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14 14:16
爱尔兰王国 (爱尔兰语:Ríocht na hÉireann ;英语:Kingdom of Ireland),是指爱尔兰国会在1541年通过《爱尔兰王位法》后在爱尔兰岛上成形,和英格兰王国有共主邦联关系的国家,借此取代1171年以来爱尔兰领地(Lordship of Ireland)的建制,而时任爱尔兰领主的亨利八世则成为1169年来首位爱尔兰国王。但英格兰人对爱尔兰统治基于早前的武力征服,王国的统治也并非没有挑战。而法理上独立的爱尔兰王国,国祚直至1801年爱尔兰和大不列颠王国合并组成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为止。
1155年,英格兰赫特福德郡出身的教宗阿德里安四世,向英王亨利二世颁发《褒扬令(Laudabiliter)》,授予英王“爱尔兰领主 Dominus Hibernae”的称号,令英军可以出动征服爱尔兰,并将其纳入欧洲文化圈。而英王则需向教廷缴交每纳税户一便士的租税。1172年,阿德里安四世的继任人历山三世再次确认前任的敕令。
延至亨利八世在位的时候,意欲为终止和王后阿拉贡的凯瑟琳的婚姻,被教宗克雷芒七世拒绝。因此亨利八世宣布英格兰脱离天主教会管辖,自立为“全球英格兰教会首领(of the Church of England in Earth Supreme Head)”。但在1533年教宗将亨利八世逐出天主教会,亨利八世也不承认教宗对爱尔兰的宗主权,因此英王来自教宗的爱尔兰领主头衔合法性悬疑,导致爱尔兰的宪制危机。因此后来爱尔兰国会,通过《1542爱尔兰王位法》,宣布亨利为“爱尔兰国王”。
但新的称号不获欧洲的天主教国家承认,直至亨利八世之子爱德华六世驾崩,笃信天主教的玛丽一世继位。1555年,当时教宗发布敕令,承认玛丽为爱尔兰女王,爱尔兰王国的王位正式获得神权认可。
自此以后,爱尔兰王国的君主就由英王兼任,因此该王国是和英格兰王国有共主邦联的关系。1603年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继承英格兰王位,导致最终英苏两国在1707年组成大不列颠王国,两国国会则合并到伦敦西敏寺运作。而爱尔兰王国则在1801年和大不列颠王国合组为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
1607年后,大量苏格兰人和英格兰人移居爱尔兰北部,17世纪时北爱尔兰的新教徒,与北爱尔兰本地的天主教徒发生了严重的冲突,最终以新教徒的胜利而告终。通过刑事法,英格兰政府确立了新教徒在爱尔兰全岛的政治统治地位。
1801年,爱尔兰被并入英国。1829年英国政府颁布天主教徒解放法,取消了对爱尔兰天主教徒的歧视性政策。
1921年,爱尔兰独立战争结束以后,根据英爱条约,爱尔兰自由邦成立,北部阿尔斯特省中的6郡成为北爱尔兰,并在条约签署后一个月内自主决定是否留在爱尔兰自由邦内,而北爱尔兰议会选择退出爱尔兰自由邦,留在联合王国之内。
爱尔兰王国早年由英王派出“巡抚” (Lord Deputy)所管治,后来将头衔升级为“总督 (Lord Lieutenant)”。虽然偶有爱尔兰人官拜总督,但往往都是英伦本土的名门望族,如苏塞克斯伯爵(Thomas Radclyffe, 3rd Earl of Sussex) 。而在总督出缺时则由地方法院院长署理。而首席秘书的作用,在18世纪变得越来越重要,变得越来越有权势。
爱尔兰王国的议会乃两院制,分上下议院,而议会的权力则受一系列的成法制约,如1492年的《波伊宁斯法 (Poynings' law)》。
