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19 20:16
王创民,男,汉族,1962年10月生,山西临猗人,研究生学历,199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6月参加工作,工学硕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山西省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正厅长级)。
1982年6月至2000年4月,历任太重质检处技术科科技员、科长,质检处副处长,技术质量部副部长,太重(集团)有限公司起重煤气设备部副部长兼起重煤气设备厂厂长,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起重机分公司经理;
2000年4月至2012年1月,历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总经理(其间:2002年4月至2009年3月,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2年2月至2020年3月,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0年2月至 ,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正厅长级)。
党的十九大代表。中国共产党山西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候补委员,中国共产党山西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
2020年10月,据山西省纪委监委消息: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王创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8月,据山西省纪委监委消息:经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纪委监委对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任王创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创民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淡漠,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不力;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重大事项,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力,不如实向上级报告工作,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人事调整、职务提拔及业务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为特定关系人非法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王创民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为亲友非法牟利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山西省委常委会讨论,并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创民开除党籍处分;由山西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处分;终止其山西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中共山西省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王创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省委常委会之前作出的给予王创民开除党籍的处分。
2015年8月,省政府、省国资委明确部署了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相关一系列工作,时任太重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创民均未认真贯彻落实,在太重集团所属43家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工作中,有31家未能按照方案完成改革;在压缩太重集团管理层级改革中,太重集团有12家公司未按照要求压缩管理层级,甚至还违规新增3家5级子公司;在处置低效无能资产的“僵尸企业”工作中,太重集团成立了资产清算组,但未实际推进过该项工作,致使太重集团贻误改革良机。此外,王创民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4月,王创民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