自动化系统、通信自动化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的适应性。

探测器选配

火灾探测器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触发装置,按探测的火灾特征参量可分为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感光火灾烟温复合式火灾探测器以及气体火灾探测器,按其测控范围又可分为点型火灾探测器和线型火灾探测器两大类。点型火灾探测器只能对警戒范围中某一点周围的温度、烟等参数进行控制,如点型离子感、点型紫光火焰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等,线型火灾探测器则可以对警戒范围中某一线路周围烟雾、温度进行探测,如红外光束线型火灾探测器,激光线型火灾探测器,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等.

智能建筑中应以感烟火灾探测器选用为主,个别不宜选用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应该选用感温火灾探测器。

1.2 探测区域探测器设置要点

标准规定:火灾探测区域一般以独立的房间划分探测区域内的每个房间内至少应设置一只探测器。在敞开或封闭的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走道、坡道、管道井、闷顶、夹层等场所都应单独划分的探测区域,设置相应探测器、内部空间开阔且门口有灯光显示装置的大面积房间可划分一个的探测区域,但其最大面积不能超过1000m2。探测器的设置一般按保护面积确定,每只探测器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确定,要考虑房间高度、屋顶坡度、探测器自身灵敏度三个主要因素的影响,但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必须考虑到梁突出顶棚影响

另外,在设置火灾探测器时,还要考虑智能建筑内部走道宽度、至端墙的距离、至墙壁梁边距离、空调通风口距离以及房间隔情况等的影响。

1.3 探测器总数确定

首先确定一个探测区域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N=S÷KA 式中:N—探测器数量(只),取整数; S—-该探测区域的面积(m2) 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m2) K—-修正系数,容纳人数超过100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7~0.8,容纳人数为2000人~100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8~0.9,容纳人数为500人~20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9~1.0,其他场所可取1.0。注:感烟和感温探测器均以此公式计算。

智能建筑内全部探测区域所需和即为该建筑需要配置的探测器总数量。

报警器选配

火灾报警控制器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中枢,它接受信号并作出分析判断,一旦发生火灾,它立即发出火警信号并启动相应消防设备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传统的开关量多线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被模拟量总线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所替代,技术颁式智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广泛应用。模拟量总线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颁智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都是在计算机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都可以作为智能建筑的选用产品。

2.1 报警区域的划分

报警区域的按照智能建筑的保护等级、耐火等级,合理正确的划分。规范规定“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也就是说在报警区域,也可以将同层的几个防火分区划为一个报警区域。特别强调,将几个防火分区同一报警区域时,只能在同一楼层而不得跨越楼层。

2.2 确定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容量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一般按防火分区设置,其容量的确定,主要取决于本报警区域内编址探测设备的数量。报警区域编址探测设备,不单指感烟感温或其它种类火灾探测器的数量,还包括该报警区域内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报警按钮以及通过控制模块转换信号的水流批示器,水压力开关等。例如某型号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容量为4回路×128探测点,即每个控制回路可控制128个编址探测点,智能建筑中某报警区域编址设备总数为400个,则该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正好满足区域报警要求。假设该报警区域内有600个探测编址点,显然需要二台该型号控制器(一般这种情况下,应选用单台容量满足600个探测编址点要求的产品作区域报警控制器)。

一般火灾报警控制器标示容量都是单台控制器的最大容量,为了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既能高效率又能高可靠性的工作,实际设计各回路探测点时要考虑一定的信息余量。关于这一点,G50106-98第5.1.2条有明确规定。综合考虑建筑结构与建筑施工等因素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器每回路实际设计容量应为标称容量的80~50%。

2.3 确定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

在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中,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选配,一方面要满足整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要求,另一方面,还应该具备与智能建筑中其它控制系统的通信界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与各个报警区域内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通信功能。(2)处理显示整个系统报警信息,故障信息,联动信息的功能;(3)应能根据火警信息,启动消防联动设备并显示其状态; (4)具备与智能建筑中其它控制系统的通信界面。

联动设备控制

消防联动设备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执行部件,消防控制室接收火警信息后应能自动或手动启动相应消防联动设备。

