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萍

更新时间:2023-04-06 16:28

王丽萍,女,1965年10月生,山东威海人,教授,法学博士,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曾任山东省妇联副主席(兼)。第十届、十一届山东省政协委员。

人物经历

1982年9月至1986年7月,于山东大学法律系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1986年9月,考取山东大学法律系民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习三年,正常毕业,于1989年6月获厦门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2002年9月,考取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师从于梁慧星教授研究民法基本理论;因科研成果突出,提前一年毕业,于2004年6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2006年8月-2007年8月,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2020年2月-8月,在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访问交流。

1989年7月至今,在山东大学法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至今,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2002年9月被评聘为山东大学教授。

2017年12月,为山东省妇联副主席(兼)。

学术兼职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

任免信息

2017年12月14日下午,在山东省妇女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山东省妇联副主席。

研究方向

民商法学

主要贡献

曾参加过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研究等课题十项研究课题。

出版图书

学术论文

《民法典中监护制度条文建议稿及其理由》,载2005《中国民法年刊》,法律出版社2006年。

《亲子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制度研究》,载《审判研究》2006年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

《合同自由之限制的法经济学分析》,载《山东大学学报》2006年第六期。

《从亲本位向子本位演变的亲子法》,载《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春季卷。

《亲子法的变迁与展望》,载《民商法论丛》第36卷(2006年)。

《中日亲子法的变迁与展望》,载《中日民商法研究》第4卷(2006年)。

《男女平等与妇女人权保障》,载《家事法研究》第一卷(2005年)。

《农村养老保障问题探讨》,载《社会保险改革与法制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5年版。

《论家庭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六期。

《传染病防治法基本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载《山东大学学报》2005年第六期。

《同性婚姻:否定、接受还是对话》,载《文史哲》2004年第四期。

《中日探望权制度研究》,载《山东大学学报》2004年第六期。

《子女在家庭中的权利与父母照顾权》,载《民商法论丛》第31卷。

《在法律与道德之间》,载《山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二期。

《父母照顾权研究》,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一期。

《美国女性主义法学及其启示》,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一期。

《解读女性主义法学》,载《民商法论丛》第29卷(2003年)。

《婚姻无效及妇女财产权的保障研究》,载《女性权利》2002年。

《全国法解释学研讨会纪要》(观点),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三期。

《个体利益——中国当代婚姻的基础》,载《山东大学学报》,2001年第三期。

《格式条款解释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六期。

《美国的律师考试制度及其对我国司法考试的启示》,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五期。

《德国成年照管制度及其启示》,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三期。

The Legal Process of Paritary Rights for Men and Women, Ius Gentium Paritary Rights, Vol. 7, Fall 2001.

《国外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及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二期。

《论撤销权》,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三期。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载《山东大学学报》2000年第二期。

《别居制度比较研究》,载《法学家》1998年第五期。

《贯彻执行妇女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法学与实践》1997年第四期。

《非婚生子女认领与准正制度初探》,载《法学家》1997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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