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栋商品住宅

更新时间:2022-05-01 08:27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简介

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27日晚8时,在重庆市政府举行的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新闻发布会上,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宣布,重庆市定于28日起正式启动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定义

这意味着在该市主城区内的集体土地上修建的独栋建筑,不在本次征收房地产税之列。也就是说,重庆主城区内的农民独栋建筑及一些“小产权房”性质的小别墅不在此之列。

该市的房产税政策出台后,在重庆市购买二手房也算“新购住房”。重庆市《关于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称,纳入应税范围的“新购住房”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发现,重庆市本次公布的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没有将公司或企业单位拥有的独栋别墅纳入征税范围,只针对个人;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重庆市没有将当地房产商开发的“联排别墅”划入本次的征税范围。

此外,此前当地官员披露的,“以200平方米以上为征税分界点之一”的征税对象界定标准,并没有在本次房产税细则中出现。这意味着,当地居民此前拥有的非独栋别墅或高档房房产,即使面积再大,也不纳入本次征税的范围。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该市未来会放过这些房产。

该细则第四条称:“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建筑特点

据重庆市公布的试点方案,在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等方面,均作了具体规定。

三类住房纳入首批征收对象

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一是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二是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三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之后,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房产税税率分为两类执行

最低税率为0.5%,最高为1.2%

一是对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二是对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其它相关

应税住房计税依据,目前为该房产的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另外,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面积是指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免税面积的计算

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买首套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有抵扣

扣除免税面积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该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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