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9 20:45
版权转让(bǎn quán zhuǎn ràng),版权所有者将其版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享有。版权转让的方式有继承、赠与和有偿出让等。版权的有偿转让是版权交易的基本内容,在中国又称“卖版权”。版权转让可以是版权中部分财产权利的转让,也可以是版权中全部财产权利的转让;可以是在版权保护期中某一段时间内转让,也可以是在整个版权保护期内的转让。全部版权在整个版权保护期内有偿转让,在中国又称“版权卖绝”。
由于人身权利不可转让,在版权包括人身权利的情况下,版权转让仅指版权财产权利的转让。而在一些国家,如苏联及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由于认为版权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不可分,法律禁止版权的转让,只允许授权使用。中国亦禁止卖绝版权。版权转让与授权使用的区别在于:①版权转让后,原版权所有者不再享有被转让的权利,受让人成为新的版权所有者;而在授权使用的情况下,版权仍归原版权所有者,被授权人只有按双方约定的使用方式和条件使用作品的权利;②版权转让后,权利受到侵犯,受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授权人则无此权利;③版权转让后,受让人一般无使用作品的义务,而被授权人必须按双方约定的方式使用作品;④转让一般是永久性或较长时间的,而授权使用一般仅限于较短时间;⑤转让的付酬较高,而授权使用的付酬相对低一些。版权转让一般须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有的国家还规定版权转让的合同必须登记。作品原件如书稿、画稿财产权的转让,一般不视为版权的转让。
《蓓蕾初绽与花儿朵朵》与《九宫迷数》两本书出版权向港、澳、台及海外转让。
作者毛鹏,男,1926年生,浙江省江山市人,安徽大学毕业。长期从事新闻出版工作。20世纪80年代在国家出版局及中国出版科研所所属中国出版年鉴编辑部任副主任、主任。1990年受聘为新闻出版署出版专业高等教材编审委员。1996年后任《出版参考》半月刊副主编。2001年受聘为香港国际科学院院士。近年来撰写有关文化出版方面的论文、书评多篇,并多次获中国出版科研所科研成果奖。2001年,创制中华梦幻魔方,运用鲁毕克魔方宣扬中国古代创作的幻方“洛书”图样,持有国家专利,并获中国玩具协会2002年度玩具设计创新最佳奖及香港国际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金奖。2003年,北京玩具协会授予他北京益智玩具魔方大师称号。撰有书评集《徜徉在文化边缘》(中国书籍出版社出版)、魔方玩赏专著《蓓蕾初绽与花儿朵朵》(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拖了很长时间的“奥特曼”著作权一案将于2月21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预备庭,法院将对起着关键作用的一份版权转让合同的真伪性进行调查取证,3月13日正式开庭审理。
日本著名卡通形象“奥特曼”诞生于1966年。目前中国市场上的奥特曼影视作品等产品,由日本圆谷制作公司和泰国采耀公司两家公司分别授权。泰国采耀公司法人辛波特在京宣布,他本人才是奥特曼作品日本境外的著作权人,日本圆谷制作公司只是日本国内的完全著作权人,他还出具了奥特曼著作权转让合同。8月,日本圆谷制作公司也在京宣布,泰国采耀公司出具的转让合同是伪造的。由于双方责任人没有一同在中国内地法院出现过,所以这个官司迟迟得不到审理,双方一直处于“打嘴仗”阶段。
日本圆谷制作公司中方代理律师郑先生昨天称,经过努力,该案将于2月21日召开预备庭,双方负责人均到场。法院将首先鉴定授权转让合同的真伪。据了解,合同中提到的作品是指奥特曼系列中“奥特曼Q”(1966年)、“泰罗奥特曼”(1973年)等9部影片的著作权,这是双方争论的焦点。
第四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图书版权转让签约仪式在台北世贸三馆举行,纪念海峡两岸出版交流20周年活动组委会副主委、中国版权保护协会副主席许超出席了签约仪式。
在签约仪式上,两岸出版业者共签订了26种图书版权转让协议。其中,北京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台湾旺文联合出版集团签订了《石油战争》等6种图书,与台湾晓园出版社签订了4种环保类图书,签约数量最多。
福建有4家出版社分别与台湾出版单位签约,共转让了7种图书。厦门的鹭江出版社与台湾人类文化事业有限公司签约转让《黄帝内经·养生智慧Ⅱ》,与台湾远文国际文化有限公司签约转让《生死布局》的中文繁体版权。
在签约仪式上,两岸出版业者共签订了26种图书版权转让协议。其中,北京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台湾旺文联合出版集团签订了《石油战争》等6种图书,与台湾晓园出版社签订了4种环保类图书,签约数量最多。
福建有4家出版社分别与台湾出版单位签约,共转让了7种图书。厦门的鹭江出版社与台湾人类文化事业有限公司签约转让《黄帝内经·养生智慧Ⅱ》,与台湾远文国际文化有限公司签约转让《生死布局》的中文繁体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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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广告语 可以传播下载的祝颂语 或者一个搞笑漫画或舞美设计,原创编舞(视频) 展会设计视频等充满大众创意而具有潜在价值的草根版权转让,首先到版权平台进行自主存证,智能认证 自动获取数字作品首次发布智能认证书归属权凭证作为侵权纠纷时证据,并在平台上 认证过程中也发布拟转让信息,其认证特色
版权转让是指版权人将版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版权的版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版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版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版权人。转让版权俗称“卖断”或“卖绝”版权。在允许转让版权的国家,也只有版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版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在有些国家,版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版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国家,版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版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版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版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例如,将出版权转让给出版社,将表演权转让给表演团体,将录制权转让给音像公司,将播放权转让给广播电台,等等。即使是单独一种财产权,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例如,转让人将翻译权中的法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甲出版社,将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乙出版社,将德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丙出版社,等等。版权转让也可以是分地域的。例如,同是英文版翻译权,转让人将美国和加拿大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美国一家出版社,将亚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印度一家出版社,将欧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英国一家出版社,等等。从不同国家的情况来看,版权转让可以是永久的,即整个版权保护期的;也可以是有期限的,即版权保护期内若干年的。有期限转让与专有许可使用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