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21 00:01
犯罪量是指用数来表示犯罪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本质特征的量的规定性,包括危害的等级、规模、严重程度等。掌握犯罪量,可以使各种性质不同的犯罪具有定量的可比性。另一种方法,就是由社会各界人士的代表对各种犯罪的严重程度进行定量评价,其结果就是各种犯罪的犯罪量。但其效果如何,尚无定论。犯罪危害性的定量化是推进犯罪原因和犯罪预测研究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常所说的犯罪率可比性,例如6%的犯罪率高于3%的犯罪率,是有条件的:(1)用于计算犯罪率的犯罪总量指标包括所有犯罪,而性质、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是不等值的;(2)此时此地被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彼时彼地不一定是犯罪。即使异时异地的两个犯罪率在统计意义上相等,其犯罪总量指标的社会内容也不一定等值。所以,不区分上述的条件,犯罪率之间的可比性是不存在的,也是毫无价值的,说明不了问题。因此,有人提出关于建立各种犯罪的可比性量值体系,以取代犯罪率中案件数或人犯数的问题。其最简单的办法是把各种犯罪的刑罚(法定刑或决定刑)作为量值。例如假定一个20年有期徒刑的杀人案件,相等于两个10年有期徒刑的抢劫案件。但这种方法仍不能排除某些主观因素。因为一种(起)犯罪应处以多重的刑罚,异时异地的立法者和司法者有着不同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