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费

更新时间:2023-10-10 23:25

“特别费”与“国务机要费”性质不同。“特别费”讲白了就是官员津贴,其金额数量由各地“议会”自行决定。“特别费”一半是用收据报销,多用于一些行政的小金额支付;另外一半凭官员签名就可以直接领用,顶多以公益捐款方式捐出,以符合高道德上的期许,跟触法并无关系。

名称

特别费又名“特支费”,为台湾行政机关、公立学校之首长或副首长,因公务需要且支出合乎规定,经核定许可的公务及正副首长公关费用,而花费细目大约有以正副首长公职身分名义所馈赠他人之花束、纪念品、挽联、礼金。另外,特别费虽有特支费别名,部分媒体亦将两者视为相同,不过特支费名称于法律另有他指。

来源

特别费费用的准则法源与规范来自台湾《中央政府总预算编制作业手册》之年度《用途别预算科目分类定义及计列标准表》(例如:2006年1月适用之《2006年度用途别预算科目分类定义及计列标准表》)与台湾行政部门主计处审核编制的《支出标准及审核作业手册》。

2006年11月,台湾台北市市长马英九因特别费支出争议,遭台湾检察机构侦讯并起诉。对此,台北市政府主计单位仅称有一名承办科员余文涉有“行政疏忽”。而判决余文有罪的作法也打击司法系统的公力。

而“国务机要费”是编在公开预算,一年3500万新台币,只要把“立院”审议完成的预算书拿出来看,每个支用项目都看得到,而任何一项开支,都要依规定提必要单据。

遵循

特别费是台湾当局会计相当特殊的费用科目,其法源依据涉及多项会计法规。而就实务上,台湾各政府计单位审核特别费支出准则,大部分依循台湾行政部门“主计处”所编造的《支出标准及审核作业手册》。

该手册虽非实际法规,但却涵盖如《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细则》、《用途别预算科目分类定义及计列标准表》等等主计、采购及相关法规与制度并累积之实际工作经验整理而成。事实上,现行中国台湾地区所辖中央政府、相关部会、地方政府会计实务施作,包含特别费的会计凭证管理及记帐簿记均会参酌此手册。

特别费既已经形成惯例,在大法官释字第421号解释里,将特别费视为由国库支给公务首长[固定报酬]的一部份:

由国库支给固定报酬。至报酬之项目及额度,在合理限度内系属立法机关之权限。是台湾立法部门通过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中,关于议长、副议长之岁费、公费及特别费部分,与宪法尚无抵触。

依据法规

就手册的第11款项之“业务费-特别费”及其他相关法条中,特别费的法律依据除了采购相关法规之外,其细则与子法尚有:

《支出凭证处理要点》台湾中央政府总预算编制作业手册之《用途别预算科目分类定义及计列标准表》《中央政府各机关用途别科目分类及执行标准表》各政府预算规定标准《中央政府各机关单位预算执行要点》《中央机关首长、副首长等人员之特别费报支手续》《中央各机关首长、副首长特别费报支手续补充规定》

学界见解

特别费的法律性质为何?学界有实报实销说、实质补贴说以及概算费用说三种不同看法。

采取“实报实销说”者认为 特别费纵使为国家对于机关首长之特别津质,其前提仍须以“机关首长实际上有支出”为前提,其与其他公务员预算不同之处,仅在于其支出是否属于公务,是否有裁量权之滥用,国家并不过度干预。

采取“实质补贴说”者认为,因其支出有偶发性、时效性、机动性,预支性等因素,数十年来惯例由政府编列预算给予具有“实质补贴”性质之业务费用之一,首长如超额支出,则不予增加,已由首长具领部分如未用尽,惯例上亦无要求须予缴回。

