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培荣

更新时间:2023-12-03 20:10

王培荣1952年生于浙江绍兴,是中国矿业大学理学院副教授。1995年,他举家从宁夏迁到矿大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定居。因为所居住小区的200多个单元防盗门伪劣产品,大学副教授王培荣为讨“说法”,相继把省、市两级政府的六个部门和市政府推上了被告席。

事件

买房子

“刚搬进来时,我们全家都很高兴。表面上看,房子设计很新潮,设施很齐全,功能很完善。这个小区是市政府当年办的几件实事之一。但入住不久,却发现很多问题,防盗门问题便是其中之一。”王培荣说。

“这哪叫防盗门呀,这简直就是小偷的方便之门,根本就起不到防盗作用!”王培荣气愤地说。

王培荣在大学里教的是材料力学,在掌握防盗门问题的一定证据后,王培荣开始个人署名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2001年11月9日一大早,王培荣把反映风华园防盗门问题的8000多字材料交到徐州市政府信访办;2002年1月,他向市内多家媒体反映此事;此后,他向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同年5月,他又向江苏省信访办举报……

整理材料

到底去了多少部门我也记不清了,这几年我只要有时间就整理材料,寻找证据,奔波在徐州和南京之间。但事情一直没有解决,我只能接着继续反映下去……具体花了多少路费、打印费,我没有算过,估计至少有两三万元。王培荣说。在孤身踏上维权路之初,王培荣并没有想到,一件看似简单的劣质防盗门问题,竟然会拖了4年之久得不到解决。他更没有想到的是,此事改变了他随后几年的生活轨迹。

就在王培荣一直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防盗门问题时,他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王培荣清楚地记得,“收到法院传票是在2002年5月10日上午。我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先成了被告,而且告我的是三无产品的经销商。”

为此相继把省、市两级政府的六个部门和市政府推上了被告席。他的目的只有一个,即让政府和相关部门明白,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防盗门

王培荣家楼下的单元防盗门至今仍然是当初安装的SY1010楼宇电控防盗门。门锁是重新焊在防盗门上的,原来用于固定的四个螺丝已经不见踪影。门根本关不严,门缝里竟能容纳下一个手指头。

风华园小区的住户反映,整个小区200多个单元防盗门绝大多数跟王培荣家楼下的情况类似。因为防盗门不防盗,自入住以来,小区内先后有数百辆自行车被盗,居室、地下室遭窃被撬事件时有发生。

徐州市云龙区防盗门

让风华园小区居民无法接受的是,这批不防盗的防盗门是所有居民交了高价才买到的。根据《加工定做合同》,风华园每个单元防盗门的价格为3500元。而实际上,徐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向每家住户收取了此项费用500元。小区一期工程60多幢住宅楼每单元至少有12户,最多的有28户。也就是说,户数最多的单元里,居民们为一个防盗门缴了14000元。

经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证实,早在1998年12月1日,徐州市云龙区

成为被告

起诉王培荣的人叫闫家训。与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签订加工合同时,他的身份是“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在徐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出具的证明中,他是我局下属事业单位--保安公司的工作人员,本人身份为事业干部;在后来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中,他是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副经理。他起诉的原因是王培荣在风华园小区内贴了一张揭露他非法经销劣质防盗门、非法使用警车及行贿等内容的公告,给原告在社会上尤其是风华园小区内造成恶劣影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要求王培荣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王培荣承认公告是他写的,也是他张贴的。他说,他在举报闫家训非法经销假冒劣质防盗门时,多次受到闫的威胁,他多次报警,却没有得到及时处理。他把公告贴出来是把真相告诉小区居民,是在不得已情况下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内容真实,不构成名誉侵权。

2002年12月18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培荣败诉,并赔偿闫家训精神抚慰金2000元。一审判决后,王培荣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3年8月12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了一审的判决,驳回了闫家训的诉讼请求。