3.1 智能建筑中应具备的消防联动设备及其功能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智能建筑防火灭火要求,智能建筑应具备以下全部或部分消防联动设备: ■火灾警报装置与应急广播,火灾发生时警示或通知人员安全转移; ■消防专用电话,火灾报警,查询情况,应急指挥,能与“119”直通; ■非消防电源控制,火灾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灯控制; ■室内消火栓泵和喷淋水泵,火灾时实施灭火; ■消防电梯运行控制; ■管网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干粉灭火系统,火灾确认后实施灭火; ■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的控制,火灾时实施防火分隔,防止火灾蔓延; ■防烟排烟风机,空调通风设备,送风阀,排烟阀乖,防止烟气蔓延提供救生保障。

3.2 消防联动设备的联动要求

火灾发生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警报信息,消防联动控制器根据火灾信息管理部联动关系,输出联动信号,启动有关消防设备实施防火灭火。

消防联动必须在“自动”和“手动”状态下均能实现。在自动情况下,智能建筑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照预先编制的联动逻辑关系,在火灾报警后,输出自动控制指令,启动相关设备动作。手动情况下,应能根据手工操作,实现对应控制。

系统布线及其与智能建筑的适配性

由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特殊地位,使得它在布线安装方面有别于智能建筑中其它控制系统。对线缆的选型和布线方式一要满足自动报警装置自身的技术条件,如其报警传输线大多数要求采用双绞线等;二要满足一定的机械强度,三要采取穿管保护、暗敷或阻燃措施,四要昼与其它低压系统电缆竖井分开布设,五要使其传输网络不与其它传输网络共用。

从智能建筑的概念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联动控制应当属于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范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库存特殊的管理要求,其报警线,联动线。通信线基本自成体系,与智能建筑中综合布线系统有相当差异,但就智能建筑的发展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日趋成熟,二者在应用上的结合将越来越密切。关键在于智能建筑中设计选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一定要考虑二者在连接界面上的适配性。使它们在安装使用、运行以最好的方式结合起来。

常见故障

(一)主电源故障。检查输入电源是否完好,熔断丝有无烧断、接触不良等情况。

(二)备用电源故障。检查充电装置、电池是否损坏,连线有无断线。

(三)探测器回路故障。检查该回路至火灾探测器的接线是否完好,火灾探测器有无被人取下,终端监控器有无损坏。

(四)误报火警。应勘察误报的火灾探测器的现场有无蒸汽、油气、粉尘等影响火灾探测器正常工作的环境存在,如有,应设法排除。对于误报频繁而又无其他干扰影响正常工作的火灾探测器,应及时更换。

(五)一时无法排除的故障,应立即通知生产厂家、施工或专业维修单位尽快修复,恢复正常工作。

问题

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由于在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研究、使用起步较晚,特别是船舶上安装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生产国较多,而各国的规范要求不同,再加上其它原因,我们在防火监督检查时,发现了许多问题,其主要问题是: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操作人员因种种原因工作调动,造成有些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调入顶岗,不能熟悉掌握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尤其是船上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有的船舶只有个别人对该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个初步了解。我们在对某油船消防检查时问了船长、大副、值班水手几个有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问题,只有船长回答了一些提问,大副和值班水手都是一问三不知,这就很难保证一旦系统报警,马上采取应变措施。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没有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例如24小时值班制度、接警处置制度、定期检查、值班记录等,有的建立了也没有认真执行。有的值班人员连值班记录都不认真做,在检查某单位值班记录时,该系统的打印纸已经用完,值班员没检查,就照搬上一班的记录,写上正常。

三、值班人员责任心不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生报警后,不是马上按照规定采取措施,而是麻痹大意,想当然,消音了事。在某宾馆进行检查时,在三楼将一感烟探测器试验报警,没有发现值班员到现场查看。为此,我们问值班员为什么不到现场查看,值班员讲:认为是一般经常误报的餐厅报警,随手消了音,没仔细查看编码地址。

四、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简单,在报警控制柜上,只分成几个区域,没有单个探测器显示,一旦发生报警,只能派人到报警的区域逐个查看有时碰到房间锁门等问题,使查看人员很为难,延长了确定火灾地点的时间。在对某油船检查时,因船员上岸,好几个房间上锁,无法进入,对此,船长也认为是一个较难解决的问题。

五、船舶长年流动,很难保证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定期维修,使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探测器不能定期清洗,有的船舶从投入运行后,探测器就没有清洗过,误报、不报等情况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六、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因种种原因,不及时更换损坏的部件和探测器,或者采取拆东墙、补西墙,使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有的甚至擅自将系统停用。某接待处因系统损坏,误报不断,该单位不是主动联系维修厂家修复,而是擅自关机停用,问其原因,答曰:资金困难。

