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说判断哪一地点与国际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要根据双务合同的本质特征来确定,比如说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的行为是本质特征,而给付金钱的行为是任何双务合同都有的行为,所以合同履行地是最密切联系地。
特征性履行又称特征性履行原则或特征性债务原则,他是由瑞士学者施耐策(Schnitzer)提出的用来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方法。其基本含义是,在涉外合同当事人未选择合同的法律适用时,根据合同的特征性履行性质来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其目的是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克服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实践操作中的盲目性,使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