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17 09:33
物资企业是指物资部门组织工业品生产资料流通的基层单位。我国包括: 各级物资专业 (综合)公司;供应站 (处);物资储运公司;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物资部门所属加工企业等。物资企业既执行国家物资管理部门的职能,又担负物资经营业务。基本任务是: 搞好综合平衡,组织产需衔接;组织物资资源,灵活进行物资中转供应;加强物资储备定额管理和仓库管理;发展物资流通加工和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开展生产资料服务业务等。
其经营活动的基本特征:
(1)从事物资经营话动,联接生产和生产消费。通过开展物资的购进,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业务活动,把生产和生产消费联系起来,使个别企业的活动组成社会再生产过程。
(2)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一方面,通过准确、及时、齐备,经济地组织物资供应,开展流通服务,保证生产建设对物资的需要,另一方面,又将社会生产需要的信息,准确、迅速、及时地反馈给生产企业,促进生产企业按社会需要的数量,品种,质量、时间等要求,生产适销对路的物资,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3)独立核算,讲究经济效益。对自己从事的经营活动,独立地、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自负盈亏,以最少的劳动消耗取得最大的企业经营成果。
物资企业的分类:
1.按经营业务性质,可分为物资供销企业、物资储运企业、物资贸易中心,物资再生利用企业、物资流通加工企业和物资租赁企业等。
2.按经营范围,可分为专业物资企业和综合物资企业。
3.按组织结构,可分为
(1)单独物资企业,即独资经营,独立完成经营任务的物资企业,(2)联营物资企业,即为了完成经营任务,原单独物资企业与其它单位联合起来所形成的新企业。
4.按所有制性质,可分为全民所有制物资企业、集体所有制物资企业、全民和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物资企业等。
5.按地位和作用,可分为批发物资企业和零售物资企业。
6.按隶属关系,可分为中央物资企业和地方物资企业。
7.按所处领域,可分为生产领域的物资企业和流通领域的物资企业。
物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或集体赋予经营管理的财产,并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其物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设立的其它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财务机构,能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8)其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具备了以上条件基础上,向工商行政部门和其它生产资料经营资格有权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审查核准,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才能从事物资流通活动。
物资企业的根本任务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要,合理组织物资流通,调节物资供需;
(3)扩大物资流通,加速资金周转,降低流通费用,增加企业利润,为国家积累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