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体系

更新时间:2023-07-15 21:29

《犯罪论体系》是2010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邵维国。

概述

定义

犯罪论体系,是指分析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并且使之系统化的理论体系。

简介

犯罪论体系是整理法官的思考,作为统制法官判断的手段而存在的。因此,即使体系上有些不协调,各个要素的界限不明确,但如果明确了思考的条理,有时可能就是理想的。而且,并不存在惟一正确的体系。在某些场合,以不同的体系看问题,还能够明确事物的不同侧面。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下,一个行为即使符合犯罪论体系中的判断,也并不能据此处罚行为人,还要求具备刑法所规定的一定的处罚条件。换言之,虽然成立犯罪时,原则上就可能对行为人发动刑罚权,但在例外情况下,刑罚权的发动,不仅取决于犯罪事实,而且取决于刑法所规定的其他外部事由或者客观条件。这种事由或条件成为客观处罚条件,亦称客观的可罚条件或者客观条件。

构成要素

那么,应该在怎样的序列中对待哪些犯罪的构成要素呢?

在形式逻辑上,按照犯罪本身的发展经过,构筑认识它的体系,或者考虑刑事裁判中犯罪事实的认定过程建立与其相适应的理论体系,都并非不可能。从前一种看法建立体系,当然应该从犯罪的主观面出发,逐渐及于客观面。但是,犯罪概念的体系的目的在于把握科刑的前提,根据后一种看法是适合的。从这种观点来看,在研讨各种犯罪要素时,在思考及判断的经济上,应该从一般的犯罪要素开始,其后研讨具体的、特殊的犯罪要素,而且,对由定型的、形式的判断能够认识的东西,要先于非定型的、实质的判断予以处理,才是所希望的。

内容简介

《犯罪论体系:司法评价犯罪的标准、步骤和方法》内容简介:事实与价值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最先意识到此问题的学者是休谟。他在《人性论》中写道:“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

图书目录

第一章 犯罪只能是价值判断

第一节 犯罪是一种关系属性

一、犯罪不是生活行为的固有属性

二、犯罪只是生活行为的关系属性

第二节 犯罪的司法把握

一、犯罪不能用认知活动来把握

二、犯罪只能用评价活动来把握

第三节 犯罪只能是价值判断的意义

一、有利于还犯罪的本来面目

二、有利于按评价规则构建犯罪论体系

第二章 刑事违法的价值标准

第一节 行为构成要件是刑事违法的具体价值标准

一、行为构成要件是源于生活事实的类型

二、行为构成要件是赋予法益价值的类型

三、行为构成要件是事实类型与价值类型的统

四、行为构成要件是刑事违法的具体价值标准

第二节 犯罪客体是刑事违法的最高价值标准

一、犯罪客体含义

二、犯罪客体的内涵是刑法法益

三、刑法法益是犯罪概念的核心内容

四、刑法法益派生出行为构成要件

五、刑法法益对于行为构成要件具有解释功能

六、刑法法益的法定性

第三章 主观恶的价值标准

第一节 主观恶含义

一、主观恶是伦理规范违反意志

二、主观恶与人身危险性的区别

第二节 故意、过失要件是主观恶的具体价值标准

一、故意要件是事实类型与价值类型的统

二、过失要件是事实类型与价值类型的统

第三节 伦理规范违反意志是主观恶的最高价值标准

一、伦理规范违反意志的含义

二、故意要件是伦理规范违反意志的第一类型

三、过失要件是伦理规范违反意志的第二类型

四、故意要件与过失要件的差别

第四章 刑事违法判断

第一节 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

一、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形式判断

二、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实质判断

三、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的统

第二节 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即刑事违法性

一、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性质之争

二、生活行为符合行为构成要件就刑事违法

第五章 刑事违法可普遍化判断

第一节 道德、法规范可普遍化

一、道德、法规范可普遍化的含义、隶属及由来

二、道德、法规范可普遍化的根据

三、道德、法规范可普遍化的范围

第二节 刑事违法可普遍化判断

一、刑事违法可普遍化的含义和根据

二、刑事违法的例外、种类及根据

三、犯罪论体系之“违法性”概念的取消

四、刑事违法可普遍化概念之提倡

第三节 刑事违法可普遍化判断的独立性

一、刑事违法判断与刑事违法可普遍化判断的区别

二、刑事违法可普遍化判断独立的意义

第六章 主观恶及其可普遍化判断

第一节 主观恶判断

一、故意、过失要件符合性的形式判断

二、故意、过失要件符合性的实质判断

三、故意、过失要件的关系论

第二节 主观恶可普遍化判断

一、主观恶可普遍化的含义

二、期待可能性的概念、本质和类型

三、期待可能性的标准

四、犯罪论体系之“有责性”概念的取消

第七章 司法评价犯罪的方法

第一节 司法评价犯罪的总方法

一、明确评价犯罪的价值标准

二、先客观评价后主观评价

三、先形式判断后实质判断

四、先入罪判断后出罪判断

五、先第一层次价值判断后第二层次价值判断

第二节 司法评价犯罪的具体方法

一、将生活行为的客观、主观方面分别与对应价值标准相比较

二、司法评价犯罪必须分步骤、按顺序、循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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