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02 14:48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配合做好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工作,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市社会组织党委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
(五)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市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市际及县(市、区)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担市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管理国家和省、市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全市民政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全市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与市卫生健康委的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维护老年人权益的相关政策以及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办公室(挂信访科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市民政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政策法规和规划财务科
配合做好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工作,负责民政综合性政策理论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治宣传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全市民政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民政领域政务服务标准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订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制度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全市民政事业资金和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意见。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挂市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办公室牌子)
科室职能 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县(市、区)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做好市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和促进由民政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担市社会组织党委的日常工作。
社会救助科
拟订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区)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县(市、区)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市级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并指导县(市、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
拟订全市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
区划地名科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报批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工作,承办市内县级及邻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调处县际边界争议,承办与邻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审核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市际、县(市、区)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地名规划和信息化建设,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审定本市行政区划、边界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
社会事务科
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市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养老服务科
科室职能 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儿童福利科
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承办华侨以及居住在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区、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工作。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管理全市福利彩票销售工作,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党建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等工作。
烟台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
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负责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销售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销售系统数据管理、资金归集结算、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物流管理、开奖兑奖;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烟台市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负责入住中心老年人的养护、康复和托管服务;为市区老年人提供入户照料、紧急救援、保健康复和文体娱乐等服务;负责全市老年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城市三无对象的供养等。
烟台市救助管理站
负责市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负责流浪未成年人和反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救助保护;负责救灾物资存储管理等工作。
烟台市慈善总会办公室
负责接收单位、个人、海外侨胞及国际友人的慈善捐赠;负责管理使用募集资金;组织慈善公益活动,资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等。
烟台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负责全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体系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受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依法对申请社会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书面报告;接收相关审批机构提出的复核委托,开展复核工作,出具复核书面报告;负责建立“烟台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系统”和操作平台等。
中国烟台SOS儿童村
负责健康孤儿收养并对孤儿实行家庭式抚养、教育;负责针对SOS儿童村的社会捐助宣传、募集和接收工作;负责日常村务管理。
2019年3月29日,荣获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6月30日,烟台市民政局机关党支部被中共烟台市委授予“烟台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为进一步调动各方面力量,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以民为本、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坚持城乡统筹,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开展制度创新,切实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以低保制度为主体、专项救助为辅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二、基本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济、社会救助和互助的原则,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救助和帮扶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公开;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及时到位;坚持救助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和挪用。
三、规范完善城市困难群众救助制度
(三)全面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家庭,及时办理低保金审批手续,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保障率达到100%。全面落实低保对象优惠政策,凡涉及低保家庭中的学生学杂费、到医院就医的有关医疗费用、个人承担的取暖费等,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四)完善城市困难家庭教育、医疗专项救助制度。建立教育救助制度和困难家庭、大病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对符合烟台市《爱心捐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困难学生和困难家庭,按程序和标准于每年9月份和12月份实施救助。
(五)设立市和县级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基金。市级基金来源为市级每年接收的爱心捐助款的20%-30%,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市级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县级基金来源为县级每年接收的爱心捐助款的20%-30%,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应资金。救助基金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建立完善廉租房救助制度。认真落实《烟台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逐步解决特困家庭的住房困难。
(七)建立完善社会互助制度。动员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志愿者与困难家庭建立长期稳定的包帮对子,因户制宜,及时为困难家庭提供实际有效的帮助。
(八)完善部门救助制度。把工会“送温暖”基金、共青团“希望工程”基金、妇联“春蕾计划”资金、残联“扶贫工程”资金等统筹安排使用,形成资金的最大效应。
(九)建立经常性社会捐赠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设立经常性捐助站点,随时接收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建立完善农村困难群众救助制度
(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农村低保对象为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居民家庭。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一般每年不应低于700元,并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定程序是:本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定。
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县乡列入财政预算,一般情况下县、乡各负担50%,有条件的县市区县级分担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5.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乡镇按季度通过银行或邮政发放。
(十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1.供养对象为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2.供养标准一般不应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
3.供养方式:对五保对象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一般不低于已保对象的50%。实行分散供养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4.资金筹集:由县、乡两级财政和村集体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对无力承担五保供养资金的镇村,县级财政要加大分担比例,确保供养资金落实到位。
(十二)农村专项救助制度。
1.教育救助制度。
(1)救助对象为家庭人均实际收入在农村低保标准120%以下的学生。
(2)救助标准为小学生每年350元,初中生每年550元,高中生每年650元,住校生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由所在县市区确定。
(3)救助时间为每年9月份。具体程序是: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申请,村委会入户调查,镇街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汇总,报救助帮扶困难群众领导小组同意后发放,并张榜公布。
(4)教育救助资金从每年募集的爱心捐助款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2.医疗救助制度……
山东省烟台市民政局局长、一级调研员:卢国栋(女)
山东省烟台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徐忠
山东省烟台市民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徐明浩
山东省烟台市民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王欣培
山东省烟台市民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王培杰
山东省烟台市民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韩喜强(正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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