采取“概算费用说”者认为,领据核销,并未要求记载各别支出明细及各项用途,且于嗣后也未要求应办理结算及多退少补,实际上乃是采取定额的统筹概算费用方式。

事件

2006年7月,民进党“立委”检举原台北市长马英九使用特别费涉嫌违法。11月,台湾“高检署”侦办马英九特别费案。2007年2月马英九特别费案侦结,马被依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起诉,随后马辞去国民党主席。4月3日首次开庭,马英九称自己没有犯罪。4月17日,该案第二次开庭。8月14日,台北法院一审宣判,马英九被判无罪。12月28日,台“高法”二审宣判,判马英九无罪。

2007年2月23日,检方侦结。依照起诉书所述,马英九遭起诉罪名是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认定贪污所得总计新台币一千一百一十七万六千二百余元。前台北市府秘书余文被查出涉嫌贪污七十六万元,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此外,廖鲤、李克齐、孙振妮、方惠中、张钧纶等市府员工,则遭缓起诉处分。

四月三日,台北法院首度开庭,马英九以“被告”身份陈述答辩意旨,包括自始认为以领据核销特别费不是公款,更没有在检方讯问中“翻供”。

四月十七日,检、辩提列证据清单,证人供述证据力检辩展开攻防。

五月八日,台北法院合议庭裁定包括法务部门发布咨询意见书、马英九在2006年九月七日接受中天新闻专访、九月十八日接受台北市议员颜圣冠议会答询内容,以及马英九办公室主任廖鲤等证人证词都具有证据能力。

五月二十二日,台北法院合议庭裁准检辩传唤包括前台湾行政部门“副主计长”张哲琛在内十四位证人。

六月五日,张哲琛出庭,检辩诘问充斥火药味。公诉检察官怀疑证人、被告及律师事先套招;律师回应实施预审制度时,检辩接触证人,了解证人对待证事实了解到怎样的程度有其必要。

七月三日,台北法院传唤马英九担任市长时的三位前后任秘书孙振妮、方惠中、孙丽珠作证。

七月十日,台北法院传唤刘静蓉、吴丽洳与赵小菁三位前后任经手特别费的台北市政府秘书处出纳。其中吴丽洳在回答律师诘问时提及“检方笔录未能将她的陈述做完整记载”,因此律师向合议庭要求勘验检方讯问光盘。

七月十九日,报载节录检方光盘讯问笔录内容,引发“笔录制作不实”争议;检辩庭外动作互呛。

七月二十三日,台北法院合议庭当庭勘验光盘。对吴丽洳检方证述笔录争议,审判长谕知判决书会交代。

七月二十四日,台北法院提示相关证券。包括逐一提示二十九位检方证人的供述证据、三十六项的非供述证据等。

七月三十一日,台北法院辩论终结。公诉检方在论告阶段,增列论罪法条,将“公务背信罪”纳入,希望合议庭审酌马英九是否涉及“公务背信罪”,并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八月十四日,台北法院宣判马英九无罪。

八月三十日,台北检方公布厚达三十八页、两万多字的上诉理由书,并送台北法院,转呈台湾“高等法院”上诉。检方列举出十九点上诉理由,认定马英九明知特别费属于公款,却未依规定支出,已构成公务背信罪,系连续犯,依法应加重其刑。这与马英九特别费案一审前,检方希望从轻求刑的态度截然不同。

九月三日,台湾“高等法院”以计算机抽签完成二审分案,组成合议庭开始马英九特别费案的二审。

十月十二日,台湾“高等法院”召开准备程序庭,首度传唤马英九出庭。

十一月二日,台湾“高等法院”召开实质审理庭,除传唤被告马英九出庭外,也传唤特别费经手承办人刘碧娥、台北市政府主计处长石素梅做证。检辩双方针对各自声请传唤证人进行交互诘问程序,激烈攻防。

十一月三十日,台湾“高等法院”进行二审的最后一次辩论庭,马英九出庭应讯。检察官最后辩结称,特别费是公款,应因公支用,马英九涉嫌诈取一千多万元(新台币)特别费;马英九辩护律师则表示,马英九无贪污犯意,也无犯行。庭讯辩论终结后,合议庭谕知将在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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