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供应价格

更新时间:2022-11-01 19:52

物资供应价格是物资经销企业向使用单位供应生产资料的价格。适用对象是: 全民所有制企业、机关、团体、部队、文教卫生事业单位生产、建设所需物资;农业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企业生产所需物资以及生产性基建物资;纳入国家计划生产与销售的个体经营户、专业户、重点户生产建设所需物资。本质上属于批发价格。但自60年代至70年代末,物资供应价格不包括盈利,实行“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定价原则。1981年开始实行“合理计费、合理盈利”的定价原则,但计划价格部分的盈利水平仍然低于批发价格水平。

物资供应价格

社会主义国家通过物资管理部门,对使用单位分配供应的生产资料价格

在中国,工业品生产资料销售方式分为直达供货、中转供应和市场零售三类。属于直达供货的生产资料,一般由供需双方直接签订合同,按出厂价格交货结算;市场零售的生产资料,主要由经营生产资料的商业部门或生产企业的自销门市部,按照或参照商业牌价出售。它们都不包括在物资供应价格的范围之内。只有经过物资管理部门这一中间环节供应给使用单位的生产资料,才采用物资供应价格。

制订物资供应价格的着眼点,是为生产服务,促进生产资料的正常流转。除了使物资管理部门在生产资料中转供应中支出的各种必要费用得到补偿外,也注意避免不适当地增加使用单位的支出。1979年以前,物资供应价格的制订,遵循收费从低、不计税利、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一般由生产资料的出厂价格加全国统一规定的物资部门管理费和流通中所消耗的各项直接费用构成。1979年以后,改行合理计费,略有盈余的原则,使物资供应价格除了由以上各项费用构成的销售成本外,也包含了一定的盈利。具体的订价方式有两种:①在工业部门出厂价格之上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包括盈利);②另行制订供应价格,供应价格与出厂价格之间的差额即为物资部门的经营管理费与盈利。

物资供应价格按照其执行的范围,可以分为:全国统一供应价(只对橡胶等极少数物资采用);全省统一供应价;地区供应价;农村网点供应价(在县城供应价基础上加计城乡地区合理差价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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