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15 11:14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主要用来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硫化氢浓度、矿尘浓度、风速、风压、湿度、温度、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风机开停等,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功能的系统。
国务院颁布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 《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要求全国煤矿安装监测监控
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其中要求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
煤矿井下是一个特殊的工作环境,有易燃易爆可燃性气体和腐蚀性气体,潮湿、淋水、矿尘大、电网电压波动大、电磁干扰严重、空间狭小、监控距离远。因此矿井监控系统不同于一般工业监控系统,其与一般工业监控系统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①电气防爆;②传输距离远; ③网络结构宜采用树形结构;④监控对象变化缓慢;⑤电网电压波动大,电磁干扰严重;⑥工作环境恶劣;⑦传感器( 或执行机构) 宜采用远程供电;⑧不宜采用中继器。
矿井监控系统一般由传感器、执行机构、分站、电源箱 ( 或电控箱) 、主站 ( 或传输接口) 、主机 ( 含显示器) 、系统软件、服务器、打印机、大屏幕、UPS- 电源、远程终端、网络接口电缆和接线盒等组成。
(1)传感器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并具有显示和声光报警功能 ( 有些传感器没有显示或声光报警功能) ;
(2)执行机构 ( 含声光报警及显示设备) 将控制信号转换为被控物理量;
(3)分站接收来自传感器的信号,并按预先约定的复用方式远距离传送给主站 ( 或传输接口) ,同时,接收来自主站 ( 或传输接口) 多路复用信号。分站还具有线性校正、超限判别、逻辑运算等简单的数据处理能力、对传感器输入的信号和主站( 或传输接口) 传输来的信号进行处理,控制执行机构工作;
(4)电源箱将交流电网电源转换为系统所需的本质安全型直流电源,并具有维持电网停电后正常供电不小于 2h的蓄电池;
(5)传输接口接收分站远距离发送的信号,并送至主机处理; 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传输接口还具有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系统自检等功能);
(6)主机一般选用工控微型计算机或普通微型计算机、双机或多机备份。主机主要用来接收监测信号、校正、报警判别、数据统计、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机对话、输出控制、控制打印输出、联网等。
一般选用工控微型计算机或普通微型计算机、双机或多机备份。主机主要用来接收监测信号、校正、报警判别、数据统计、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机对话、输出控制、控制打印输出、与管理网络联接等。
馈电异常abnormalfeed
被控设备的馈电状态与系统发出的断电命令或复电命令不一致。
瓦斯矿井gassycolliery
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portablemethanealarmdetector
具有甲烷浓度数字显示及超限报警功能的携带式仪器。
数字式甲烷报警矿灯methanealarmheadlamp
具有甲烷浓度超限报警功能的携带式照明灯具。
煤矿建立和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
开展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
相关人员专题培训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5〕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瓦斯零超限理念,提高其使用、维护、管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应急响应处置能力,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决定,对全国各类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调度室负责人、调度员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员及维护中心负责人开展专题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组织
(一)以煤矿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培训条件(无专门场地、设备和师资管理团队等)的煤矿企业可委托当地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二)各省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专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对课程设置、教师选聘、绩效考评等提出要求。
二、培训时间
2015年5月至9月完成专题培训。可分期办班,每期培训2-3天。
三、培训主要内容
调度(监控)岗位相关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主要工作职责;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原理、构成和性能,日常维护、故障诊断与排除等;监控系统报警及井下紧急情况的处置与应对措施;本矿区煤矿主要灾害与防治;本区域煤矿应急预案与演练等。
四、相关要求
1.各省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部门于4月底前将本地区专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并加强对专题培训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培训内容、时间、考核是否符合要求,督促对考核不合格人员进行岗位调整。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共性问题和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在开展专题培训过程中,如发现较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2.各煤矿企业按照本地区实施意见制定专题培训计划、建立专题培训档案,对于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立即调整岗位。培训计划、培训情况及岗位调整等情况要及时上报省级有关部门。
3.各省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部门于7月15日前,将培训情况阶段性总结材料及统计表(电子版格式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连同电子版报送至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于10月15日前,将培训情况总结报告及统计表连同电子版报送至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于7月和9月先后两次组织对专题培训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检查,于10月下旬对专题培训情况进行汇总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