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17 14:00
特大城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划分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分类之一,各国国情不同,划分依据和标准也各不相同。联合国通常将都市区人口超过1000万的巨型城市划定为特大城市。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
1955版标准
早在1955年国家建委《关于当前城市建设工作的情况和几个问题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五十万人口以上为大城市,五十万人口以下、二十万人口以上为中等城市,二十万人口以下的为小城市”。
1980版标准
1980年,由国家建委修订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将按城市人口将城市规模分为四个等级:城市人口100万以上为特大城市,50万以上到100万为大城市,20万以上到50万为中等城市,20万和20万以下为小城市。但《暂行规定》中没有对城市人口作出清晰界定。
1984版标准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市规划条例》。《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指出:“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末设镇的县城。城市按照其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总数,划分为三级:大城市,是指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人口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人口不足二十万的城市。”
1989版标准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其中第一章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第四条指出:“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条例》随着《城市规划法》的实施而被废止。
2014版标准
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发2014第51号文件),新标准按城区常住人口数量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1)超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
(2)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至1000万;
(3)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至500万,
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4)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至100万;
(5)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
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标准对比
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5年的发展,中国的城镇化率已经达到令人难以置信的高度,已经有超过5亿人口从乡村迁入城市。根据经合组织最新发布的报告内容显示,通常情况下,对于超大城市的定义是城市人口超过1000万人,而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去看待中国城市人口的话,中国超大城市的规模和增长速度都被大大低估。
1980年,中国首次参照联合国的标准规定城市人口(中心城区和近郊区非农牧业人口)达到100万以上的城市为特大城市。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其中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
从人口类型看,1980版标准是指“市区非农牧业人口”,2014版标准指的是“城区常住人口”;从人口数量规模看,1980版标准是达到100万以上,2014版标准是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
具体而言,2014版标准相比于1980版标准有四点重要调整:
一、城市类型由四类变为五类,增设了超大城市。
二、将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别划分为两档,细分小城市主要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细分大城市主要是实施人口分类管理的需要。
三、划分城市级别的人口规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万提高到50万,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20万、50万提高到50万、100万,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50万、100万提高到100万、500万,特大城市下限由100万提高到500万。
四、将统计口径界定为城区常住人口。
特大城市在人口政策、户籍落户上与中小城市存在一定的限制,是特大城市进一步发展需要完善的。
国务院近日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要求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文件指出,要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牧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允许农牧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乡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牧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民工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加快制定公开透明的落户标准和切实可行的落户目标。
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要求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
加快调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户政策,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的落户问题。加快制定实施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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