投诉路

状告物价和公安

在多次举报投诉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2002年10月8日,王培荣一纸诉状首先把徐州市物价局推上了被告席。风华园小区单元房的售价是其开发商根据市物价局1999年12月22日《关于科教安居住宅商品房有关价格的批复》做出的,其中单元防盗门

徐州市物价局认为,该局对单元防盗门的定价是法定职权内的合法行为。另外,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追加开发商徐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认为,物价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单元防盗门是否符合有关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证据,也未提供对单元防盗门定价的事实依据。法院对王培荣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2003年4月29日,徐州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价局被判败诉,有关批复文件被撤销。 法院一审判决后,第三人徐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7月29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上,这只是王培荣连环告的第一案。在起诉物价局仅一个多月后,王培荣又把徐州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他向法院提出三项请求:一是认定云龙公安分局关于此警车购买使用的文件违法,二是认定他个人举报闫家训开警车行为是正义的,三是被告应就其行政不作为向他赔礼道歉。让王培荣感到不解的是,这个案子自2002年10月24日受理近一年时间,却一直没有通知他开庭。

五机关当被告

这几年,我的举报材料寄到市里省里,连中央都寄了。建设部部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都作过批示,市长和省工商局局长也有过明确答复,多个部门曾经表示一定要查处,但没有实际行动,最后都不了了之。制造销售三无防盗门的人不仅逍遥法外,还继续开着警车到处招摇。我和家人的生命安全也失去保障。我觉得有必要把有关部门一起推上被告席,让他们说说究竟谁该来对这件事负责。王培荣如是说。

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价局等4个部门!7月18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正式立案。

在诉状中,王培荣提出6项请求

防盗门是行政不作为行为;

责令五被告在《人民日报

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防盗门的过程中花费大量时间、费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请求法院判定五被告各赔偿人民币一元。

王培荣说,他起诉政府部门的目的是为了打假,是想让这些部门知道他们应该承担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就原告王培荣的行政起诉,除江苏省工商局外,其余四被告均表示本部门不存在不作为现象。

徐州市公安局在答辩状中称,风华园在交付使用时,我局没有接到任何对单元防盗门质量问题的申请或告知,我局对此不存在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不作为行为;我局当时无查处三无防盗门的法定行政职责。

王培荣因诽谤罪获刑一年半

2012年11月30日,被江苏省徐州市民刘永修等4名自诉人以诽谤罪起诉的中国矿业大学副教授王培荣,收到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刑事自诉判决书。法院支持了自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王培荣犯诽谤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刘永修、薛长玲、刘勃生、张志雄和被告人王培荣均住在徐州市泉山区风华园小区。自诉人刘永修曾担任小区居委会主任,薛长玲任社区党委书记,刘勃生任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张志雄是小区居民。被告人王培荣则是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因为工作的原因产生矛盾,自2006年3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王培荣多次在风华园小区内张贴“大小字报”、在互联网上发帖,包含“刘永修是黑恶势力,贪污公款,私吞公共利益”、“薛长玲是黑恶势力、有侵吞财产、破坏风华园选举的犯罪行为”、“刘勃生系黑恶势力暴徒、以权谋私、有打砸抢犯罪行为”、“张志雄是黑恶势力、侵吞私分业主公共利益、在风华园社区打砸抢”等内容,连续对4名自诉人进行人身攻击、诋毁名誉。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培荣无视法律和社会秩序,故意捏造、散布虚构的事实,采取张贴“大小字报”、在互联网上发帖等形式,长期对他人进行公然诽谤、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尤其在有关部门对其所举报的内容作出调查并向其反馈后,仍然继续捏造、散布虚构事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自诉人控诉被告人王培荣犯诽谤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控诉罪名成立。该案宣判后,法院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王培荣的作案工具,并当庭对被告人王培荣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记者获悉,法院在审理期间曾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双方调解工作,但因双方立场和观点完全对立,均不同意调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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