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3-13 12:37
王学丰,男,汉族,1963年6月出生于鄂尔多斯市,籍贯陕西神木。1985年12月参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华中科技大学EMBA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曾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书记(正厅级)。
1983.09——1987.07,内蒙古工业大学化学系化工专业学生;
1985.12——1992.10,内蒙古伊克昭盟化工集团碱湖试验站职工、常务副站长;
1992.10——1995.07,内蒙古伊克昭盟化工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兼试验站站长。
1995.07——1998.12,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副旗长;
1998.12——2000.10,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委副书记、旗长;
2000.10——2004.10,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委书记;
2004.10——2005.01,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部长兼杭锦旗委书记(期间:2002.03——2004.12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5.01——2005.11,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部长;
2005.11——2006.11,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06.11——2010.07,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东胜区委书记;
2010.07——2011.01,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1.01——2011.0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1.03——2016.09,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书记。
2016年9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市委书记王学丰因违法违纪已被检察机关强制带走,当地人大已免除其人大代表的职务。
2016年9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市委书记王学丰(正厅级)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乌兰察布市市委书记王学丰(正厅级)决定逮捕。
2017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市委原书记王学丰(正厅级)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9月8日,据高检网消息,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市委原书记王学丰(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审查起诉。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已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学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学丰,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学丰利用担任杭锦旗人民政府旗长、旗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东胜区区委书记、乌兰察布市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违规转让探矿权,造成国有权益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9月,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了王学丰的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2017年10月,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对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经查,王学丰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所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工程项目审批、专项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问题涉嫌构成犯罪。
王学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王学丰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学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7年11月23日,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正厅级)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由兴安盟检察分院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学丰利用担任杭锦旗旗长、旗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长、东胜区委书记、乌兰察布市长、乌兰察布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担任杭锦旗旗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低价转让探矿权,造成国有权益损失特别重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学丰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本案将择期宣判。
2018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法院一审宣判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正厅级)滥用职权、受贿案,判决王学丰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人王学丰案发前曾任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旗长、旗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部长,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区委书记,乌兰察布市市长、乌兰察布市委书记等职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学丰在担任杭锦旗旗委书记期间,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家权益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学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和调整、企业经营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收受人民币16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学丰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对被告人王学丰犯罪所得予以追缴。