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7 18:49
爱佑慈善基金会的前身北京市华夏慈善基金会是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后国内首家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项目,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2016年9月1日实施的慈善法第22条规定,依法登记满2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爱佑慈善基金会注册时是一家非公募基金会,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后,在2018年5月21日已经获得了公募资格。
基金会宗旨:开展社会救助,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基金会业务范围:(一)设立和资助孤贫、残疾儿童的助养、医疗救助项目; (二)开展和资助有利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教育支持项目;(三)支持公益慈善领域社会组织发展; (四) 提供公益项目的设计实施及管理咨询服务; (五)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 开展和资助医学研究、医护人员交流和培训、医务社工支持与发展等推动医疗行业发展的项目。
过去十余年,爱佑专注于儿童公益。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包括爱佑童心——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手术治疗项目、爱佑天使——血液病及实体肿瘤患儿医疗救助项目、爱佑晨星——大病患儿医疗救助项目、爱佑新生——病患孤儿医疗养护项目、爱佑安生——困境儿童救助与保护项目等。
爱佑慈善基金会成立十七年来累计救助超过70,000名困难家庭大病患儿,并在救助的基础上探索出了推动“大病患儿不出省”的医疗行业发展支持模式。
未来,爱佑将通过分享自身在传统慈善项目方面积累的经验,引进国际先进的理念与模式,借助移动互联网技术,设立更多创新慈善方面的项目,进一步推动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爱佑实行企业化管理,始终坚持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国际化,追求高效、透明以及慈善效果可度量。
2016年10月11日,民政部公布了“2015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爱佑慈善基金会获评为5A级基金会,是基金会等级评估中的最高级别,也是该批次中唯一一家5A级基金会。
“爱佑童心——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手术救助项目”设立于2006年,是爱佑慈善基金会首个慈善项目。项目采用定点医院合作模式,在全国各地区选择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为合作定点单位,使更多困难家庭先心病患儿享受优质的医疗检查及手术治疗。
借助“爱佑童心”的成功经验,爱佑相继开展了“爱佑天使——血液病及实体肿瘤患儿救助项目”、“爱佑晨星——大病患儿医疗救助项目”等,救助范围从先心病,扩展到血液病、肿瘤、出生缺陷等多病种儿童救助与康复领域。
为了解决让更多患儿就医“看得起”并且“看得好”的问题,爱佑儿童医疗项目开始突破单点救助,向更宽维度拓展。爱佑设立“爱佑医疗行业支持项目”,为提升医疗发展水平,尤其是儿科诊疗水平贡献社会力量。通过开展包括资助医学研究、医护人员交流和培训、推动医务社工的发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支持、推动人文医疗发展等方面的工作,让中国的儿童医疗行业向前走。
爱佑慈善基金会携手捐赠方和医院,共同打造的人文医疗多元服务活动空间。通过面向住院儿童开展医疗适应、主题活动、床边陪护、健康宣讲等活动,有效缓解儿童患者情绪压力,进而增强儿童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应对能力,切实帮助儿童患者实现住院期间的全方位康复。
2011年9月,爱佑慈善基金会设立 “爱佑新生——病患孤儿医疗养护项目”,为急需救治的病患孤儿提供特殊抚育、手术治疗和养护康复。
2016年,“爱佑安生——困境儿童救助与保护项目”孕育而生,通过搭建农村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培养农村儿童福利服务工作队伍,探索农村基层儿童福利服务标准,提供困境儿童急需的服务。
2018年8月,爱佑慈善基金会区块链救助公示平台正式上线。借助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捐赠人、受捐助者及公众均可通过爱佑慈善基金会官网和微信公众号,查询爱佑儿童救助数据,以更加公开、透明的方式了解爱佑儿童公益项目,方便公众更加直观地监督。
2008年,“爱佑童心”项目荣获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
2015年,“爱佑新生”项目荣获第九届“中华慈善奖”。
2015年,获民政部表彰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
2018年9月10日,荣获第十届“中华慈善奖”。
2021年9月,爱佑慈善基金会被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授予“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爱佑安生”项目荣获第十一届 “中华慈善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爱佑慈善基金会,英文名称:AI YOU FOUNDATION,缩写:AYF 。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开展社会救助,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 万元,来源于王兵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设立和资助孤贫、残疾儿童的助养、医疗救助项目;
(二)开展和资助有利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教育支持项目;
(三) 支持公益慈善领域社会组织发展。
(四)提供公益项目的设计实施及管理咨询服务;
(五)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开展和资助医学研究、医护人员交流和培训、医务社工支持与发展等推动医疗行业发展的项目。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 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 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慈善活动;
(二) 愿为基金会捐赠财产或愿为本基金会工作;
(三) 承认并拥护本基金会宗旨的优秀公民。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表决权;
(三) 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基金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的义务;
(四)维护本基金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其它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决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3 至 5 名。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 3 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社会公益支出;
(二) 基金会日常行政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二) 境内预计金额在人民币 5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
(三) 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 年度投资计划;
(二) 单笔投资超过基金会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 其它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本基金会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继续资助本基金会已经开展的项目;
(二)资助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公益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5 月 20 日第三届第五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