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5 08:17
特别旗是中华民国早期一级行政区划单位,设于蒙古地区,指的是未被盟部管辖的旗。
虽然特别旗直属于行政院,理论上和省、直辖市同级,但是依照国民政府1931年颁布的《蒙古盟部旗组织法》,关于省的事项,必须与省政府会商办理。也就是说,实行省县、盟旗双轨并行制,特别旗并无法完全掌控所有地方事务。
国民政府在中国大陆执政末期,设有阿拉善霍硕特(宁夏省)、额济纳旧土尔扈特(宁夏省)、士默特(绥远省)、伊克明安(黑龙江省)四个特别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