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01 08:12
牙行是在市场上为买卖双方说合、介绍交易,并抽取佣金的商行或中间商人。有时也指牙商的同业组织。汉代市场上的中间商人称“驵会”(或作“侩”)。汉至隋唐,中间商人获政府给予的垄断权,由此得“牙侩”之名。宋以后称为“牙行”,后来亦称“牙人”、“牙纪”、“牙子”、“牙商”、“牙郎”、“互郎”、“侩”。经营牙行须经政府批准,并交纳税课。牙行在交易中起着“评物价”、“通商贾”,代政府统制市场、管理商业的作用,故也称官牙。
古代称牙郎、宋、元、明又有引领百姓、行老等称呼。
牙行一词始见于明代。他们以经营牲畜、农产品和丝绸布匹等手工业品为主;也有居间包揽水运雇船的,称埠头。
经营牙行须经政府批准,并交纳税课。牙行在交易中起着“评物价”、“通商贾”,代政府统制市场、管理商业的作用,故也称官牙。经营牙行是一种封建特权。牙行凭借特权将其经营范围从为买卖双方间作介绍,扩大到代商人买卖货物,代商人支付和存储款项,运送货物,设仓库保管货物,代政府征收商税等等。在城镇交易中处统制地位,绝大部分商品的批发交易必须经过牙行之手。宋代以后有官牙、私牙之分。明代,经营牙行者须有一定数量的资产,经官府批准并发给执业凭证和帐簿。
清袭明制,《大清律例》规定,牙商必须为殷实良民,有联保甘结,一个牙行只许一人经营。官厅发给牙行盖有关防的文簿,以登记客商住所姓名,逐月送报官厅。在价格评定、银钱收付、商品收付等业务方面,均有具体规定。近代,牙行又称“牙纪”、“行纪”,牙商又称“经纪人”。各地又有种种俗称。东北地区称“大屋子”。华中、华东称“行栈”。华南及港澳等地称“九八行”、“平码馆”、“南北行”等。全国解放后,取消各种牙行,代之以贸易货栈等商业形式。
明代以前的牙多属个体经营,活动方式是在各居商停客的店和堆放货物的邸之间往来说合。明初,朱元璋曾想排除牙人。据《明会要·食货五》记载,洪武二年(1369)“令天下府州县各镇市不许有官牙、私牙,一切客商货物投税之后,听从发卖”。但禁令未能行,因而又想以邸、店、牙合而为一的官店来代替牙人。据《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四年八月辛巳条:“商人货物至者……驵侩之徒,从而持其价,高低悉听断于彼,商人病之。上知其然,遂令工部,……为屋数十楹,名曰塌坊,商人至者,俾悉贮货其中,既纳税,从其自相贸易,驵侩无所与。”实际上官店并不能代替牙人的活动,有些牙人仿照官店的邸、店、牙合一的形式,依样办理,这就是牙行。因牙行有铺面、堆栈乃至客房等设备,并雇用看货、帮手、帐房、庄客,需一定的资金,故《明律集解附例》卷十规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
牙行必须持有官府发给的牙帖,有官牙、私牙之分,这大概自明代始。据万历《扬州府志》:“俗之经纪,皆官为给帖,凡鱼盐豆谷,觅车雇船骡马之类,非经纪关说则不得行”,但无帖私牙仍大量存在。
清雍正十一年(1733),鉴于牙行太多,影响商品流通,改行额定牙帖制度,经各省确定全国牙帖总数约18万张,并规定以后只能“退帖顶补”(《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一)。但未能杜绝州、县滥发,反而使有帖之家视牙帖为奇货,父子相传,或一人领帖,多人经营,称“朋比”。无帖私牙也日多。
自清代始,牙行的职能又从介绍交易、提供仓储、食宿发展到自营买卖,代客垫款、收帐,代办运输、起卸、报关,对农民和手工业者进行预买、贷款。牙行的收入除佣金外还有商业利润、贷款利息、服务报酬等,不过这类牙行是少数。
自清代始,牙行的职能又从介绍交易、提供仓储、食宿发展到自营买卖,代客垫款、收帐,代办运输、起卸、报关,对农民和手工业者进行预买、贷款。牙行的收入除佣金外还有商业利润、贷款利息、服务报酬等,不过这类牙行是少数。
牙行因把持地方市场,对商品流通有消极作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有冲破牙行把持的倾向。如明末布商即在棉布产区自设庄收购,清乾隆年间广东、山西商人在北京组织的会馆也力图摆脱牙行的干预。鸦片战争后,有些牙行又成为外国洋行搜刮中国农副产品的爪牙。总的说,牙行势力在较大城镇是逐渐衰落的,并部分转化为批发商或改营旅栈、仓储;在农村则仍旧活跃,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全部被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