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10 17:03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称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焦作市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受理人民群众对焦作市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在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捡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在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在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1981年11月,焦作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五届人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设立并选举产生了焦作市人大常委会。于1984年12月、1989年4月、1994年1月、1999年1月、2004年4月、2009年4月六次换届,现为焦作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焦作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郭国明,副主任张建设、张动天、白富海、宫素清、苗绍勇、孔相如,党组成员李世友,秘书长张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