七、没有按照使用环境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探测器,如在经常产生烟雾的场所安装感烟探测器,在易产生高温的场所安装感温探测器,经常引起误报,使值班人员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思想。某货轮在浴室门口外走廊上安装了一个感烟探测器,浴室产生的水蒸气,经常引起该探测器报警,用船员的话

讲,报警就是浴室有人洗澡造成的。这样长期下去,一旦真的火灾发生,能否引起人们的注意就很难保证了。

建议

上述所列问题,影响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使用,对此,我们除了要加强监督检查外,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也就是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交通部厅公安字[2002]283号文件也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培训作了规定。交通港航系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操作人员和船上的高级船员,大都根据要求参加了消防培训。但是,如何保证这些操作人员的岗位相对稳定,单位应制订制度并抓好落实。船舶单位船员因流动性较大,更应该根据人员的变化,随时进行培训,使上船人员尽快掌握本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再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值班人员仅靠一次数小时的培训是很难全面掌握的,而且时间长了.许多使用要求忘了,就更难适应值班要求了。我们在检查时,所问的人员犬部分都参加过培训。但是《并没有真正达到问有所答,熟练操作。因此,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值班人员的培训,不能一劳永逸,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上述人员培训,以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使用并发挥其作用。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有火灾报警、故障报警、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报警部位显示、系统自检、打印等功能。为了确保运行的可靠性,必须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①24小时值班制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要有专人24小时值班,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触动,值班人员不得脱岗,认真填写值班记录。②定期检查制度,应按要求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复位、系统自检、打印是否正常。每周对主、备电源进行自动切换试验。每年对全部探测器、火灾报警按纽进行卞次报警试验,备用电源充、放电试验。⑧接警处理制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报警后,值班人员应通过火警显示、查明发生火警报警信号探测器的地址,立即派人到现场或者电话通知报警部位的人员查看是否起火,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火警,应迅速拨打119电话,通知消防队,并通知本单位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和疏散。如果是误报,应查明误报原因,排除故障,并做好记录。船舶应根据其特点,建立适应船舶要求的制度,改变存在的无制度、无记录、无专人值班等现象。

三、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目的,就是及时发现火灾,及时采取灭火、疏散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火灾带来的损失。但是,现存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尤其是船舶,部分达不到这个要求,这些系统功能简单,在报警控制柜上,只分成机舱、泵舱、生活区等几个区域,缺少每个探测器地址显示,其原因是;有的产品是我国早年开发、研制时的产品,有的是外国产品,随船带人,也都是十几年;甚至二十年前的产品。这些产品都已落后,不符合现代消防的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达到智能型、全总线型和综合型,系统一旦报警,马上在显示器上出现报警探测器的具体地址,一目了然。可以设想一下,有的区域一、二十个探测器,如果逐个房间查找着火点,将使用多长时间?扑救火灾是分秒必争的行动,如果为此原因而延误了时间,使小火成灾,将是多么令人遗憾!建议有关部门作出规定将此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废,换成功能齐全的产品,以保障消防安全。

四、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作了规定。例如,山东省公安厅鲁公消[1997]11号文件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单位必须与消防监督部门认可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签订维保合同。探测器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由专门清洗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清洗后应做响应阀值及其它功能试验。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拆卸、停用。对上述规定,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地方并没有认真执行或者较难执行。如船舶常年在海上运输,流动性大,很难联系维修单位定期维修和清洗探测器。对此,建议船舶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修和探测器的清洗,要利用坞修、舶修、较长时间停泊等机会,联系当地维修单位上船维修,并负责通知清洗单位对探测器进行清洗。同时,消防监督部门应严格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对擅自停用和不能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加强对使用单位的消防宣传,提高有关人员的防火意识,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

五、探测器对使用环境有严格的要求,而从使用的情况看,有的探测器其工作环境达不到要求。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设计上的失误,有使用环境的改变,有安装地点的不当等,因此经常出现误报,使值班人员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思想或者造成不必要的恐慌。所以,对探测器的安装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根据安装环境的不同,安装符合要求的探测器。如果环境改变,同时要改装适应新环境的探测器,以保障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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