《波伊宁斯法》在1782年被再次检讨,导致了《1782年宪法法案》的通过,赋予爱尔兰独立的立法权,而这个国会也以当地领袖——亨利嘉坦 (Henry Grattan)为首任议长,因此以他的名字昵称这个议会。虽然有独立运作的国会,但行政部门依然在英国手中。1788至89年间,英王乔治三世告病,嘉坦欲率先立威尔士亲王乔治为爱尔兰摄政,但乔治三世在爱尔兰成功立法前康复,否则会出现英、爱政府不同调的窘况。
而18世纪期间,位于都柏林学院草坪 (College Green)的新国会大楼正式启用。
而爱尔兰教会则是爱尔兰王国的国立教会。纵使被认为是优势教会,但高达七成的爱尔兰人拒绝承认这个改革教会,其中大部份人生活在英格兰人的生活圈子以外。
而罗马天主教徒和其他不顺从国教者,如长老教会、浸信会和循道卫理教会的信徒,在1693年以前,没有资格成为爱尔兰国会议员,而他们的人权,也被英人制定的《刑法 (Penal Laws)》所歧视。直至1793年,不顺从国教者才有投票权。而嘉坦国会在1882年对《波伊宁斯法》的再次检讨,进一步慢慢改善了爱尔兰不顺从国教者的人权,但对天主教徒出任国会议员和行政部门高官,仍有限制。而投票权也仅限于已缴交差饷的物业业主拥有。
在爱尔兰国会通过《1800年联合法案》,爱尔兰王国在1801年正式和大不列颠王国,合并为“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联合王国”。爱尔兰国会不再是独立运作的机构,英国在爱尔兰只剩下总督和其辖下的行政机构,直至1922年爱尔兰独立为止。但法案通过前两年,爱尔兰政局一直不稳,1798年更同年发生内乱和法军入侵。然而《联合法案》也不是毫无争议,因此有记载指英政府有贿赂部分爱尔兰国会议员,以保议案通过。
而在2007年爱尔兰历代法例检讨中,1542年立亨利八世为爱尔兰国王的《爱尔兰王位法》,也是其中一条检讨后决定废除的法令。
爱尔兰领地(1171年-1541年),是在诺曼人入侵爱尔兰后,建立在1169至1171年间,名义上统治全岛的政权。
1155年,英格兰赫特福德郡出身的教皇阿德里安四世,向英王亨利二世颁发《褒扬令》,授予英王“爱尔兰领主”的称号,令英军可以出动征服爱尔兰,并将其纳入欧洲文化圈。而英王则需向教廷缴交每纳税户一便士的租税。1172年,教皇阿德里安四世的继任人教皇历山三世再次确认前任的敕令。
延至亨利八世在位的时候,亨利八世欲终止和王后阿拉贡的凯瑟琳的婚姻,被教皇克雷芒七世拒绝。因此亨利八世宣布英格兰脱离天主教会管辖,自立为“全球英格兰教会首领”。但在1533年教皇将亨利八世逐出天主教会,亨利八世也不承认教皇对爱尔兰的宗主权,因此英王来自教皇的爱尔兰领主头衔合法性悬疑,导致爱尔兰的宪制危机。因此后来爱尔兰国会,通过《1542爱尔兰王位法》,宣布亨利为“爱尔兰国王”。
但新的称号不获欧洲的天主教国家承认,直至亨利八世之子爱德华六世驾崩,笃信天主教的玛丽一世继位。1555年,当时教皇发布敕令,承认玛丽为爱尔兰女王,爱尔兰王国的王位正式获得神权认可。
《1800年联合法案》
在爱尔兰国会通过《1800年联合法案》,爱尔兰王国在1801年正式和大不列颠王国,合并为“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联合王国”。爱尔兰国会不再是独立运作的机构,英国在爱尔兰只剩下总督和其辖下的行政机构,直至1922年爱尔兰独立为止。
但法案通过前两年,爱尔兰政局一直不稳,1798年更同年发生内乱和法军入侵。然而《联合法案》也不是毫无争议,因此有记载指英政府有贿赂部分爱尔兰国会议员,以保议案通过。
而在2007年爱尔兰历代法例检讨中,1542年立亨利八世为爱尔兰国王的《爱尔兰王位法》,也是其中一条检讨后决定废除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