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22 07:49
王兴富,男,汉族,1962年3月生,四川射洪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1979年9月至1983年8月 重庆大学采矿工程系化学矿开采专业学习;
1983年8月至1986年1月 青海钾肥厂规划设计处、基建处技术员;
1986年1月至1986年10月 青海钾肥厂厂部办公室秘书;
1986年10月至1990年5月 青海钾肥厂二期办计划科科长;
1990年5月至1996年11月 青海钾肥厂二期办公室副主任;
1996年11月至2000年3月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三元钾肥公司党总支书记、经理;
2000年3月至2000年10月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三元钾肥公司党总支书记、经理;
2000年10月至2009年6月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2011年4月至2013年12月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5年10月至2020年6月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 青海省人民政府参事。
王兴富为第一完成人的科技成果《青海盐湖低品位难开发钾盐高效利用技术》,获得201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
2021年4月30日,据青海省纪委监委消息: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兴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青海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10月,据青海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青海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兴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兴富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在青海盐湖工业集团公司、青海盐湖工业股份公司任职期间,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盐湖公司内部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严重污染企业政治生态;隐匿财产,对抗组织审查;理想信念丧失,信仰宗教并参加迷信活动;违反组织纪律,个人决定重大事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非法获取巨额利益;违反群众纪律,不及时解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违反工作纪律,对工作极不负责,企业管理混乱,安全事故频发,造成重大损失;违反生活纪律,追求低级趣味,长期热衷于麻将赌博非法获利;将国有资产经营权作为拉拢关系、利益交换的工具,擅权妄为、靠企吃企,内外勾结,甘于被“围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王兴富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中央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情况下,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经中共青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兴富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1年11月,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兴富涉嫌受贿一案,由青海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兴富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1年12月,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兴富涉嫌受贿罪一案,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海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兴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兴富在担任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以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年9月15日,海东中院分别公开开庭宣判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兴富受贿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王兴富利用担任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和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158.4678万元。
海东中院认为,被告人王兴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158.467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中,索贿710万元,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具有坦白情节,涉案违法所得均已退缴,又主动向本院预缴罚金170万元,可从轻处罚。综上,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兴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2158.4678万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